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家暴社会工作介入的伦理困境——基于深圳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的实践-张智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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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1月总第340期 第1期当代青年研究Contemporary Youth ResearchJanuray,2016serial No340 No1儿童家暴社会工作介入的伦理困境基于深圳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的实践张智辉蒋国河(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摘要l近年来,儿童遭受或目睹家暴问题越来越突出,是社会工作亟须介入的重要方面,然而,社工在介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伦理困境,主要涉及社会工作干预与法律、政策、文化背景及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相冲突的问题。基于深圳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的实践和案例,总结出社工在面临相关伦理困境时,需要扮演好政策倡导者、受虐儿童的支持者等角色,以期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促进
2、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关键词1儿童家暴;社会工作介入;伦理困境【中图分类号1c9135 f文献标识码lA I文章编号110061789(2016)01010306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签约国,但儿童被虐待问题仍未被建构成社会问题,儿童被虐待现象还比较普遍。全国妇联2013年出版的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显示,中国家庭虐童的状况十分严重,10一17岁儿童遭到父亲和母亲家暴的比例分别为433和431。“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研究论文农村少年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现象透析文指出,有510的少年儿童被父母打过,经常被父母打的少年JL童占227。在这些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有1
3、80-307的子女遭受过父母的严重体罚,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除了身体伤害,父母对儿童进行精神暴力的情况也较突出。该调查显示,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中,父母对子女采取精神暴力(主要是威胁、言语伤害等)的比例达556。【112015年以来发生了“南京养母虐童案”“毕节四兄妹生前遭受家暴”“猪栏小洪波遭母亲虐待”等多起典型家暴受虐儿童事件。结合数据和事实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儿童遭受或目睹家暴的普遍性和严重性。I收稿日期】20151021【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2015年研究生创新专项项目“依恋理论视角下受虐待儿童的社会工作干预研究以深圳市儿童零暴力成长救助项目为例”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C201
4、5$204。I作者简介】张智辉,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儿童保护与社会政策、社区治理;蒋国河,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青少年社会工作、农村社会工作。 103万方数据当代青年研究 2016年第1期总第340期中共十八大明确指出,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和使每一个孩子都有公平发展的机会,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也通过了反家暴法草案,基于此,这对专业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方面的开展是一种积极信号,为受虐待儿童的社会工作干预提供了法律基础。据深圳市鹏星家暴防护中心所做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深圳市1600名受访
5、者中1 89表示在自己或亲友的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在家暴案例中,父母对孩子的暴力高达81。21国务院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由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的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草案则没有涉及精神暴力。【31国外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把语言暴力视为儿童虐待,甚至将儿童忽视也列为儿童虐待的一种。在国内倾向于认为忽视是一种独立于虐待之外的实体,国内相关学者认为儿童虐待就是指成年人采用暴力与非暴力的手段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心理
