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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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苏卫规财2005108号各市卫生局、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宁厅直医疗机构:为贯彻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在征求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本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
2、办公室负责印制,并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使用。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及买卖合同的监管,监督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同时,接受各级纠风部门的监督。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编号:jsf-2005-0154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买受人(简称:甲方):出卖人(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件及药品集中招标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一、药品品种、数量、价格(一
3、)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祥见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附件一),合计:品种为 个,签约金额为 万元。合同履行中,药品数量可按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数量上下浮动30%。对于需要临时增加中标药品数量的,可在24小时前书面提出。(二)药品的价格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2.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中标供货价格,原则上供货价格按零售价格下降的幅度,同比例调整。二、质量标准乙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
4、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附有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以备验收检查。三、药品有效期(一)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二)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商定。四、包装标准(一)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二)特
5、殊要求: 。五、配送服务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六、伴随服务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下列伴随服务:(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三)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的药品及时更换;验收方式:(四)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医疗服务范围内)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七、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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