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检网络舆情危机的应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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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涉检网络舆情危机的应对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涉检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直接危及或损害检察机关的自身形象和执法公信力,面对这一新生事物,检察机关显得缺乏应对经验,造成负面影响不应有的扩大,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就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以积极的姿态来应对网络舆情危机。 关键词涉检 网络舆情危机 社会矛盾 当前中国已有超过人口总数25%的网民,其中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网络表达诉求,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网络已经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最为重要的媒体,日益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习惯和思维意识。相异于传统媒体,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开放性,个人可以使用网络媒介自由表
2、达意见。借助网络传播,某些私人问题可以上升为公共议题,个体意见可以上升为网络民意,从而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甚至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一、几例涉检网络舆情危机事件 1.躲猫猫事件。2009年2月12日,昆明市晋宁县李荞明在看守所死亡,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李荞明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死亡。这一答案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并遭到强烈质疑,迅速成为当时网络最为关注的事件。舆论对此事关注时间之长、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前所未有,而“躲猫猫”更是被英汉大辞典收录并译为“hide-and-seek”,足见该事件的影响力。 2.云南昭通女教师非
3、正常死亡事件。2010年3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教育局一名女科长魏静玲被昭阳区检察院反贪局4名工作人员以“了解情况”为由,带回检察院调查。3月26日,也就是魏静玲在接受调查的第三天,魏静玲死在该检察院。事发后,消息不胫而走,大量帖子见诸网络,各种传闻不绝于耳,舆论直指检察机关有刑讯逼供的嫌疑,造成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 3.检察长开豪车事件。2009年末,内蒙古只有6万人口的贫困县阿荣旗的女检察长开百万豪车的照片在网上被曝光,当地纪委部门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是该车是女检察长刘丽洁从企业所借,随后刘丽洁黯然辞职。除豪车事件外,阿荣旗检察院兴建豪华办公楼、刘检察长在上海拥有房产、家中
4、巨额财产曾失窃等传闻现诸于网络,形成公众高度关注的网络事件。 二、涉检网络舆情危机的概况 涉检网络舆情就是“与检察工作相关的网络舆论情况”,具体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涉检相关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通过网络对涉检问题和检察工作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其中“舆情危机”,是针对某一特殊刺激事件所产生的涉及民众利益较深较广的舆情,在一个相对短时间内生成大量信息,这些信息潮的“潮头”直接扑向事件刺激方(通常是各级检察机关),并在一个社区或更大范围内的民众中掀起范围更大、强度更强的社会反应,最终与事件刺激方或事件本身形成激烈的认识或观点对抗。 涉检网络舆情危机具有以下特点: 1
5、.突发性。涉检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发生常常因某论坛的一个帖子、某网站的一个博客、一则新闻而引起网友的关注,继而上升一些网络媒体的头版头条,其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内蒙古阿荣旗女检察长开豪车事件就是源于一篇名为一个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的帖子,随后被各大网站转载,引起舆论高度的关注。 2.广泛关注性。涉检网络舆情危机事件本身由于具有很高的关注度,常常被媒体无限的放大,事件的影响在短时间内爆发式膨胀,引发公众和舆论的激烈评议,这也是网络传播迅速的特点之一。在“躲猫猫”事件中,腾讯网上一则相关新闻所引发的网民跟帖,就多达35000余条,整个新闻点击量、发帖量当时都高居榜首。 3.冲突性。涉
