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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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程向东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解读 第一单元 合同条款编写中的原则和框架、内容考量(对上一节概述的回顾和补充 ) 第二单元 合同条款第1条到第9条的解读 第三单元 重点回顾和小结第一单元 合同条款编写中的原则和框架、内容考量(对上一节概述的回顾和补充 ) 1.合同条款编写中的原则和框架、内容考量(对上一节概述的回顾和补充 )第二单元 合同条款第1条到第9条的解读1.1 词语定义(1)本款中的词语为合同中的主要和常用词语,词语定义只针对合同使用要求给予定义,不一定是该词语的通用定义。(2)专用合同条款、投标函附录以及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其他合同文件所使用的词语定义应与本
2、款一致。(3)专用合同条款可针对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加新的词语定义,但不得修改本款的任何词语定义。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对“合同”词语定义的外延已经界定,外延中的“其他合同文件”主要为不同行业、项目中的具体要求、合同管理需要、习惯方法等提供了一定使用空间。比如:有的行业或项目中将项目经理等关键人员、物价波动的价格指数来源、物价波动所调整部分占合同价格的权重等表格、数据界定为合同的一部分。本项界定了合同文件的组成,明确了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其他合同文件的定义。1.1.1.9 其他合同文
3、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本项界定了合同文件的组成,明确了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其他合同文件的定义。1.1.3 工程和设备本项界定了本合同条款中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单位工程)、设备(包括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承包人设备)、临时设施、施工场地,以及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第1.1.3.3目对临时工程定义是,为永久工程所应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包括道路(可能占用耕地的恢复)、河床上的导流围堰(大的工程项目土石方数十万方、砼几万方、基础处理防渗数千平米)等。第1.1.3.7目将临时设
4、施定义为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一般情况下,临时设施是竣工后必须拆除的。有些临时工程如水利、水电工程中导流工程中的部分可能成为永久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签约合同价指合同协议书中的写明的价格,是合同基准价格。履约担保金额、预付款支付依据、保险标的额等合同约定的计算基础均涉及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是发包人最终付给承包人的价格,是合同结算价格。 在本合同条件中的费用指的是工程成本,即除了利润外的所有花费,尤其包括管理费。区别于财务管理中的成本。合同价格一般包括费用和利润。合同条款根据相关责任划分,对价款支付中的费用、利润作了分别规定。比如,当出现第4.11款的不
5、利物质条件情况下,发包人补偿的是费用和工期,而出现第5.2.6项的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存在缺陷并影响承包人工期、第12.2款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等情形的,发包人需在补偿的费用和工期的同时,支付利润。1.1.5.4 暂列金额、1.1.5.5暂估价: (1)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均是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暂估价是肯定要发生的项目,而暂列金额中的内容和项目或可能发生。(2)如果招标时工程局部需求的内容、质量标准或同一产品市场价格、质量水准差异较大,或施工图的设计深度还不能完全满足招标需要,通常做法是将施工或安装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相应的暂估项目和暂估价格,作为合同工程
6、中必然发生的项目及相应费用。专用合同条款中需要进一步说明暂估价项目费用的结算办法。暂估价项目的金额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3) 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地质或物质条件、设计变更等造成的合同变更的价款支付。例如,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细目,如大桥荷载试验,或可能增加一个匝道收费亭等,而这些细目或附属、零星工程在招标时尚未能肯定下来,可列为暂列金额。1.1.5.6 计日工:在本合同条件中将“计日工”词语定义为零星工作的范畴,与不同行业中有将合同外的零星工作习惯称谓没有本质差别。1.1.5.7 质
7、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3 法律(1)合同双方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2)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指省级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3)合同实施期间,上述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修改引起合同价格变化,可按第16.2款的约定进行调整;引起变更的,可按本合同第15条的约定办理。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本款为当事人提供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示例。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管理要求另行约定合同文件优先顺序。(2)在
8、签订合同协议书时,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 “其他合同文件”的具体组成作进一步细化。1.5 合同协议书(1)本合同条款中所附合同协议书的格式供当事人参考,发包人可以修改和调整。(2)对某些特定项目需要如主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审批程序,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还需通过其他程序和(或)办理必要的批准或签证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类型是由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施工承包,图纸包括各种图纸和相关的资料、记录与附件,是构成合同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包人委托相关设计咨询机构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当按图施工。这一点与设计施工总包或交钥匙工程是区
9、别的。(2)第1.6.3项只规定当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即可,而没有规定承包人需承担信息不反馈带来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因一是无法判别错误是否被承包人发现;二是从合同条件中责任与义务的平衡方面,此风险的责任应当归属发包人;三是这是属于企业的信誉体系;四是可能性较小。但如果事后承包人据此提出索赔时,必须证明损失是由于图纸的错误或疏忽造成的,并且这种错误或疏忽不被明显的发现和识别。1.7 联络本条规定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10、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9 严禁贿赂在工程招投标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贿赂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其后果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将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因此,禁止本合同有关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和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1.10 化石、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化石和文物均属国家财产,本条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中一旦发现此类物品,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做好保护工作,由监理人或发包人负责与当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处理办法。若由此涉及本合同需增加费用和造成工期延误,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费用
11、的增加额和工期顺延。1.11 专利技术(1)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用工艺方法、措施和技术秘密、商业信息不属于专利技术,但却起到支撑企业品牌或核心技术竞争力的作用。当企业使用相关资料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时,如发包人和监理人扩散出去,就可能被竞争对手利用,对投标人造成不利影响。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2)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一是要注意与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二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涉及投标人提供的实用工艺方法、措施和技术秘密、商业信息等内容,其范围应以满足使用和需要为
12、限,同时不得对外扩散。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本款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图纸和文件的保密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据此,本款分别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保密义务作出了规定。(2) 就合同双方而言,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编制的或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其知识产权归承包人所有,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或提供的图纸和文件, 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只供对方用于本合同工程,不得为其他目的泄露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和引用。(3)若工程本身有需要保密的图纸和文件,或相关的其他事项
13、,合同双方可就应共同遵守的保密制度和需要保密的内容作出约定。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本款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图纸和文件的保密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据此,本款分别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保密义务作出了规定。(2) 就合同双方而言,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编制的或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其知识产权归承包人所有,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或提供的图纸和文件, 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只供对方用于本合同工程,不得为其他目的泄露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和引用。(3)若工程本身有
