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二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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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贸易磋商的国际贸易磋商的基本过程基本过程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所达成协议。 交易磋商的程序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交易磋商的程序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发盘和和接受接受是合同商是合同商订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和必经的法律订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步骤。二、发盘(二、发盘(OfferOffer) 发盘,法律上叫要约,又叫发价或报价。(一)定义(一)定义 发盘,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约合同为目的,将交
2、易的全部条件十分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只要对方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这种意思表示即称为要约。公约对发盘的定义:发盘可由卖方提出,叫售货发盘;也可由买方提出,叫购货发盘。 (二)构成发盘的必备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邀请发盘)区别开来。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1)标明货物的名称;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
3、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3、表明一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仅供参考” ,或“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 ” 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才能生效 一项发盘于送达特定的受盘人时才有效。即使受盘人在此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知道了发盘的内容,也不能在收到发盘前主动对该发盘表示接受。 (三)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1、明确规
4、定有效期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星期四我方时间”。(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本发盘有效期为6天,或本发盘限6天内复”。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问题。2、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内有效。3、口头方式的发盘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四)发盘生效的时间以口头方式做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1、发信主义或
5、投邮主义2、受信主义或到达主义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明确发盘生效时间的意义:关系到受盘明确发盘生效时间的意义: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人能否表示接受;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发盘撤回的适用场合:发盘的撤回一般只在使用信件或电报向国外发盘时才适用 2、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销的不同意见(2)公约采取了折衷的规定(六)发盘的失效(六)发盘的失效 (1)过期;)过期; (2)拒绝;)拒绝; (3)还盘;
6、)还盘; (4)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5)丧失行为能力)丧失行为能力 。 三、询盘(Inquiry)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通常词句是: 请告(Please advise) 请报价(Please quote) 请发盘(Please offer)公约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三、还盘(三、还盘(Cou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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