6、检网络舆情危机事件大都指向检察机关不公正的执法手段、违法违纪甚至是腐败现象,受到舆论广泛的指责,负面影响非常严重。如“躲猫猫”事件,有人评论说:“象征暴力的看守所,却也幻化为杀人的暴力,以及对真相不顾常识的掩饰”、“躲猫猫”事件“击的不是墙,而是人们的心灵底线” 4.情绪化。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网上发言缺乏理性,比较感性化和情绪化,很多公众的意见较为盲目。值得注意的是,情绪化言论很容易得到众人的响应,从而引发有害舆论,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和破坏性。例如,在“117”四川大竹群体性事件中,张某捏造“杨代莉是被三个高官在酒中下药后轮奸致死的”等内容,在网络论坛发布,被广为传播,正是这样的谣言使民
7、众情绪迅速升温,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当前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舆情危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姿态不够积极,错过应对危机的最佳时机。由于网络媒体曝光了检察机关的负面形象,所涉单位普遍存在隐瞒、躲避的心理,错失最佳应对时机,往往引起公众和媒体更大的猜测和质疑。据相关工作经验,社会上的突发事件一经发生,一般2至3小时后就可在网上出现,6小时后就可被多家网站转载,24小时后在网上的跟贴和讨论就可达到高潮,如果不及时引导,会致使大量负面信息乘虚而入。 2.缺乏应对技巧,处理不恰当。在危机面前,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更缺乏应对经验,让许多事情的真相得不到媒体的正面引导,引起不明真相事实的网民在网上高度关注,
8、甚至炒作,从而放大了负面影响。正如人民日报针对湖北石首事件就评论说:如果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缺席、失语、妄语,甚至想要遏止网上的“众声喧哗”,则既不能缓和事态、化解矛盾,也不符合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精神。 3.敷衍塞责,推脱责任。危机涉及的单位存在“家丑不可外扬、自身问题尽可能内部解决”的认识误区,相互推诿,生怕承担责任,对公众的质疑表现出不负责任的态度,有网友对“躲猫猫”事件评述说:“即便公众所表达的愤懑与笃定越来越强烈,但某些基层公权依然在顽固地自恋、自封与自信着”,敷衍推脱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四、如何应对涉检网络舆情危机 1
9、.树立公关意识,转变应对思路。中国网络媒体表现出的影响力、社会地位、政治认可度、对重大事件的报道能力都清楚地证明了它们已经成为中国的主流媒体之一。2004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专门指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在互联网、移动通信支撑的社会多元表达平台上,政府发声和舆论引导需要比过去更高更强的能力。在青海玉树地震紧急救援时期,政府一天一场、有时是好几场新闻发布会,主流媒体放开新闻报道,互联网、手机、无线电、卫星通讯等新技术传播媒介也各显神通,保障了灾情和救灾工作的高度透明。信息开放的结果极大地振奋了民族精神,增强了社会凝聚力,也提高了政府的威望,加深了政府和人民的
10、血肉联系。对于涉检网络舆情危机,同样要转变、恢复检察机关和民众已被损害的公共关系,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树立公关意识,克服消极躲避的的情绪。 2.及时公布事实真相。事实胜于雄辩,谣言止于真象,及时公布案件的真相、处理过程及结果,不给谣言可乘之机。省级检察院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有法律素养、有公共关系经验、有应变能力的发言人,准确、明晰、及时、有针对性地回应公众疑问,做到遵循法律、听取民意、正确引导、有效化解。在事实真相没有公布之前,公众都是用揣测、猜疑的心理看待事件,有时候会发表盲目的批评意见,所以及时、真诚的公布信息,是应对涉检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前提条件。特别是面对一些社会重大事件,必须采取审
11、慎的态度,报道务求客观、真实、全面、公允,避免偏听偏信,避免信息不对称,避免误导社会视听。 3.建立网络舆情危机应对制度。首先,应当制定一整套危机预警机制,包括危机的发现、报告、备案制度。其次。应当建立危机处理预案。可将事件分为一般严重(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级重大(级)等四级,作为网络舆情的级别划分的参考,危机发生之后,相关部门必须迅速行动以来,给予高度的关注,及时启动危机应对预案,有效的处理危机事件。要真诚面对群众和媒体,信任是建立在熟悉的基础上,让群众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有过错的诚恳致歉,有利于达成信任关系,获得理解,形成合力。邓玉姣刺死官员案宣判后,新华社播发了独家专访,由著
12、名刑法学家马克昌先生对该案进行法律解读,通过对公众广泛关注的几个问题的深入剖析,阐明邓玉娇为什么被免于刑事处罚,在第一时间内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消除各种错误的观点和认识,起到了很好的定分止争的作用。 4.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以正面舆论引导公众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加大网络宣传力度,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用正面宣传挤压各种噪音、杂音的生存空间,用正面声音消解各种错误观点的不良影响。其中要注意区分几种不同性质的舆论:一是普通群众对法治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的正常关注,对解决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合理诉求,要加强疏导和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中央的有关政策,多做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二是集
