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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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中山市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4关于加强全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经营管理的通知6关于禁止摩托车在城区载客的通告7关于加强我市公路管理的通知8中山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管理办法10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补充通知11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12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限制外地摩托车进入中山辖区行驶管理办法的通知13关于农用机车借用国道省道行驶有关规定的通知14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5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户口整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7关于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补办消防审批手续的通知19转发
2、市交通局关于落实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请示的通知20中山市预防和处置特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2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中山市110社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25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27中山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9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32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35中山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38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特批入户车辆办理产权转移处理意见的通知42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43中山市联合整治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工作方案45中府办20056号,中府办20056号颁布45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48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
3、51中府200625号,2006年3月1日颁布51转发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等4个文件的通知 中府办200671号,2006年9月11日颁布54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61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6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67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暂行实施细则中府199096号,1990年7月25日颁布为了加强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确保客运口岸安全、畅通,提高客运口岸综合效益,根据广东省客运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中山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条中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市口岸工作;中山港外经办,负责中山港客运口
4、岸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同时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督促,处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本细则适用于中山港客运口岸范围。第二条中山港客运口岸设置客运口岸管理区,管理区范围包括:旅客、员工、行李物品、交通工具的检查和监管场所;各检查检验单位的现场工作、办公场所;与旅检工作有关的仓库、堆场以及商店等。管理区的范围:客运口岸的联检楼及联检楼两恻的应急通道;联检楼至客轮靠泊码头及码头周围水域(水域范围由中山港务监督具体规划确定并树立标志)。第三条进入管理区范围内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管理区是旅客、行李物品及其交通工具办理入出境手续,接受检查检验和监督、监管的场所,无关人员和交通工具非经准许,不准进
5、入;2、获准进入管理区的人员,必须着装整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3、各检查检验单位工作人员,凭本部门的制服、标志进出;4、外经贸局、外经委和各检查检验单位的上级机关或本系统单位的人员,需进入管理区内视察或检查工作时,由本单位派员自始至终陪同进行;5、外经贸局、外经委的工作人员,凭省边防局委托中山边防检查站发给的标志进出;6、有外事接待任务的单位及旅游部门,因工作关系需派人员进入管理区时,需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局加具意见后,送中山边防检查站核发给中山客运口岸出入证(以下简称出入证)进出;7、因业务关系需进入管理区与检查检验部门联系工作的,凭本人证件和各检查检验单位开具
6、的报关单、报验单或退运单进入。业务联系较频繁的,可按上一项规定申领出入证;8、需要进入管理区内参观的单位,事前应与中山边防检查站取得联系,经同意发给参观证,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进入,同时参观人员进入管理区时,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第四条管理区的治安秩序,在口岸规定的开放时间内,各单位的办公、工作场所由各单位负责;公用场地和应急通道、码头由中山边防检查站负责;水域范围的交通安全由中山港务监督负责;联检楼周围由中山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营公司)负责。休息时间应上锁或派入值班,联检楼周围由联营公司负责。口岸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治安、保卫工作。中山港客运广场是出入境旅客疏运
7、场地,其治安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由中山港公安派出所和中山港交通警察中队负责。第五条中山港容运口岸开放时间暂定为: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十二时正;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时正。旅客入闸截止时间为: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下午四时四十五分。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管理区内各检查检验单位要做好本职工作。1、为保障检查检验工作时间,在客船开航前三十分钟开闸进行检查检验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客船离岸时间的,应及时报告港务监督现场负责人,由港务监督通知各检查检验单位;2、重大节假日因客源较集中需要加班,延长客运口岸开放时间的,联营公司必须作出具体计划,提前七天报中山港外经办,由中山港外经办商各检查检验单位后批准,经批准后
8、的计划不得随意改变,以免影响有关单位人员安排和工作协调;3、因突发事故影响当天船舶正常班期的,应及时报中山港外经办,由中山港外经办通知各检查检验单位。第六条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或管理区发生重大事件时,中山港外经办和各有关单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第七条要做好客运口岸的环境卫生、绿化工作。管理区各单位的办公、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绿化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区内的公共场所(厕所、码头、应急通道)的环境卫生,由联营公司负责。中山港外经办负责定期组织检查,中山卫生检疫所负责监督、指导。第八条管理区内各单位的办公、工作场所和通道,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在应急通道除
9、装卸货物外,不得停放车辆和堆放货物,平时应由联营公司锁好第一道铁门。第九条管理区内场地布局及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需要新增建筑物或改造原有建筑物的,应先经中山港外经办协调同意后,再按基建程序上报。第十条在客运口岸的各项管理设施和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设施,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维修,必要时需进行更新的,各检查检验单位(包括公安驻中山港的有关部门)要做好计划,报给中山港外经办审查,经同意的,由联营公司负责经费和实施。第十一条各检查检验单位要加强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自任务。因争议影响正常开航的,应由争议双方或经营单位,及时通知中山港外经办,必要时中山港外经办可作出决定,各检查检验单位
10、须执行;因工作、业务关系发生矛盾或争议,应以顾全大局为原则,解决工作上的矛盾;必要时由中山港外经办报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必须遵循国务院办公厅198721号文提出的原则,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并可进行仲裁。第十二条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山港外经办要定期召开会议,推动客运口岸文明建设,提高口岸综合效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规程。 中山市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中府1993103号,1993年9月1日颁布;中府199895号,199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城市环境污染,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人身
11、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和区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第二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第三条在本市东区、中区、莲峰区、郊区、烟墩区、西区、歧江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中山港、环城区办事处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四条在重大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
