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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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台 塑 關 係 企 業規章編號S00001分發序號营 业 管 理 规 则制定部门:总管理处总经理室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编印目 录 章 页 别 次第一章 总 则1.1 目 的 -1.2 范 围-1.3 核决权限-第二章 营业目标管理2.1 客户资料之建立-2.2 营业目标设定-2.3 业务动态管理-2.4 营业活动管理-第三章 经销商管理3.1 经销商设置及取消-3.2 经销商变更认可原则-3.3 经销商变更申请-第四章 授信管理4.1 授信目的-4.2 征信重点-4.3 授信方式及选用原则-4.4 授信申请、变更-4.5 授信期满重签-4.6 授信项目到期反应-4.7 担
2、保品涂销及变更处理-4.8 客户公司行号变更时授信注意事项-4.9 授信证件保管与存取-4.10 信用授信之办理-4.11 保证授信之办理-4.12 抵押授信之办理-4.一三 国内信用状授信之办理-第五章 售价管理5.1 售(底)价拟订-5.2 特价核定-5.3 报 价-第六章 受订管理第一节 内销受订管理6.1.1 客户订货-6.1.2 订单之开立与输入-6.1.3 受订与授信查核-6.1.4 订单资料更正-第二节 外销受订管理6.2.1 付款条件选定原则-6.2.2 订货确认-6.2.3 信用状收受、核对-6.2.4 受订通知-6.2.5 外销授信查核-6.2.6 客户名义出口-6.2.7
3、 外销佣金管理-第七章 交运管理7.1 交运安排及理货-7.2 成品交运-7.3 成品交运单窗体流程及管制-7.4 发票窗体流程及管制-7.5 计算机无法打印成品交运单之处理-7.6 交运资料异常之处理-7.7 客户自运-7.8 成品补收差价-7.9 交运单回联之控制-7.10 运费计算及汇付处理-7.11运费计算及汇付处理-第八章 样品申请及追踪8.1 样品申请-8.2 样品追踪-第九章 交期管理9.1 交期变更-9.2 交期管制-第十章 出口事务处理10.1 船期安排-10.2 签证资料之检附-10.3 出口签证-10.4 选船-10.5 舱位签订-10.6 出口报关-10.7 出口保险-
4、10.8 客户检验-10.9 公证-10.10 装船样品寄送-10.11 通关处理-10.12 退关处理-10.一三 押汇文件制作-10.14 证明、签证及客户签署-10.一五 出口文件寄送及装船通知-10.16 押汇处理-10.17 签押进管制-10.一八 空运出口-第十一章 帐款管理第一节 内销帐款管理11.1.1 收 款-11.1.2 缴 款-11.1.3 客票管制-11.1.4 销货折让处理-11.1.5 货款票期提前或延长处理-11.1.6 票据退还、退换、延兑处理-11.1.7 退款处理-11.1.8 退票处理-11.1.9 退延票反应处理-第二节 外销帐款管理11.2.1 缴款-
5、11.2.2 货款之回收管制-11.2.3 应收帐款异常反应-11.2.4 外销费用报销-第十二章 客诉处理12.1 客诉处理-12.2 客诉管制-第十三章 交易异常处理一三.1 内销交易异常之处理-一三.2 外销交易异常之处理-一三.3 异常帐款由客户分期偿还之处理-一三.4 异常帐款依法追索之处理-一三.5 未结案交易异常案件处理-一三.6 结案报告-一三.7 悬案追踪及催收处理-第十四章 附 则14.1 实施与修改-營業管理規則93年 03 月 一八 日第 5 次修訂第一章 总则1.1 目的为使全企业各公司对营业事务处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规则。1.2 范围凡有关营业事务之处理,包括营业目
