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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目的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化品生产防火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以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三、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文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四、定义本标准
2、采用下列定义: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适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动火安全规程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3、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5、一级动火作业区氧气压缩机、氧气球罐、液体储槽、分馏塔、充装间、送气调节间、配电室、油站系统。6、二级动火作业区氮水泵房、深井泵房、水冷却塔、空冷塔、仓
3、库等。7、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大小,经公司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8、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五、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及高处作业有关规定。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4、凡在处于建筑施设防火防爆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
4、,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含氧量不得超2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9、动火作业应有
5、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六、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a)生产不稳定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和安全员、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主管领导必须都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a)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技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b)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正压。低于正压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