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章珩经济法精讲班第八章(1)(美工版XXXX67).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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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讲班主讲老师:章珩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2012年本章命题趋势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基本理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部分, 一般情况下,本章可以与第九章制度(总则)的内容相结合出综合题。最近两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题型年 份 客观试题主观试题合 计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题2011年1分无无1分2分2010年1分3分无9分13分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本章主要考点【重点内容】占有制度;物权变动;共有与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押权。【难点内容】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共
2、有;用益物权;抵押权的效力;权利质押。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考 点年份/题型原物与孳息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不动产的物权变动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008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共有物的处分及分割2008年单选题建设用地使用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地役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物上代位性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抵押物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抵押登记2010年案例分析题浮动抵押2010年多选题动产质押
3、2010年案例分析题知识产权的质押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留置2007年案例分析题一、物与物权(一)物2、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区分意义:流通性和范围不同,动产大多数都是流通物,不动产大多为限制流通物,还有一部分为禁止流通物(如土地、公路、铁路)。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大部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2)特定物与种类物区分意义: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
4、,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举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
5、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4)原物产生孳息的取得【解释1】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苹果树长出的苹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解释2】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6、,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例题】(单选):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法上的孳息的是( )。A母牛刚生出的牛犊B存款取得的利息C花圃里种植的玫瑰花D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解析】选项C: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玫瑰花尚未脱离原物,不属于孳息。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例题】根据物权法的
7、规定,下列各项关于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不动产发生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B债权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物;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C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D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答案】B【解析】选项B:物权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二)物权2 . 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他物权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解释1】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
8、的权利。【解释2】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如果甲向乙借款100万元 ,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乙作为抵押权人对“他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后者是以为债的担保为目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二者的区别: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一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有一物、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
9、有权、一物之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注意: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公示、公信(如不动产变动要登记,即使公示的物权有瑕疵,法律仍然承认变动的法律效果)。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注意:法律原文实际指的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与动产的交付,其中:
10、交通工具等也以登记为物权的变动条件。通常货物在交付时受让方拥有物权,而不动产或交通工具则要在登记后受让方拥有物权。如房产未登记即使你已入往也不得对抗原房主借钱的善意第三人,而登记后则可以对抗。登记后即使存在问题,法律也认可。所谓“物权存在瑕疵”是指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不相符合的事实状态。例如,不动产登记瑕疵是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出现错误登记或漏记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
11、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答案】(1)丙取得房产所有权;(2)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1)丙作为信赖公示的权利状态的第三人 (善意且无过失),其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2)甲的权利得到了公示,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如果乙背着甲将房屋卖与第三人丙,甲的物权足可以对抗第三人丙;(3)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三、占有 强调民事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即是所有权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些他物权的成立前提,如质权、留置权。(一)占有的概念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二)占有的
12、种类1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解释1】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 (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解释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解释1】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解释2】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3)有
13、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解释1】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解释2】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解释1】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解释2】甲、乙两个同事将自己的Iphone4手机都放在一个办公桌上,某天乙因急事回家,慌忙中错拿了甲的手机:(1)乙对该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2)如果乙当时不知道,则属于善意占有;如果乙当时明明知道,则属于恶意占有。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同步练习单选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
14、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B【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2 . 占有的推定效果(1)事实推定 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2)权利推定 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解释】只要手表戴在甲的手上,甲将手表卖给乙时,首先推定甲对该手表拥有所有权,推定甲对该手表有
15、权处分,免除甲的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3 . 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解释】如果乙错牵了甲的老牛(乙属于无权占有),当
16、晚老牛产下一头小牛:(1)无论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权利人甲均可以请求乙返还老牛及其孳息小牛;(2)如果乙喂养了老牛、小牛20天,草料费支出300元,乙将老牛、小牛返还给甲时,能否向甲要求支付其300元的草料费,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3)如果乙使用老牛耕地,致使老牛受到损害,甲能否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4)如果老牛被雷电击中,不幸遇难,保险公司支付的2000元保险金肯定归甲所有,对于保险金不足的部分,甲能否要求乙继续赔偿,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善意恶意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孳息?权利
17、人是否需要向无权占有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因使用致使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无权占有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不足弥补损害的,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赔偿?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4占有的法律保护(1)返还原物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解释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解释2】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自侵占
18、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该请求权消灭。【解释3】1年的期间仅适用于“占有人”基于占有被侵占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2)损害赔偿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解释1】因为侵占人的侵占行为, 给占有人造成损害的,占有人除了可以要求侵占人返还原物外(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还可以要求侵占人赔偿损失。如果侵占人不赔偿损失,则占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一
19、节 物权基本理论【解释2】请求返还原物属于“物上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属于“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案例】甲(所有权人)的小汽车被乙偷走(乙对小汽车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直接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2010年4月1日,乙的邻居丙强行将该小汽车据为己有(小偷遇到了强盗)。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在本案中:(1)乙作为占有人,不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均
20、有权要求丙返还小汽车;(2)因丙的侵占行为,如果给乙造成损害的,乙有权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丙拒绝赔偿,乙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乙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请求丙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受1年的限制,而甲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丙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则不受1年的限制。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四、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1 .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
21、处分时仍要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008年综合题)【解释】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22、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真题2009: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答案】AD【解析】根据
23、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因此选项A正确。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B不对。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C不对。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是继承人处分该不动产时,应当办理登记;因此选项D正确。【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八章的“物权变动”知识点。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真题】甲将自有的房屋出售给乙,双方在2009年
24、12月1日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9年12月10日,乙将首付款交付给甲,2009年12月15日,甲将房屋腾空后交付给乙,2009年12月20日甲与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针对以上案例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甲和乙的买卖合同在2009年12月20日时生效B . 该房屋的所有权自2009年12月15日甲交付给乙时转移C . 如果甲和乙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那么甲和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D . 买卖合同在2009年12月1日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2009年12月20日起转移【答案】:D【解析】:考点为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根据规定,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
25、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我国不动产物权转让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只要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所有权就不能转移。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9年12月1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所有权自办理过户手续的当天发生转移。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例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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