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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货物采购国内招标文件(第一册)货物采购国内招标招标文件(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O一四年货物国内采购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第三章 合同格式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第二册第五章 投标邀请书(附招标货物需求一览表)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七章 合同专用条款第八章 技术规格与要求目录 页码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4一、说明.4二、招标文件.5三、投标文件的编制.6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1五、开标与评标.13六、确定中标人.15七、
2、 招标代理服务费. 17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18第三章 合同格式.29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31 - 33 - 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货物采购国内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 资金来源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计划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1.2 资金支付: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合格的投标人2.1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 招标(代理)机构: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执行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 招标方: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2.4 合格的投标人
3、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具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并符合“投标邀请书”中资格条件的制造厂或供应商均可投标:2)若“投标邀请书”允许,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如果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投标人不能同时既参加联合体又以自己名义单独对同一个标(标段)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
4、合体各方的投标将被拒绝。3)与招标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个标(标段)的投标。4)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3.2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4 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
5、费用。二、招标文件5 招标文件构成5.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第一册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第三章 合同格式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第二册第五章 投标邀请书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七章 合同专用条款第八章 技术规格与要求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件和技术规格与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6 招标文件的答疑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10)
6、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方将在三(3)天内答复。6.2 如果“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答疑会,招标代理机构在答疑会之日起三(3)天内将答疑会纪要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7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日十五(15)天前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
7、确认。7.3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 编制要求8.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是真实的,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8.2 投标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9 投标文件构成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标段括下列部分:1)投标书;2)开标一览表; (按照第四章提供的格式填写)3)投标分项报价表;4)投标保证金,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5)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和第四章提供的格式出具);6)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
8、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10 投标文件格式10.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四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10.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11 投标报价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1)所供货物的出厂价;2)备品备件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货物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须的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3)专用工具价;4)安
9、装调试费用;5)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标段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6)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8)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标段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11.3 除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或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果“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允许有备选方案,投标人必须说明主选方案,评标时仅对主选方案评议。如果投标人未说明主选方案,其投标将被拒绝。11.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
10、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标段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1.6 招标方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12 投标货币12.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符合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否
11、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标段括: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的正式授权(格式见附件9-4);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3)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资格文件用于评审;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文件。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标段括:1)货物主要技
12、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2)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标段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四章附件5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数值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数值。14.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与要求” 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
13、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15 投标保证金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5.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形式: 银行转账或汇款,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加盖公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5.4 建议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3)天到达招标代理机构的帐户。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
14、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投标人收到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后一周内可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结算手续。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31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5)天内退还。中标人收到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后一周内可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结算手续。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或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4)中标人在规定期
15、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2条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15.8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6 投标有效期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
16、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7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或电子版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或电子版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分别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
17、上标明“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字样。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以及电子版本(若有要求的话)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18.3 内外层信封均应: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2) 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标段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9 投标截止时间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
18、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19.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20 迟交的投标文件20.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邮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21.2
19、投标人的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单独密封、标记和递交。若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方已收取了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5)天内退还。投标人收到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后一周内可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结算手续。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1.4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五、开标与评标22 开标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20、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2.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如果有)、投标价格、价格变动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22.3 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价格和价格变动声明,评标时才能考虑。22.4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23 评标23.1 评标委员会23.1.1招标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23.1.2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独立进行评标
21、工作。23.2 投标文件的澄清23.2.1在评标期间,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3 投标文件的初审(含资格条件检查)23.3.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3.3.2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的总价与投标的其他文件中的总价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中
22、的总价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23.3.3对于投标文件中明显的标点符号错误或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23.3.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3.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3.3.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
23、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构成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构成有重大缺项;2) 投标人未提交有效的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3)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4)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无效的,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5) 投标书无投标人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6) 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7)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8) 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但本须知第11.3条除外;9) 存在有重大缺漏项和重大技术偏离的投标货物;10) 投标人有串通
24、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11) 投标总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23.4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23.4.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23.4.2 详细评审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评标方法进行。23.5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24 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24.1 除本须知第23.2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
25、成员接触。24.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六、确定中标人25 确定中标人前的审查25.1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将考虑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则提交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26 确定中标人26.1 如果前款审查通过,招标人将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靠前
26、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26.2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评标后直接确定中标人。27 评标结果公示27.1 招标方将在招标公告发布的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三(3)天。27.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28 中标通知书28.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
27、人。28.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29 签订合同2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30 履约保证金30.1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0.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9条或30.1条规定执行,招标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按照第26.1条执行。七、 招标代理服务费 3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和标准向招标代理
28、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货物采购国内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1. 定义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标段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4) “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
29、它义务。5)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 “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7) “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8)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9) “天”指日历天数。10) “交货期”系指供货合同生效至货物到达买方现场的时间区间。11) “竣工期”系指供货合同生效至货物在买方现场已被完成服务(通过买方验收)具备运行条件的时间区间。2. 适用性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 标准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
30、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3.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
31、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5. 专利权5.1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6. 履约保证金6.1 卖方应在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时,向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6.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6.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1) 银行保函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总行或其省、直辖市级分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或2) 银行汇票、转账。6.4 在卖方完成其合
32、同义务标段括任何保证义务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7. 检验和测试7.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标段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7.3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
33、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7.4 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7.5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7.6 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8. 标段装8.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
34、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标段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标段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标段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9. 装运标记9.1 卖方应在每一标段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 收货人2) 合同号3) 发货标记4) 收货人编号5) 目的地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 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8) 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9.2 如果单件标段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标段装箱两侧用
35、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标段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10. 运输和保险10.1 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标段括在合同总价中。10.2 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11. 伴随服务11.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标段括“合同专用条款”与“技术规格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 提供货物组
36、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 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1.2 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11.3 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标段括在合同价
37、中。12. 备品备件12.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3)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2.2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13. 保证13.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
38、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13.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13.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3.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3.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
39、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4. 索赔14.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标段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
40、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4.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5. 付款15.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16. 价格16.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
41、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17. 变更指令17.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 运输或标段装的方法;3) 交货地点;4) 卖方提供的服务。17.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18. 合同修改18.1 除了合同条款第17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19. 转让19
42、.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0. 分标段20.1 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标段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标段的全部分标段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标段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1. 卖方履约延误21.1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2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标段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
43、双方认可。21.3 除了合同条款第24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1.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2. 误期赔偿费22.1 除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3. 违约终止合同23.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