13、中于社会阴暗面、腐败案件、突发事件等各种负面的、偏激的言论,我们要迅速地对曲解的事实进行澄清,对偏激的言论进行循循善诱的引导。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显示检察机关在惩处违法违纪现象的坚强决心,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五、结语 涉检网络舆情危机事件也反映出了这种问题解决方式背后隐含的危机。国内方面,在当前社会矛盾凸现、利益冲突错综复杂、利益调整机制尚未完全到位的大背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非常重要。在国外方面,国外媒体常常通过互联网报道中国的负面新闻,在国际舆论上给中国制造压力,国外的反华势力也借机大肆炒作和渲染,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网络舆情危
14、机必须迅速加以应对,既出于维护国内社会稳定的目的,也是保护我国国家安全的需要。 注释: 南方周末与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 由石首事件看政府如何应对群体事件.人民日报.2009年6年24日. 殷凤斌.涉法群体性事件处置中检察机关不可缺位从服务大局建设和谐社会角度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建设.法学.2009(12). 如何处置涉检网络舆情网络舆情的兴起已成为社会舆论发展的新趋势,网络舆情不同于现实社会舆论,超越地域性及不可控制性是网络舆论的基本特点。网络舆论又具有极强的号召力,因此夸大其词和过分渲染就成了网络舆论不可回避的两大特点。笔者认为,检察机关
15、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妥善处置涉检网络舆情。 建立信息发布及新闻媒体沟通机制 网上舆论并不都是出自理性的认识,不少盲目及武断的观点在网上随处可见。 首先,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舆情要建立正确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可以是检察新闻发言人制度,也可以是检察信息通报制度,总之要保证公众有顺畅的渠道了解检察机关检务信息和执法办案的工作情况。建立顺畅规范的新闻渠道沟通机制,检察机关就保证了正确信息的流通性,在最短时间内使猜疑和虚构的事实不至于大面积散播,形成虚假的舆论导向。即时性和常态化应该是检察信息发布的先决要素,要保证在第一时间,以规范的常态化形式将检察信息发布出去。 其次,应对网络舆情要建立与权威报刊、电视以
16、及网络媒体的联系平台。这种联系机制可以分为常态化联系及突发事件联系两种。常态化联系和突发事件状态下联系都是为了使权威媒体了解事件真相,及时对事件作出客观报道,杜绝小道消息和杜撰新闻占据舆论空间。笔者认为,与权威媒体的联系平台不宜涉及面过宽,突出主要权威媒体即可,但也不能局限于单一种类媒体,要保证各类权威媒体报道的舆论导引效应。 建立检察机关网上舆情研判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能只埋头于机关内部事务,而应同时关注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及自身形象的社会反映,尤其是网上舆情的反应。必须建立起检察机关内部的网上舆情分析与研判机构,由网络专业人员组成一支对网上舆论导向实时评判的队伍,根据当前的政治
17、形势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研究判断网上舆情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及队伍建设的评价和反应。评判机构应定期向领导机构提供网上舆情监测报告,为领导机构决策和防范网上舆情风暴提供材料和依据。网络舆情评判也应分为常态化监测和异常检测两种情形:常态化监测以定期报告的形式反映到决策机构,异常化监测以及时报告的形式提醒领导决策。笔者认为,网上舆情监测与研判不可能涉及所有网络信息,应集中于主要网络社区与论坛,重在发现信息的来源和研判可能带来的影响,为及时作出应对措施提供全面的参考。 建立检察机关网络舆情引导和应对机制 检察机关应对纷繁复杂的网络舆情,必须关注社会热点,注重信息公布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澄清猜测和谎言构造
18、的网络舆论氛围。 首先,以检察信息网为平台,引导网络舆论发展方向。检察机关应以客观诚恳的态度对待网民要求披露的检察信息,网民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网络舆论的导向,虽然一些网民“仇官”心态较严重,但检察机关以客观诚恳的态度还是能与广大网民达成对事物见解的共识。检察信息网在保障国家秘密和案件秘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公布真实客观的检察动态,围绕舆论关注焦点,放弃遮遮掩掩的习惯做法,营造平易真实的网络舆论氛围。 其次,检察机关建立网上舆情答疑机制。网上舆情的泛滥都是由诸多网上质疑堆砌而成,检察机关必须关注社会焦点,注重释放社会及广大网民对检察事务的质疑,尤其是涉及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及自身形象的疑惑,要保证