14、需要保密的图纸和文件,或相关的其他事项,合同双方可就应共同遵守的保密制度和需要保密的内容作出约定。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若延误发出开工通知,将可能使承包人失去开工的有利时机,影响工程工期,并有可能形成索赔。由于需要包容或涉及不同的行业和具体的项目,通用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中没有将具体的开工时间具体约定作为合同条件,可根据需要在专用合同条件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或投标函附录中另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工期的计算是以开工令作为计算始点,如果签订合同协议后,承包人进场的人员、设备、材料等资源不能满足开工的需要,导致的工期顺延为发包人带来风险;监理由于发包人原因迟迟不发包开工
15、令,承包人会承担部分由于未来的价格贴现风险。2.3 提供施工场地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是工程顺利开工的关键,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施工用地。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施工场地中除永久用地外,临时用地在不同的行业或具体的项目中再费用的承担者(是否单独报价或复耕)和提供的时间存在差异,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作另行约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承
16、包人在办理相关证件和批件过程中可能需要获得发包人的协助,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发包人应提供这些协助,以方便承包人顺利开展施工。2.5 组织设计交底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是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据此,本款规定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也是工程顺利完工的重要保障。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付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竣工付款,缺陷责任终止后及时支付最终结清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17、及时组织竣工验收。(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该项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和结清合同价款。本合同范围内的竣工验收属于发包人按合同接收承包人工程的竣工验收。(2)竣工验收后,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国家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国家验收。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本款规定了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2)第3.1.1项明确监理人权限来源,即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在本合同条款涉及到“监理人有权”的条款时,表明监理人的这些权力已获得了授权。本项同时规定,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招标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18、款中详细指明。一般情况下,发包人需要批准的事项主要是计日工支付、工程变更及支付、工程进度款中的限额以上支付和工期变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招标人可以对监理人的权限作进一步的扩大或缩小。(3)第3.1.2项规定了监理人发出指示的效力以及对其权力的限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参考FIDIC的合同条件3.1(a)款,除另有说明外,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视为代表雇主执行。参考国际惯例并国家建设行业推行工程监理制范畴的法律定位,在本合同条款中,监理人实质上是民法
19、上的代理人,依据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并借鉴FIDIC3.1(a)的规定,第3.1.2项规定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在对监理人权力的限制方面,借鉴FIDIC3.1(b)关于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的规定,第3.1.2项同时规定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第3.1.3项进一步明确监理人权力的性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监理人承担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督、检查、验收与支付签证等监理工作,监理人按与发包人签署的监理委托合同承担工程监理责任。监理人不是工程施工的直接责任人,承包人履行合同中的任何错误造成的
20、损失,不因监理人的任何失职行为而减轻承包人应负的责任。FIDIC3.1(c)也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3.2 总监理工程师(1)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后,应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并在发布开工通知前进驻工地,及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各级监理人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派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2)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行使合同中约定的职责。(3)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任
21、命,并在发布开工通知前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4)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工地(指总监休假或回派出单位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等)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承包人。(5)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现场监理人员行使其某项权力,取得授权的现场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与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有同等效力。3.3 监理人员3.3.2 监理人员没有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得到批准,承包人可以着手后续工作,但监理人员可以在事后检查并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3.3 规定了承包人对监理人员发出指
22、示的质疑权,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答复义务作出规定。3.3.4 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作出了限制,即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商定和确定权,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授权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1)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是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发出指示的形式、程序及相关责任。(2)第3.4.1项要求发出的所有书面指示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并同时加盖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3)第3.4.2项规定承包人执行监理人指示的义务,构成变更的,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变更程序处理。(4)第3.4.3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发出指示,但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
23、要求监理人书面确认。监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视同确认。 (5)第3.4.4项规定,合同管理过程中,承包人从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处获得指示;如某些指示需要由发包人直接发出的,发包人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第3.4.5项规定由于监理人过失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5 商定或确定(1)本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任何事项的商定或确定权,以及行使商定或确定权的效力。(2)第3.5.1项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慎确定。本合同条款中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
24、的事项较多,如第15条的变更、第16条价格调整、第21条不可抗力、第23条索赔等。(3)为了在合同条件中体现公平原则,第3.5.2项规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可按照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争议的解决条款约定处理,即可以先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理人的确定不是强制的,也不是最终的决定,但为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借鉴FIDIC合同条件3.5款,第3.5.2项规定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的争议解决程
25、序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承包人的义务 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为统一报价内容,本项规定承包人应缴纳的税金应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监理人指示,圆满完成全部工程,并负责提供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的责任。上述有关事项由他人完成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本项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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