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doc 7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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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n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n 更多资料请访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
2、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它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它情形。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
3、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第二章 招 标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
4、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5、,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
6、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
7、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
8、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
9、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
10、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
11、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它资格条件。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
12、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八。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3、(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
14、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15、;(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第二十九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
16、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它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
17、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第三十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合
18、理性。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
19、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七)与其它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的;(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十二)其它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三)同意延
20、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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