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尘组织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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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防尘组织和管理规定综合防尘组织和管理规定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部门责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责任明确。 第一条、各矿(处)行政正职是综合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保证所需机构、人员、资金、装备;保证所有产尘地点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二条、矿长要加强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检查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粉尘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矿总工程师(包括主任工程师、副总、技术负责人)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矿井防尘工作防尘规划、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组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矿长要加强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的进展
2、情况,落实其所需人员、资金,确保粉尘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矿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防尘工作管理负责;采煤、掘进、技术、机电、保运、调度、运输、通风、安监、计划、财务、劳资、经管部门的行政正职和生产、辅助单位的队长,都要对分管范围内的防尘工作负直接责任;采掘区(队)必须配备兼职防尘工,管好、用好采掘工作面的防尘设施,机电、保运部门要保证电气设备的完好,杜绝电气失爆,杜绝外因火源引爆煤尘,做到带式输送机保护设施齐全,灵敏可靠;运输区、保运区负责运输系统内综合防尘设施的完好与正常使作工作。 第六条、通防处对各矿(处)的综合防尘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安监局通风监察处对各矿(处)综合防尘工作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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