6、、精神和其他权利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H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的创意公益广告“今天的暴力语言会变成明天的凶器”,主要讲述父母的暴力语言是带来青少年犯罪的严重后果的重要因素,可见,父母的语言暴力对于儿童所造成的影响不可忽视。本文所提及的儿童家暴是指在家庭成长过程中儿童遭受到身体虐待、精神虐待(语言暴力和目睹家暴)。二、理论基础(一)依恋理论与家庭式儿童虐待Bowlby一开始认为依恋就是年幼儿童对母亲的爱和陪伴的渴望、与他(她)因饥饿对食物的需要相当依恋是一种“基本的动机系统”,独立进行运作并与其他动机系统相互作用。后来,Ainswoah和Bowlby运用关于人格发展的习性学方法,携手建立依恋理论。他们
7、一致认为,我们必须假定依恋体系独立于喂食,指出依恋这种行为应该与哺乳及性行为作明确区分,性和食物无法主宰依恋,也无法派生依恋。【5】概言之,Bowlby将依恋定义为个体与生活中特定对象间强烈的情感联系。【6】这种牢固的情感纽带连接的是照顾者和孩子,并且影响着个体的一生,依恋关系对于个体的认知、情感和行为都有着重大的意义。依恋理论中的依恋内部工作模型、依恋类型、强迫性自主、代际传递等核心理念帮助我们理解儿童是如何以及为何与照料者建立亲近关系的,并且为我们理解那些没能体验满意的关系甚至遭受糟糕的依恋体验的儿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71它强调父母所引起的互动质量,以及互动质量对随后儿童人格发展的关联
8、。国外有学者把依恋理论列入现代社会工作理论一书,并且他提及了David教授1995的依恋理论与社会工作实践,以及1999年焦点于儿童虐待的依恋理论:儿童虐待和家庭支持。81依恋理论为社会工作在儿童家庭内受虐待领域的探究提供了_一个新的视野和方向,为社工贪人提供了新的可能。91从依恋理论的视角出发,对于在家庭中受虐待的儿童,社工可以修复原有的非安全型依恋关系,或者是帮助他们构建一个安全型依恋关系。依恋理论充分解释了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不利影响、儿童后期出现各种心理与行为问题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进而可以帮助社工更好地理解家庭式虐待的问题及原因,从而更加有效地找到介入的切入点。社工可以促进父母与子女的良
9、好互动,改善施暴父母与受虐儿童的内部工作模型。(二)儿童权利理论与家庭式儿童虐待一般认为,英国人汉娜摩尔于1799年最早提出了儿童权利的概念。fl 0】她认为,“儿童权利是指儿童拥有一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身份,以及不同于其父母的利益和需要”。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指出儿童有权享受特殊照顾和协助,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儿童在家庭中成长,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列举了一系列儿童权利,特别指出儿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受到保护和救济,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联合国1989年通过的(JL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权利分为四种:生存权、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其中儿童受保护权主要
10、是指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就我国而言,学者结合儿童保护视角对儿童权利概念也作了较深入的探讨。有的学者提出儿童权利概念应包括下述内容:第一,必须将儿童当“人”看,承认儿童具有与成人一样的独立人权,而不是成人的附庸;第二,必须将儿童当“儿童”看,承认并尊重童年生活的独立价值,而不仅仅将它看作是成人的预备;第三,应当为儿童提供与之身心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儿童个人权利、尊严应受到社会的保护。【1有的学者则认为,所谓儿童权利是指儿童基于其特殊身心需求所拥有的一种有别于成人的104万方数据2016年第1期 张智辉蒋国河 儿童家暴社会工作介入的伦理困境一一基于深圳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的实践权利,这种权利为道德、法
11、律或习俗所认可且为正当的,其范围包括受保护权和自主权两个相互依存方面,受保护权与自主权共同构筑了一项完整的儿童权利,两者缺一不可。可见,学者对于儿童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强调儿童的受保护权。121我国历来重视儿童权利,但现实剖L童权利保护长期只惠及孤儿、残障儿童和流浪儿童,在儿童养育与照顾中,一味强调了家庭的养育与照顾责任,从而忽视了在家庭中受虐待儿童群体,在有的学者看来,他们是得不到家庭良好养育的“事实孤I L。【l卅笔者认为,家庭式虐待儿童问题的本质是监护1人对儿童权利的剥夺。从儿童权利的受保护角度,预防儿童虐待事件的发生,及时保护受虐待儿童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与责任。三、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
12、的伦理困境案例分析案例1:案主TZE在遭受父亲绑在铁床,被小塑料袋蒙头威胁和闷住的经历后,对父亲产生极度恐惧,有一种“不愿意进家门或者留在家中”“死也不回家”的心理感受,从与他的接触中,发现案主有明显的急躁和低落的情绪,存在常见的自卑、胆小的心理障碍,就像一只躲在枝头的惊弓之鸟。还有他特别容易紧张和焦虑不安。社工基于“保护生命”“最少伤害”的专业伦理原则,如果发现受虐儿童,必须保护案主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此减少案主的心理创伤。然而,社工介入可能面临的主要是涉及保密原则、专业关系和案主自决的专业伦理困境。比如,施暴者不愿让别人知道自己的虐待儿童行为,儿童也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被父母虐待的情况。
