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与法律责任案例解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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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业主在小区人身和财产遭受一业主在小区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损害,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案例【案例1】北京的温泉花园案北京的温泉花园案【案例【案例2】深圳的笔架山庄案深圳的笔架山庄案【案例【案例3】上海的复兴新苑小区案上海的复兴新苑小区案初稿初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正式稿第第25条条第第49条条第第36条条物业管理企物业管理企业业不承担不承担业业主的人身保主的人身保险责任。业险责任。业主和物业管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理企业可以约定业主财约定业主财产的保管事产的保管事项项。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疏疏于管理于管理,未能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行物业服务
2、合同约定约定的安全防范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应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服务合同的约定定,导致业主,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相应的法律责任。任。【案例案例4】 张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停车场停放车辆时遭到了张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停车场停放车辆时遭到了抢劫,不幸身亡,车辆也被劫走。因犯罪分子触动了抢劫,不幸身亡,车辆也被劫走。因犯罪分子触动了旁边车辆的报警器,致使该车辆的车主发
3、现情况,并旁边车辆的报警器,致使该车辆的车主发现情况,并即时向小区值班人员报告。值班人员向物业公司汇报即时向小区值班人员报告。值班人员向物业公司汇报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犯罪分子已经被抓获。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犯罪分子已经被抓获。 张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女以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松张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女以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松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30余万元。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遇害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遇害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相应的责任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物业公为直接造成,相应的责任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物
4、业公司对张某在被抢劫并遭杀害的过程中没有明显的管理司对张某在被抢劫并遭杀害的过程中没有明显的管理不当之处,在张某遇害并遭抢劫后及时报案,尽到了不当之处,在张某遇害并遭抢劫后及时报案,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可见物业公司履行保安职责无过错,一般的注意义务,可见物业公司履行保安职责无过错,不应承担过失责任。不应承担过失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的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起诉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的,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履行保安职责或履行保安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改造前的阳台改造前的阳台 改造后的阳台外
5、景改造后的阳台外景 2005年3月,他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成为被告的不光有七楼业主王勇耿和装修公司,还有小区物业公司,曹臻恳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父亲的死亡补偿金等共计32万多元。 原告曹臻决心为父亲的意外坠楼讨个说法原告曹臻决心为父亲的意外坠楼讨个说法 三方被告三方被告 何先生、陈女士夫妻是上海市杨浦区世界路某号701室房屋的产权人。该室房屋北面为露天晒台,位于同号房屋6楼屋顶。何先生夫妇为改建晒台,将露台搭棚封闭。2004年11月23日,何先生夫妇和花先生订立?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委托花先生对该房进展装修。 2004年11月24日下午,花先生雇用的小工在701室晒台将建筑垃圾装袋,用
6、绳往下吊运,并由花先生在地面接应。17时许,住同号101室的俞女士因为担忧装在屋外的空调外机被砸坏,于是到屋外查看,不料一袋正从7楼用绳子放下的袋装垃圾突然因绳子断裂导致失控下坠,正中俞女士的头部,俞女士顿时血流满面,终因重型颅脑外伤在送到医院之前不治身亡。 2005年3月7日,俞女士的丈夫鲍先生和子女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先生、陈女士、花先生及小区的物业公司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8.2万余元。 审理中,由于作为继承人之一的俞母于审理中,由于作为继承人之一的俞母于2005年年5月月8日日死亡,故法院又追加了俞女士的死亡,故法院又追加了俞女士的5位兄弟姐妹作为共同原告参位兄弟姐妹作为共同原告参
7、加诉讼。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安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安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损害别人人身致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死亡赔过错损害别人人身致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偿金、丧葬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何先生夫妇将建造装潢工程交与花先生承工费等合理费用。何先生夫妇将建造装潢工程交与花先生承揽,由此订立的揽,由此订立的?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确系承揽合同。承揽确系承揽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定作人一般不承人在完成工作过
8、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花先生明知自己无承包建房装潢的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花先生明知自己无承包建房装潢的资质,仍与何先生订立资质,仍与何先生订立?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在执行承揽,在执行承揽事项过程中,对周围环境未尽到平安防范义务,其雇用的小事项过程中,对周围环境未尽到平安防范义务,其雇用的小工不当施工,致运输中的建筑垃圾失控,从空中坠落砸伤俞工不当施工,致运输中的建筑垃圾失控,从空中坠落砸伤俞女士并致其死亡。花先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依