6、标管理、经销商管理、授信管理、售价管理、受订管理、交运管理、样品管理、交期管制、出口事务处理、帐款管理、客诉处理及交易异常处理等事项,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1.3 核决权限本规则所载范围之各项作业,悉依营业类之核决权限规定办理。營業管理規則1-1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第二章 营业目标管理2.1 客户资料之建立(1) 为掌握客户经营动态,营业人员应对每一客户建立客户资料,并随时注意客户资料之变化情形加以补充修正,以确保资料之正确性;并视作业需求打印客户资料卡(附表一)。(2) 每一客户应依客户编号原则(附件一)设定客户编号。(3) 营业人员于新客户交易前或原客户资料有变更时,应填客户资料单(附表
7、二)送营管部门(新交易客户或客户变更公司行号时,应由营管部门先统一编订客户编号)以内(外)销客户资料屏幕(屏幕一)输入建文件或更新。(4) 营业人员负责服务之客户有增减或营业人员变更时,应填营业员客户对照单(附表三)送营管部门以营业员客户对照屏幕(屏幕二)输入建文件或更新。(5) 为供设定营业目标之参考,营业人员对新增客户或现有客户产能、或经销商月销售能力有变更时,应填客户产能实绩资料表(附表四)经主管复核后,交营管人员以内(外)销客户资料屏幕输入建文件或更新。(6) 每年初营业人员应依计算机打印之客户产能实绩资料表重新调查、修订客户去年之产能及实绩,经主管复核后交营管人员以客户产能实绩资料(
8、年度更新)屏幕输入更新。2.2 营业目标设定(1) 营业人员依据计算机打印之营业目标设定表(附表五)中所提供之产品别客户月使用量(包括月产能之用量,去年每月使用实绩)及本公司供应实绩(包括去年月平均、去年同期三个月与最近三个月供应量)等资料,并参酌客户最近之经营动态及采购习惯,据以拟订次月份之受订目标,再由营业主管视公司产品负荷及市场状况核定受订目标后,以营业目标输入屏幕(屏幕三)输入计算机。(2) 在营业目标设定时,如有新交易客户或新产品者,营业人员应填具营业目标设定补入资料窗体(附表六)经主管核定后,送营管部门以营业目标补入屏幕(屏幕四)输入,以纳入业务动态管理。2.3 业务动态管理(1)
9、 为使营业主管掌握客户交易动态,由计算机将各客户之受订及交运资料整理后,于每月十六日及次月一日打印业务动态管理表(附表七)供营业主管运用,并督导营业人员之业务活动。(2) 为能适时反应、追踪异常,由计算机就客户实际受订资料与目标量比较,凡受订达标率低于管制基准者,即依客户别于每月十六日及次月一日打印受订差异反应单(附表八)反应受订异常,提供营业主管研判,并核示处理方式:A.若批示正常未订者,则可免查结案。B.若批示异常追查者,则将本表送所属营业人员提报异常原因,并拟定处理对策,呈主管批示后据以办理。2.4 营业活动管理(1) 营业活动报告营业人员应就营业活动中所获得之市场商情,客户经营异常事项
10、(附件二)、客户意见、约定事项、客户及同业之经营状况等资料或工作之疑难等,填写营业活动报告表(附表九)呈主管核阅(必要时,呈经理批示),主管人员应针对有关请示事项做明确之批示,俾利营业人员依批示办理,并视需要将有关资料以销售活动及异常记录输入屏幕,将资料输入计算机归档备查。(2) 客户经营状况调查为在营业活动中能了解、掌握客户之经营状况并有系统地建立客户资料,俾于交易期间作为授信管理及拟定营业措施之参考,营业人员应随时了解客户经营状况,并视需要填写客户经营状况表(附表十)呈核后,送回营业人员依批示处理,并归档于客户资料卡内。營業管理規則2-2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第三章 经销商管理3.1 经销