13、14】因为当社工是好朋友才将自己过去及现在的家暴受虐经历相告知,他从来没跟别人说过这些事情,并强调若社工跟任何人说他的事情,便不再当社工是朋友。社工与案主之间的关系是单一的有限关系,_旦出现朋友、伙伴等关系,双重关系便形成。而对于我国社会工作本土化而言,完全禁止双重关系的产生是不现实的。在中国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中,没有与案主建立亲密的“朋友”关系是难以让案主信任社工的。但若放任这样的关系形成,则有可能在进一步的服务中产生伦理困境。使专业边界模糊,导致社工的专业角色混乱,或者过分关注案主,或者忽略了案主的实际需要。这样的双重关系无论对案主还是社工都会造成困扰。社工将因“保密原则”和“专业关系”而
14、陷入介入方式选择的困境。许多被虐待儿童即使受到了虐待,甚至生命安全已经受到了威胁,也不敢离开家庭,宁愿待在父母身边,不愿意去其他救助机构,社工而面不能让案主身处险境,另方面必须尊重案主自决,由此陷入伦理困境中。现有的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有禁止虐待儿童的规定,但这是原则性和笼统的,执行法律责任不明确,也就是王思斌提及的“宣称型政策”。【151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我国还缺乏专门的反家暴法和防治儿童虐待法,这样实际上没有把家庭式虐待儿童上升到法律层面,得不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重视。饱受诟病的法律残缺往往容易导致执法困难,警察上门束手无策,只是一番批评教育。很多受到或目睹家暴儿童的实际情况是既不符合
15、现有刑法的最低制裁标准,构不成犯罪,对于那些伤情轻微的受暴儿童,施暴者情节较轻,后果不是很严重,又构不成治安处罚,最终造成对施暴者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受暴者无法提供有效援助的局面。还有就是我国刑法一方面规定儿童虐待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告诉的才处理”。即对此类犯罪,法律要求是“告诉才处理”,但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乎无能力自己告诉。虽然刑法第9条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但基于“家丑不外扬”的陈旧观念,受虐儿童的近亲属几乎很少主动向有关部门告发。正是如此,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报案率非常低。在这种缺乏主动告知的情况下,还会涉及人情与法制及传统文化的冲突问题。其中按照社会工作专业
16、守则规定,发现父母提供的环境不利于儿童成长,就立即对儿童施以援手。按照法律规定,在孩子主动寻求保护的前提下,才可将父母告上法庭,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但是从人情角度考虑,社会对“孩子状告父母”的行为是持反对态度的,认为孩子是“白眼狼”,会遭到其他人的责骂。社工倘若鼓励孩子状告有虐待行为的父母,往往会陷入人情与法制的冲突中。其中在中国儒家文化中,家庭伦理关系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可以说,儒家文化中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家庭伦理观念深深融人中国人的家庭观念中,暴力支撑的秩序和权威不可避免地成为保持家庭和谐的必需。【161不仅是施暴者,就是受虐者中也有许多人接受家庭暴力的存在。当孩子面对被虐问题时,若社工
17、告诉孩子说“你的父母正在伤害你”,是否会强化孩子对父母的敌对情绪呢?在这样的问题上介入,实质上社工要面对很大的挑战。另一方面,对虐待罪的量刑偏轻。虐待儿童虽然是一种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但对犯有虐待罪的侵害人仅仅处以最高不超过二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甚至在出现致儿童重伤死亡的情况下,也只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17】而同样情形的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最低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105万方数据当代青年研究 2016年第l期总第340期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造成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在量刑上巨大的差异,在于立法者认为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侵害
18、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要小得多。法律有如此的规定,就意味着虐待儿童是法律所默许或认可的正常行为,本质上就是纵容虐待儿童行为。1踟案例2:案主LZW经常遭受母亲的“没有用”“去死吧”等语言暴力,在他父亲的陪同下前来寻求帮助,父亲提及母亲对儿子的恶语频率相当高,儿子听到声音,都会害怕得发抖,社工发现这种精神暴力的教育模式,使得案主更多表现出学习散漫、无目标、敏感多疑等。社工的伦理价值要求社工需在改变亲子关系上作出努力。为此,社工尝试与该母亲取得联系,询问可否进行家访聊聊亲子关系,但遭到家长的拒绝。那位母亲甚至指责女儿不应参与儿童情绪教育、非暴力沟通工作坊等发展性小组活动,并以“学习为重”为由不让女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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