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与实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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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1月10日培训内容培训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一、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二、建设工程招标政策解读二、建设工程招标政策解读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招标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招标 四、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四、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与处理 五、招标投标案例分析五、招标投标案例分析 六、工程总承包(六、工程总承包(EPCEPC)招标)招标 七、建设项目行政管理政策调整解读七、建设项目行政管理政策调整解读 一、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一、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一)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1、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制定,国家主席颁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及其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为名称(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如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
3、要城市的政府制定。 (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2、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分类: (1)招标投标专业性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以及各省、自
4、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招标投标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2)相关法律规范。由于招标投标属市场交易活动,因此必须遵守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价格、履约担保等采购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3、招标、招标 投标相法规、规范及标准文件汇总投标相法规、规范及标准文件汇总(1)法律:)法律:8个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1997第91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999第15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第68号) 5. 中
5、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2009第18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16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2014第15号)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7个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13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
6、4号) 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号公告) (3)部门规章:)部门规章:28个个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0第3号) 2.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 3.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第5号) 4.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第18号) 5.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第29号) 6.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20032号) 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227号
7、令) 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 9.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12号令) 1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11号令) 11.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0第82号) 1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9号) 1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2007第154号) 14.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2第13号) 1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第3号) 16.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
8、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第160号) 17.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第159号) 18.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第158号) 1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第149号) 20.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第84号) 21.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第153号) 22.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第150号) 2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第137号) 24.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第147号) 2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
9、004第128号) 26.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2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第124号) 2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200756号令) (4)规范)规范:1个个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3第1567号) (5)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15个个 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10、国办发200456号) 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 4.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5.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7.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8.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9.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11、) 10.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1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机发2001229号) 12. 关于做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902号) 13.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14.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15. 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 (6)标准文件)标准文件:14个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12、2007版)(九部委200756号令附件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九部委200756号令附件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版)(发改法规20113018号附件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版)发改法规20113018号附件一) 5.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版)(九部委200756号令) 6.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水建管2009629号附件一) 7.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建管2009629号附件二) 8.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水建
13、管2009629号) 9.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民航发201073号附件一) 10.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民航发201073号附件二) 11.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附件一) 12.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附件二) 13.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工信部通2009194号附件二) 14.通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工信部通2009194号附件一)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效力层级: 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
14、 1、纵向效力层级 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2、横向效力层级 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新法优于旧法 从纵向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用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三)基本建
15、设管理程序: 二、建设工程招标政策解读二、建设工程招标政策解读 (一)招标策划阶段(一)招标策划阶段 1、区分强制招标和可以不招标情形区分强制招标和可以不招标情形 招标分为强制性招标(依法必须招标)和非强制性招标(自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作出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6、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号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
17、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
18、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
19、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暂估价的招标暂估价的招标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
20、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上述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依据现行招标法及其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21、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理解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应注意以下问题: 需要采用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关键看所需要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是否具有唯一不可替代性,如果是可替代的,则不适用此种情形。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第一、仅限于采购人自身,不包括采购人的母(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股东以及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第二、采购人自己要求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如采购人自愿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不在此列。第三、采购人根据
22、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身具有项目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所需要的资格能力,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其中,采购人不能同时承担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由第三方主体承担的工作(如监理)。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第一、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必须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第二、项目中标的投资人(不是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这是与上述第三项限定采购人的主要区别)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项目所需要的资格、能力条件。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
23、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第一、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因客观原因必须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如果原项目合同没有通过招标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的,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第二、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项目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第三、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是原中标人破产、违约、涉案等造成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原有合同和新增内容的中标人。第四、应防止利用此条规定规避招标,如违反程序建设造成后继工程无法招标、以行业垄断作为配套理由等。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技术复杂、有特殊
24、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总而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时需注意: 上述第一种情形落脚点在于“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而且要有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不是招标人主观认为。 上述第二种情形的“比例过大”,如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则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此种情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招投标活动是经济活动的属性。 2、确定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自2000年1月1日
25、起,议标确定承包人的方式已被取消。 (1)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3)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国有资金未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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