19、及时客观的信息沟通,防止检察机关陷入质疑的漩涡之中。网络质疑堆砌成汹涌的网络舆情后再着手应对,不但应对手段实施困难,应对处置的效果也不一定很明显。“防微杜渐”应该说是应对网络舆情的基本指导思想,任何预见性的、防患于未然的应对之策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应。围绕检察工作和检察实务的网络答疑除了客观及时性,还应注意答疑的技巧及如何回避工作秘密的泄露。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检察信息网,也可以在权威论坛开辟检察论坛,围绕社会质疑一一答复,防止官员式模棱两可的答复,注重以平和的态度及客观的精神释放网络舆论的疑惑。涉检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应对机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我国社会逐步进入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网
20、络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表达民情、畅通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作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无可争议地成为网络舆情关注相对集中的部位,涉检网络舆情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正是由于涉检网络舆情的大量存在,使得检察机关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因此,如何研判与应对涉检网络舆情,成为新形势考量各级检察机关领导人政治智慧和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准。一、 涉检网络舆情的定义、类型、特征。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定义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传播方式,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面对日趋复杂的网络舆情,尤其是涉检网络舆情,如何加强研判与应对机制,是新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新的课题。为了总结经
21、验,提高涉检网络舆情研判能力,逐步提升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水平,笔者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界定,可将其先分拆开来,再组合观察。“舆”是舆论,包括态度、观点、意见等;“情”是情绪,也有学者认为“情”是指“情况”。网络舆情就是公众通过网络表达的、在网上传播的各种态度、观点、意见和情绪的总和。就涉检网络舆情而言,应该是指众多网民通过互联网对涉及检察机关的事件、行为、问题等发表言论,可能或已经对检察工作或检察形象产生重大影响,并进而形成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意见的汇总。一般来说,这种倾向性意见多是网络上的负面新闻或不利言论。检察机关一旦受到网络舆论的极大关注,也往往是因为一些负面
22、新闻或不利言论,这也正是我们要重视涉检网络舆情的防范和处置的原因之一。(二)涉检网络舆情的类型鉴于检察制度的中国特色,笔者倾向于将涉检网络舆情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检察权的网络舆情。比如“躲猫猫”事件,就涉及到检察权运作中的监所检察;一类是涉及检察官的网络舆情。这类舆情更多与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相关,而不涉及检察权在司法程序中的运作。如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检察院检察官上班玩游戏事件(三)涉检网络舆情的特征涉检网络舆情与一般意义的网络舆情具有很多共通性,如涉及面广、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强、突发性,又如交互性,web2.0 时代强化了网络的交互功能,在舆情传播上表现为网民与网民之间的互动、网民与当事方之
23、间的互动、网络媒体与平面媒体之间的互动,等等。还有群聚性、放大性,网络能迅速集聚有相同情绪或相同观点的人,进而放大某种声音。而拥有不同观点的人基于“沉默的螺旋”理论,通常会选择不参与或更谨慎的参与,这会使得网络舆情越来越偏向于某种“网上主流”观点。情绪化也是网络舆情的一大表征。通常,对某一事件反应较网络滞后的平面媒体,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这种情绪化。同时涉检网络舆情也有一些自己的特点:1、对象的特定性。涉检网络舆情的关注点是检察人员、检察机关或者与检察机关相关的业务活动,包括检察机关对某一个受关注案件是否立案、侦查,或者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批捕、是否提起公诉等。2、网民对涉检案件、事件相对于一般舆情
24、所涉及的信息敏感度更高。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在我国,检察机关不仅是履行侦查职能和控诉职能的司法机关,同时还担负法律监督职责。其地位相对于一般国家机关,更具有特殊性。另外,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尤其是包括贪污贿赂型犯罪,在当前反腐形势严峻的背景下,这些涉检案件比一般的案件更加容易引起大众的关注。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凡是涉及权力因素的事件,往往容易形成网络舆情甚至网络群体性事件,涉检更是如此。3、持续时间相对较长。从实践来看,一般的网络事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的视线或者注意力有可能转移或者减弱,但是,正如以上所提及的,由于涉检网络舆情对象的特殊性,舆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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