破产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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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破产法律制度注意问题:1.在我国只有法人破产没有自然人破产。2.破产是法人终止非正常情形。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及特征破产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是一种法定偿债手段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债务为前提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4.破产是一种执序二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二、调整破产的法律?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节破产才能与破产原因一、破产才能一目前我国只有企业法人具有破产才能能被宣告破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
2、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人实体因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不能被宣告破产。二对企业法人的破产才能现行立法未作限制性的明文规定。只在?破产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规定了法定可不予宣告破产和中止破产程序的情况。根据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获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这种情况与破产才能无关。3.可以签订和解协议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上级主部门可以申请与债权人会议和解对该企业进展整顿其 他企业法人
3、可自行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认可后裁定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并发布。和解协议自之日起具有法律效 力。二、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又称破产界限。它是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是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我国的破产界限是不能清偿到债务。通常在立法中有三种概括规定破产原因的方式: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2债务超过在我国通称为资不抵债;3停顿支付。对不能清偿到债务需从以下几点把握:一是债务人丧失清偿才能即不能以财产、信誉或者才能等任何清偿债务。以信誉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借新债还旧债或延还债;以才能清偿债务主要是指以劳务、效劳等折抵清偿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
4、归还限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认的债务。三是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相当时内或可预见的相当时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延支付。人民在?破产法?第八条中规定:“债务人停顿支付到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债务。第三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申请与辖一破产案件的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二破产案件的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辖。 基层人民一般辖、级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理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一般辖地区、地级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理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方案调整的企
5、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辖。二、破产申请的受理及法律后果一破产申请的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破产申请包括: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借破产 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日内。人民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有不予受理情形的或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 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6、债务人在其他民事诉讼中或以原告名义出现或以被告身份出现破产案件的受理因以下两种情况而产生差异:1.人民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案件已进展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应当继续审理。2.人民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三、债权申报根据规定债权人应自收到受理后1个月内未收到的债权人应当自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 有关证明材料。逾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假如债权人未在法定间内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 报债权。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7、一、债权人仁义的性质及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组成的。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职权与表决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负责召集并主持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3个月满后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 持在人民或债权人会议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讨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讨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等。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债权人会议讨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时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
8、债权额必须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讨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其中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 2/3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债权人会议成员依是否享有表决权分为两类:一类是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另一类是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假如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后7日内向人民提出由人民依法裁定;清算组财产分 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未获通过的由人民依法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如对该裁定有异议可以在人民作出裁定之日起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第五节和解和整顿和解和整顿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是可能出现的程序。一、和解与
9、和解协议一和解和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和解以债务人向人民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2.和解必须经的裁定答应3.和解有优先于破产程序的相对效力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人民认可并发布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二、整顿一整顿进展整顿必须符合以下情况:1适用整顿的必须是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2整顿申请须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部门或者被申请破产企业 以股东会议名义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3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认可中止破产程序;4要有完善的企业整顿 方案;5整顿的限不超过2年。二企业整顿的进展三整顿的终结1.整顿成功2.整顿不成功3.整顿间的终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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