11、商设置及取消(1) 各营业部门须调查产品之市场供需及客户分布情形,如认为有设置经销商之必要时,应拟定直销、经销原则及经销范围(含经销项目及经销区域等),以签呈依核决权限核准后,作为设置经销商之依据。(2) 若需设置经销商或经销商拟新增经销项目时,由营业人员填设置经销商核定表(附表十一)连同经销商出具之经销计划书(附表十二)呈核;若拟取消经销商或增减经销项目时,营业人员应以签呈呈报办理。(3) 前项作业经依核决权限呈准后,营业部门据与客户签(修)订经销合约书(附表十三),若经销项目繁多,须纳入计算机查核者,并由营管部门自客户经销项目建文件屏幕(屏幕五)输入建文件、更新或取消经销项目,俾由计算机管
12、制在经销项目范围内交易。(4) 增减经销项目时,得重新换约或于原合约书增删,并注明日期及增减之经销项目,经客我双方加盖原来印章后生效。(5) 经销合约书之有效期间原则为一年,中途签约者,以核准月份至当年底为合约有效期,每年年底前均须重新换约。3.2 经销商变更认可原则经销商经核准设置后,因业务需要或其它因素须变更公司行号名称、负责人或营业地址者,须依下列原则办理。A.仅变更公司行号名称者,原则上均予认可。B.变更负责人者,其变更后之负责人以原负责人之直系亲属或夫妻为原则;惟为顾及负责人与实际经营者之不同,其变更后之负责人为现实际经营者,亦得以认可。C.变更营业地址者,以该经销商经销计划书所列之
13、销售地区为原则。D.未符前述原则,因特殊原因须项目签报,依核决权限核准,始可变更。3.3 经销商变更申请经销商行号、负责人或营业地址变更时,营业人员须填经销商变更申请表(附表十四)依核决权限呈准后,送营管部门凭以更新经销合约书等有关资料,并输入计算机更新客户资料文件及经销项目文件;其属行号变更者,原经销行号则予管制不得受订、交运。營業管理規則3-1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第四章 授信管理4.1 授信目的在交易前应详实征信、审慎衡量客户信用,并依客户之经营财力、信用状况、交易条件及所提供之担保品等设定适当授信额度,作为促进销售及放帐管制之依据。4.2 征信重点应详实调查客户之组织结构、设备产能、产
14、销实绩、财务状况、对市场之应变能力及业界风评。4.3 授信方式及选用原则:(1) 授信方式分为抵押、保证及信用三种。(2) 授信方式之选用原则:为确保货款安全,对客户之授信,以洽请其提供押品担保,或由具资力保证人保证为原则。但如客户业绩优良、信用卓著、历年来与本公司往来正常者,得办理信用授信。4.4 授信申请、变更(1) 下列情形,营业人员应提报授信核定表(附表十五),办理授信申请或变更。A.新客户或现金交易客户,要求以授信放帐交易时。B.客户另提押品或另觅保证人时(担保品涂销或变更者,免填写授信核定表,径以担保品涂销(变更)申请表(附表十六)办理)。C.押品重估或保证人资力重估后,其担保能力
15、有增减时。D.信用授信客户变更授信额度时。(2) 授信申请作业处理方式如下:A.授信申请时,应先以授信资料查询(全企业)屏幕打印该客户在企业内各公司之授信放帐情形;若属个人保证时,应再以保证人资料查询(全企业)屏幕打印该保证人在企业内各公司之保证情形,供办理授信之参考。B.营业人员应以授信核定表,连同客户资料卡并按下列授信种类检附证件,依核决权限呈准后,送营管部门以授信资料屏幕(屏幕六)建文件或更新,做为授信管制之依据。授信种类检附证件抵押担保不动产不动产(重)估值表、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建筑改良物抵押权设定契约书、抵押权设定其它特约事项。动 产动产(重)估值表、动产担保交易登记标的物明细表、
16、动产担保交易登记证明书、动产抵押权设定契约。质权担保质权设定通知单、银行同意拋弃行使抵销权之覆函、质权设定契约书。现款担保现款担保同意书、缴款单。保 证保证书、保证人资料调查表。4.5 授信期满重签(1) 为确保客户具备与其授信额度同额之担保能力,凡系授信之客户,自授信核准日起算届满一年者,营业人员应办理授信期满重签。(2) 每月初,由计算机自动查核授信资料文件,将次月期满需重签之客户,由营管人员打印授信核定表送营业部门,依4.4 之规定办理。(3) 授信期满未办妥重签者,由营管部门于每月初打印授信重签跟催表(附表十七)送营业主管跟催营业人员办理重签。(4) 授信核准日届满十四个月仍未完成重签
