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年4月12日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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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年4月12日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202*年4月12日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建发【202*】4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除道路检查井质量通病,努力建造精品工程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检查井的施工和维修养护管理,现将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特此通知。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确保检查井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市政公用
2、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政道路范围内的检查井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查井,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供热、数字电视、交通信号、数字城管、视频监控、消防等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检查井、阀门井、碰头井、排气井、观察井、雨水井和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第四条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实行产权单位管护和所在区域管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检查井的产权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维修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属产权检查井的日常巡视检查、安全管理、检修维修等工作。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
3、工程建设中的检查井施工及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政道路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检查井产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检查井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井盖及配套产品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市政道路交通荷载标准,安装牢固,与路面保持平顺,无响动、无缺损;(二)建立检查井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检查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成立抢修抢险队伍,责任落实到人,配备专用车辆,指派专人负责检查井的日常巡视检查、安全管理、检
4、修维护等工作;检查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报城管部门备案;(三)日常工作中,发现检查井缺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问题,应当立即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24个小时内完成整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井盖缺失的,6个小时内完成补缺;(四)整修检查井作业时,应当在检查井周围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和围挡设施,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五)对既有不达标的井盖、井室破损等问题,要制定更换整修计划,逐步更换整修,城市主干街路的不达标检查井应于202*年9月30日前完成更换整修任务,防止井盖损坏、井室塌陷等问题造成安全隐患;(六)设置检查井功能标志和产权单位标志。井盖应当设置专用功能标志,井壁应当设置标有产权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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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12 哈尔滨市 市政道路 检查井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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