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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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人员名册称为评标专家名册。评标专家名册由省级、市、
2、县(市)分册组成。市、县(市)评标专家按照其住所所在地进入市、县(市)分册;省级分册由中央部属单位、省属单位的评标专家以及市、县(市)分册中的部分评标专家组成。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部门。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名册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的办法和细则;(二)审核评标专家名册成员的资格,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动态管理;(三)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市、县(市)评标专
3、家名册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五)负责省级评标专家分册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六)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的管理,其具体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本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名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地评标专家的招聘、资格初审和评标专家分册的日常维护管理;(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活动;(四)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六)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4、组织本地区评标专家的上岗培训工作。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类别、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根据有关专业分类和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涉及的领域,本省评标专家名册按照专业类别分为6类,22个专业。(一)房屋建筑类1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2设备安装工程3地基与基础工程4消防工程设计与施工5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6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7钢结构、网架工程8古建筑工程(二)市政和基础设施类1城市道路、桥梁工程2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3燃气工程4园林绿化工程5城市环境及垃圾处理工程 (三)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类 1电梯 2空调 3锅炉 4建筑材料 (四)工程造价、经济类1土建2安装3市政
5、4装饰 (五)建设监理类 (六)其它 1、建筑智能化(综合布线)设计与施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悉国家、省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或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
6、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五)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没有经济犯罪史和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三)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委托他人评标; (二)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
7、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四)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联络等发生变化或者外出不能参加评标,及时通知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 (五)自觉向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标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六)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所在省辖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第三章 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 第十一条 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任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请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在个人自荐
8、或者单位推荐、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被邀请人如实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登记表,并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其住所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被邀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可以申报不超过三个专业的评标资格。第十二条 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被邀请人进行登记、分类、初审和考核,并逐级申报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人员称为拟聘评标专家。第十三条 在省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拟聘评标专家组织上岗培训。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培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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