9、法承担主要女士并致其死亡。花先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而何先生夫妻擅自进展屋顶阳台搭建,行为民事赔偿责任。而何先生夫妻擅自进展屋顶阳台搭建,行为违法,又将工程发包于无资质的花先生承包,属选任有过失,违法,又将工程发包于无资质的花先生承包,属选任有过失,在知晓花先生不当搬运建筑垃圾而不阻止,亦有过错,依法在知晓花先生不当搬运建筑垃圾而不阻止,亦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俞女士的死亡与上述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俞女士的死亡与上述三名被告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名被告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
10、偿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只是根据物业效劳协而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只是根据物业效劳协议和业主委员会的受权,为物业的正常使用提供议和业主委员会的受权,为物业的正常使用提供效劳。物业管理企业的保护义务源于业主与物业效劳。物业管理企业的保护义务源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并非法律直接规定。因此,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并非法律直接规定。因此,除合同对保护义务做出特别约定外,不能推定认除合同对保护义务做出特别约定外,不能推定认为物业公司负有保护业主免受第三人不法损害的为物业公司负有保护业主免受第三人不法损害的义务。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何先生夫妇赔偿原告死亡赔偿据此,法院判决
11、何先生夫妇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误工费理费、误工费11.9万余元;花先生赔偿原告死亡万余元;花先生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误工费师代理费、误工费27.77万余元;何先生夫妇和万余元;何先生夫妇和花先生互负连带责任。花先生互负连带责任。 2003年3月,孙先生在上海南郊购置了一套底楼二手房。为了居室美观,孙先生在装修时撤除了底楼南面原有的钢窗及钢窗下的墙体,改建成了具有新潮意味的落地式门。10月10日深夜,孙先生回家发现落地门已被翻
12、开。经检查,刚买的一台价值1780元的数码摄像机被窃。家中失窃,孙先生认为与物业公司平安防范措施不当有直接关系。于是,他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失窃的数码摄像机1台。在法庭审理中,物业公司认为已在小区内安排保安人员按时巡逻,每天均有记录,已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故坚决不同意赔偿。同时认为,业主孙先生在装修时将原有的钢窗及墙面敲除后更换为落地式塑钢门,天井的围墙上也没有防盗措施,均给小偷提供了作案时机。 本案中,物业公司施行了正常防范本案中,物业公司施行了正常防范性平安保卫活动后,仍发生失窃事性平安保卫活动后,仍发生失窃事件,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件,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先生孙先生物
13、业公司物业公司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保管合同是否成立(12:40-17:08)1、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保管合同。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保管合同。2、一种观点认为,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物业管理企业只要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的停放收取对车辆的停放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就了一定的费用,就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其中的停车人交付其中的停车人交付的费用应当认定为的费用应当认定为保管费。保管费。 双方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双方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关系时保管关系时双方未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双方未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时保管合同关系时 两种选择:两种选择: 一种是直接找丢车的责一种是直接找丢车的责任人,赔偿自己
14、丢车的任人,赔偿自己丢车的损失;损失; 另一种是找保险公司,另一种是找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按照投保金让保险公司按照投保金额进展理赔,保险公司额进展理赔,保险公司在赔付后会找丢车的责在赔付后会找丢车的责任人,在自己赔付的范任人,在自己赔付的范围内代位追偿这笔金额。围内代位追偿这笔金额。 第一回合,物业第一回合,物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对丧失的这系,对丧失的这辆车更没有保管辆车更没有保管的义务,你凭什的义务,你凭什么让我赔偿呢?么让我赔偿呢? 这是物业公司管这是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只要理的小区,只要我的车进了这里,我的车进了这里,他承受了,保管他承受了,保管
15、合同关系就成立。合同关系就成立。假如丧失,就应假如丧失,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只要保险公司:只要车开进了小区,车开进了小区,就等于交付了保就等于交付了保管物。管物。 物业公司:保险物业公司:保险公司必须把汽车公司必须把汽车交付给物业公司,交付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实际由物业公司实际控制,才算是形控制,才算是形成了保管关系。成了保管关系。 保险公司:车保险公司:车辆出入牌,是辆出入牌,是一个保管凭证。一个保管凭证。 物业公司:出入物业公司:出入牌上没有任何保牌上没有任何保管的字样,这是管的字样,这是我们为了加强管我们为了加强管理的,控制小区理的,控制小区车辆的一个出入车
16、辆的一个出入牌。牌。 第二回合,物业第二回合,物业公司提出,退一公司提出,退一步讲,就算咱们步讲,就算咱们之间存在保管合之间存在保管合同,那也是无偿同,那也是无偿保管合同,我仍保管合同,我仍然没有责任。然没有责任。 物业公司:保管物业公司:保管是无偿保管,保是无偿保管,保管人假如没有过管人假如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 保险公司:佳泰公保险公司:佳泰公司在这次丢车事件司在这次丢车事件上是存在过失的,上是存在过失的,理由集中在出入牌理由集中在出入牌上。上。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某代为保管,王
17、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以下说法哪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以下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一个是正确的?04年年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偿 14. D 3、假如不构成保管关系,这种费用是什么费用?占地费占地费秩序维护费秩序维护费管理效劳费管理
