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DOC5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DOC5页).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档案)管理,保护招标投标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发挥招标投标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2、 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委托代理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上述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地反映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档案建立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编码清晰,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存。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安装、装饰装修、设备采购阶段等分别组卷归档。第七条 招标投标档案的留存,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一式二套,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一式三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
3、订工程合同后五日内,将招标投标档案(副本)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 招标投标档案内容包括:一、招标备案手续(一)项目建议任务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资金来源证明。二、招标备案登记表;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原件副本);四、招标方式核准单(如有);五、招标公告(“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六、资格预审资料(一)资格预审文件;(二)资格预审名单;(三)资格预审报告。七、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八、招标工作资料(一)招标公告;(二)投标报名登记表;(三)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四)开标记录表;(五)招标工作方案;(六)补充招标文件;(七)评标标
4、准和办法;(八)评标专家抽取表;(九)工程量清标报告;(十)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及汇总表;(十一)评标委员会做出的评、定标报告;(十二)中标公示(“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十三)中标通知书(经过备案);(十四)业主评价意见;(十五)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十六)中标工程合同(副本)。第九条 对于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建设项目,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另增加如下资料:(一)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原因及情况说明;(二)管理机关做出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书;(三)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所采取的相应措施。第十条 招标投标档案的封皮和表格由省招标投标协会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招标
5、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各单项工程的招标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招标投标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下列项目划分,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他招标项目的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五年。第十二条 档案保存期满后,由档案管理员鉴定,经严格审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进行销毁。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档案不得销毁。第十三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借阅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件。第十四条 建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制度,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严格借阅、查阅档案审批手续,查阅或借阅档案时,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注销制度。借阅的档案,如需要摘抄或复印时,履行登记手续。借阅的档案不得拆卷、抽页、涂改、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辽建招字20018号)废止。5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