12、、地点燃放。第三章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五条在城区内,严禁生产烟花、爆竹。在城区外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第六条在城区内不准零售烟花、爆竹。在城区外,零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摊档以及城区内的经营批发单位,须向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市工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城区内经营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其贮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当设在远离工业、商业、居民住宅区和公共设施的地方。第七条凡运入城区的烟花、爆竹,必须持有
13、市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方能运入。第八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行李和邮寄的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第四章处罚与奖励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职责范围和规定处理: (一)对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执罚,由公安派出所裁决;(二)对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的执罚,由市区公安分局裁决。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现场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
14、凿的,公安机关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作出裁决。裁决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裁决人(单位),一份留存执法单位。收取罚款的机关,应当立即开具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市财政局。第十二条按本规定没收烟花、爆竹的,处理机关应当给被没收物品的单位、个人开具收据,并载明没收的品种和数量。没收的烟花、爆竹全部上交市公安局统一处理。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交通、邮电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对同一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不得重复处罚。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执罚机
15、关对举报人可给予罚款数额百分之二十的奖励。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的罚款或者应当由其负责赔偿的款项,由其监护人承担。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全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经营管理的通知中府199779号,1997年8月8日颁布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爆器材的经营管理,防止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及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
16、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由市物资总公司属下的中山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实行专卖经营。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民爆器材的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属于抢险救灾的临时爆破及大爆破任务,专卖公司要保障供应。除专卖公司及其所设销售点外,我市原有的民爆器材经销点予以撤销。二、民用爆破器材由专卖公司统一计划上报申购,凭当地公安机关办证当地销售。在全市范围内,凡使用民爆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公安部门申请,并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后,专卖公司的销售点方能供应。各使用单位不得到外市、外省或生产厂擅自采购民爆器材。三、专卖公司及其所设销售点应设专人管理、专仓存放、专车运输。在储存、运输、销售民爆器
17、材时,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和储存危险品许可证。专卖公司要尽快兴建市民爆仓库,以确保安全。四、全市的民爆器材销售价格、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按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实行统一标准,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管。五、公安、物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检查、完善民爆器材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整顿流通秩序,确保专卖经营的安全运作。特此通知,请贯彻执行。关于禁止摩托车在城区载客的通告中府199816号,1998年3月3日颁布;中府200065号,2000年8月28日修订近期,摩托车在城区违法经营旅客运输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些经营者在人群集中点、公共汽车上落站(车站)
18、乱兜客、拉客,在大街小巷横冲直撞、乱鸣喇叭、扰乱交通秩序,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整治交通运输秩序,创建文明城市,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治理城区摩托车经营旅客运输工作,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治理工作。二、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城区范围内非法从事经营性载客业务。城区范围为:东至中山港大道中山火炬开发区“百鸟归巢”标志;南至城桂路博爱医院路口、南区(环城区)105国道过境线路口;西至富华道尾;北至105国道过境线沙朗交界处、旧105国道与岐港公路交界处、东明大桥的区域。三、残疾人专用车只限用于代步,不准用于经营旅客运
19、输。四、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城区交通秩序的管理,加大警力治理交通秩序,发现有使用摩托车非法从事经营性载客运输的,应协同交通部门进行处理。五、市交通部门应加强对城区内使用摩托车非法营运的监督与检查,对使用摩托车非法从事经营性载客运输活动的,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暂扣其营运摩托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六、工商、城监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开展工作,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在城区内使用摩托车非法从事经营性载客运输活动的,应予以制止。并通知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予以处理。七、各宣传单位应加强宣传,提高全市市民及外来人员维护交通秩序的自觉性,抵制摩托车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八、本通告
20、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制定的文件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关于加强我市公路管理的通知中府199839号,中府199839号颁布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的公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公路建设程序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一)立项审批总投资(不含地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及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都要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办理立项手续。立项报告(含工程可行性研
21、究报告)报市发展计划局并同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局),由交通局初审,再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后,由市发展计划局签发。没有发展计划局的立项批文,建设单位不得签订合同,财政部门不予拨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批地手续。(二)工程设计批准立项后,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二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一阶段设计),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汇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审批;如工程规模较大(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桥长300米以上的大桥),须进行设计招标(或设计方案招标)。(三)项目报建初步设计审查后,建设单位须持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件或审批意见,向市交通局进行项目报
22、建,项目报建是对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的资格、能力及项目准备情况的确认,未报建的项目不得组织施工招投标。(四)招标投标工程发包价400万元以上的交通建设项目,须实行施工招投标。招标单位须先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资料报市交通局招标办公室审查,并由局招标办报市招标办公室备案。标书只能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发售。(五)质量报监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凡已立项报建的工程项目,须到市公路工程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如工程规模较大、等级较高,须由省公路工程质监站进行监督。(六)合同签订通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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