18、效劳费停车费的性质停车费的性质(7:22-9:35)停车费显失公平停车费显失公平(11:00-12:30) 年月,上海一小区的业主杜先生与其居住的小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签订了一份车位协议,约定小区内一个车位的使用权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杜先生,使用期自杜先生付清转让金之日起,使用期限年,物业管理费暂定每月人民币元。 年,杜先生发现该车位常常被别人车辆占用。杜先生屡次要求物业公司加强管理,但物业公司未予理睬。杜先生只得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车位被占情况,请业主委员会证明车位被占的事实,但是事情仍然得不到解决。无奈的杜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物业公司本身没有
19、占用杜先生的私人车位。车位买卖合同是杜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位使用权虽属杜先生享有,但车位是在小区内,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进展物业管理,停车车位必须与小区其他物业统一、有序进展管理。因此,物业公司关于杜先生的车位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之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物业公司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杜先生拥有的车位进展管理,并收取费用。 法院最后认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杜先生享有车位使用权,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管理、效劳职能。现杜先生的车位被占,杜先生有权要求物业
20、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对停放车辆被盗所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李先生于2004年2月购置一辆丰田轿车, 该车由王女士驾驶,并停放在王女士居住的小区内,物业公司按每次每辆车5元的标准收取了王女士缴纳的露天临时停车费。同年12月22日晚9点05分左右,王女士照例将车停放在小区内家门口,并上好锁。岂料第二天一早, 便不见车辆踪影。经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该车是在22日晚9点半左右被人开出小区的。 王女士和李先生认为,由于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导致车辆被盗,造成原告18余万余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管理
21、上的过错给王、叶造成的5万元经济损失。然而,两原告的诉请未能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物业公司表示愿意出资2000元作为补偿,但王、叶表示不能承受,遂上诉于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来看,公安部门对车辆被盗案一直未有结论。根据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效劳合同规定,王女士缴纳的露天停车泊位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展管理和定额收费,双方之间并不形成车辆保管合同,且王、叶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王、叶二人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李二人上诉,维持原
22、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第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有车辆泊位,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有车辆泊位,并对停放的车辆收取泊位维护费用,并对停放的车辆收取泊位维护费用,在发生车辆丧失或毁损时,按照双在发生车辆丧失或毁损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效劳协议确定赔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效劳协议确定赔偿责任。没有签订停车管理效劳协偿责任。没有签订停车管理效劳协议,物业管理企业有过错的,可以议,物业管理企业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收费标准等因素根据其过错程度、收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物
23、业管理应当承担的赔偿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责任。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效劳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根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李刚是哈尔滨某花园小区的业主,2003年7月2日李刚在买房的同时同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自2003年8月21日起至2004年8月20日止。合同又规定该小区的?车库管理制度?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李刚依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租金8000元,获得了住宅楼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使用权
24、。 2004年年7月月10日日( (星期日星期日), ),天降大天降大雨雨, ,车库进水车库进水, ,车被车被水淹,损失严重。水淹,损失严重。协商不成,协商不成,2004年年9月,李刚将物月,李刚将物业公司和该小区的业公司和该小区的开发公司诉至哈尔开发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自己同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和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有保证租赁物符合法律规定的车库用处的义务,同时对车库内存放车辆有保管义务。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恳求:1、判令物业公司因违约行为,赔偿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本身损失98万元以最终鉴定结论确定的损失为
25、准;2、判令物业公司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实际支出损失自2004年7月12日起至车辆可以修复可使用止,每日按500元计算,承担违约责任;3、判令开发公司对物业公司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后,经李刚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受损车辆进展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李刚的奔驰轿车受损严重,根本恢复车的原貌所需要更换正厂零部件的市场总价格约为万元,修理工时费约为元。 法庭上,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车辆损失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2004年7月10日当天出版的报纸的气象信息为阵雨,雨量不大,因此当天的大暴雨是突发性的,灾害性的,被告方无法预测,且公司组织50余人全力抢险,已尽到积极的管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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