17、者,由计算机将个人保证及信用限额归零。4.6 授信项目到期反应(1) 现有授信项目计有定存单(AM)、现款担保(AN)、公债(BD)、银行保证(GB)、个人保证(GP)、土地(LD)、机器(MA)、股票(ST)、短期信用(CS)、国内信用状(LC)及房地(BL)。(2) 客户如系提供押品或银行保证者,营业人员应在其有效追索期限届满前,重新办理抵押设定、换单或另办授信申请,以确保公司债权。(3) 由营管部门于每月初针对次月份到期之授信项目,打印授信项目到期反应表(附表十八),送营业部门据以办理。(4) 授信项目为银行保证者,逾有效期限其余额将归零,即客户之银行保证余额系未到期银行保证余额之总和。
18、4.7 担保品涂销及变更处理(1) 担保品涂销:A.客户要求涂销现金、质权、抵押担保或保证时,营业人员应先以计算机查询客户放帐情形,并管制其放帐额在担保品涂销后之授信额度内,始得同意办理;若涂销后之授信额度不敷日后交易需要时,应了解其涂销动机及要求另提押品,或另觅具资力之保证人,俾免影响产品之销售。B.营业人员应填担保品涂销(变更)申请表并附授信管制资料送营管部门以授信资料屏幕将拟涂销担保品之授信额度先予取消,以管制呈核期间之交易放帐情形,再依核决权限呈核。C.担保品涂销(变更)申请表经呈准后送营管部门,以授信资料屏幕输入更新,并依担保品种类以下列方式办理:a.不动产抵押:填债务清偿证明书及附
19、件三规定之证件,连同担保品涂销(变更)申请表送财务部用印后,将涂销所需证件送营业人员办理。b.存单质押:填质权消灭通知书送财务部用印,并领取存单一并送营业人员办理。c.股票、公债、公司债质押:填质权解除通知书送财务部用印,并领取该等有价证券后,一并送营业人员办理。d.现款担保:由营业人员依据呈准之担保品涂销(变更)申请表,依退款作业程序,申请退还客户。e.保证:凭呈准后之担保品涂销(变更)申请表,向财务部领取保证书后,将保证书(附表十九)送营业人员办理。(2) 担保品变更:客户要求担保品变更时,营业人员应先办妥抵(质)押权设定或保证手续后,再依前述规定办理担保涂销、授信额度变更等作业。4.8
20、客户公司行号变更时授信注意事项客户变更其公司行号时,有关抵押、保证等权利之移转,应依下列规定办理:(1) 不动产抵押或动产抵押设定A.提供新抵押物办理设定时,应以新行号名义于办妥设定后始得交易。旧公司债务未清偿前,原抵押物不得涂销。B.就原设定抵押物变更债务人名义设定时:a.先阅览原设定抵押物有无他人办理后顺位抵押设定。b.如无他人设定后顺位时,以新行号先办设定,待旧行号帐款全部清偿后,再涂销旧行号原设定。c.如有他人设定后顺位时:就原设定抵押物办理债务人名义变更,以维优先顺位。由新旧行号共立切结书,声明旧行号帐款由新行号负责清偿。原设定抵押权未变更新行号名义前,不得以新行号交易。(2) 原以
21、定存单、信托凭证、股票、公债及公司债券等设定质权者,于行号变更时,应即以新行号为债务人重新办理质权设定;原质权设定契约书(附表二十)在旧行号债务未清偿前不得退还。(3) 原以旧行号办妥连带保证者,行号变更时,应即以新行号为被保证人(即债务人),洽有偿债能力者连保,并办妥保证书经呈准后始得以新行号交易,旧有保证书在旧行号债务未清偿前不得撤回。(4) 以上手续未办妥前,如须以新行号名义交易者应依6.1.1(3)未办授信交易方式,或依6.1.3 超限交易方式(新行号有授信限额者)办理。4.9 授信证件保管与存取授信管理中,各项担保契约书、保证书、债权证明书、他项权利证明书及有价证券等正本均应由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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