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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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理低价中标法试行范本(通用本) 2010年版使用说明1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2010年版)(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施工承包招标项目。2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分为简单低价法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合理低价法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综合评分法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随机抽取法施工招标试行范本四种招标文件范本,分别适用于采用简单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随机抽取法四种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莆政综200
2、9114号)和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适用范围及下浮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莆招投标办200717号)的规定,选择适合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3简单低价法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合理低价法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综合评分法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各由专用本和通用本两部分内容组成,专用本和通用本互相配套使用。专用本和通用本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通用本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必须全部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修改补充的,应在专用本中列出。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4随机抽取法施工招标范本不分专用本和通用本。5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以空格带下划线标识的内容,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
3、体内容。6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本招标文件的第1章“招标公告”修改为“投标邀请书”,具体内容由招标人参照招标公告的内容编制。 目 录第1章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节 投标须知(一)总 则1. 项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施工招标。1.1. 招标项目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1.2.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
4、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的标段数量(一个或多个标段)和招标人允许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以及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标段数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做出说明。1.3.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1.4. 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1.5. 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1.6. 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1.7. 招标项目的拟施工现场状况及周边环境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2. 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及承包方式、合同价格形式2.1. 招标项目的施工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
5、项。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提出施工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2.2. 工程质量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2.3. 本招标项目承包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2.4.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3. 资格审查方式3.1.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有资格成为中标人。3.2. 资格审查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4. 投标人资格要求4.1. 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从其有关规定),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
6、条件。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4.2.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除符合本须知第4.1款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4.2.1.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有约束力。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应按规定指定一家作为主办方,明确联合体主办方和各方权利
7、和义务,并且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主办方可以支付费用等。4.2.3.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4.2.4.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联合体成员具有多种资质的,以在联合体中提供的资质为准;在联合体中提供相同资质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2.5.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为本项目(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
8、,但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除外;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有隶属关系的;公司级领导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司级领导相互任职或工作的;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
9、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的;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或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或莆田建设信息网上公告,处在公告明确限制投标期限内的。5. 投标费用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 踏勘现场9.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
10、可自行前往工程施工场地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招标项目现场已经了解。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9.4.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0. 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 分包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二)招标文件12.招标文件的组成12.1. 招标文件由专用本和
11、通用本组成,包括下列内容第1章 招标公告第2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 工程量清单第6章 招标图纸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8章 投标文件格式12.2. 除本投标须知第12.1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符合法定时间发出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12.3. 招标人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http:/)及其它规定的媒介同时发布招标文件。书面招标文件与网上下载文件不一致的,以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下载的为准。13. 招标文件的澄清13.1.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
12、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以及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方式直接登录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招标工程项目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但必须指出其依据)。对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人应认真答复,确属不合理条款或存在差错的应在答疑时予以删除、修改。13.2.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前15日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3、。13.3. 当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14. 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14.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将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如果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14.2. 当招标文件、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三)投标文件15.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当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提交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相应的电子文档时,投标人必须随商务文件一并提交。15.1. 资格审查文件15.1.1.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
14、容:(一)资格审查申请函; (二)资格审查申请函附表:附表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表2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附表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表4 授权委托书附表5 近三年企业履约情况表附表6 拟派出项目经理简历表附表7 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表8 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附表9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附表10 财务状况表附表11 其他资料15.2. 商务文件15.2.1.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函附录;(3)工程量清单计价表:1)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说明;3)工程项目造价汇总表(只一个单项工程可不编制); 4) 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只一
15、个单位工程可不编制); 5) 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7)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 计日工表;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8)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9)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含定额);10) 设备清单与计价表; 11)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13) 甲供材料项目与价格表;14) 主要材料项目与价格表;(4)签署造价文件的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其他资料。备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第7)、10)、13)项表格内容为空时可不编制。16. 投标报价16.1. 投标报价应按
16、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和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相应要求编制。16.2. 投标报价编制应满足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16.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3条的有关要求。17. 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17.1. 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18. 投标有效期18.1.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18.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
17、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9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9. 投标保证金19.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和方式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主办方递交,并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的规定。19.2. 投标人不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和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退回。19.3.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
18、之一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9.3.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19.3.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的;19.3.3 因中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19.3.4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19.3.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 投标文件编制20.1.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和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20.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
19、行编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备注或说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20.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20.4.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确认。20.5.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
20、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0.6.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电子文档的,电子文档与相应的文本文档不一致的以文本文档为准。20.7. 投标文件中的造价文件应由投标人的造价人员签署,并应附上签署人员的造价人员的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复印件。投标人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造价文件的,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委托造价咨询协议书、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造价人员的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复印件。对签署造价文件的人员所属单位的认定,以该造价人员的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上所署的单位为准。如造价人员的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四)投标2
21、1.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识21.1.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文件必须分别单独装订成册。21.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21.2.1 资格审查文件的正本、副本一起密封在一个封套内;21.2.2 投标人应提交的证书、证件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一起密封在一个封套内;21.2.3 商务文件的正本、副本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电子文档(如有时)一起密封在一个封套内;21.2.4 上述各部分投标文件封套上均应写明招标项目名称和标段、投标人名称、封套内的投标文件内容,其中证书、证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的封套上还应列上已提交的原件清单,密封完好后,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盖投标人单位章,再将各个封套一
22、起放入一个总封套内;21.3. 投标文件总封套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和标段,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文件总封套应密封完好,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盖投标人单位章。22. 投标文件的递交22.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22.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22.3. 投标文件没有体现工程项目名称或投标人名称的,招标人将予以拒收。22.4. 被招标人拒收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拒绝领回的,招标人将邮寄退还投标人或按机要件销毁。22.5.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
23、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当场宣布招标失败,并将已接收的投标文件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拒绝领回的,招标人将邮寄退还投标人或按机要件销毁。2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3.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能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23.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的补充、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21、22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还要在外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字样。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格。23.3.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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