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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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近因原则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本章教学目的本章教学目的 介绍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与主要内容,帮助学生正确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理论和实务中的问题。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
2、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三)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权 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4、财产抵押权、
3、留置权 人身保险: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
4、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有所例外。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无法以货币计量,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活动中对
5、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二、告知 定义: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投保起决定作用的事实。 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二、告知 告知义务的特点1、法定性2、先
6、合同性 3、主动性 对投保人来说,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 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三、保证 定义: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一)保证的类型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 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 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
7、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 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小结:小结: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 告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作的陈述,包括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而保证通常作为合同的条款载明于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期限内遵守。
8、 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定义: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包括解约权和抗辩权。 该规定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保险人弃权一般因其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 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
9、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 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 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 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 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 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 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 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 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 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 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
10、仍接受,可视为 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 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 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二)禁止反言 定义: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 1、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 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 收取保险费。 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
11、错误的 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 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 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 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 名时不知其虚伪。 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 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 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 业已完成。第三节第三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的定义: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
12、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第四节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定义: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第四节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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