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十章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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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合同法学课程:合同法学 主讲人:吴一平主讲人:吴一平盐城师范学院教学课件盐城师范学院教学课件1合同法学合同法学第十章第十章 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第三节第三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四节第四节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第五节第五节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2第十章第十章 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概念一、概念 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其财产所有,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移于他方,而他方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类型。权转
2、移于他方,而他方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类型。 二、法律特征二、法律特征 1. 1. 合同的标的物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非禁止流通合同的标的物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非禁止流通的有体物。的有体物。 2. 2. 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3. 3. 合同既可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合同既可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 三、种类三、种类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互易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规定了买卖合同、互易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五种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同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五种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3第十章
3、第十章 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四、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四、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五、特种买卖合同五、特种买卖合同六、房屋买卖合同六、房屋买卖合同4第二节第二节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
4、价款的合同。 1.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2. 2.买卖合是双务合同买卖合是双务合同 3.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 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5第二节第二节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一)交付标的物(一)交付标的物(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三)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三)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四)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四)物的瑕疵担保义务6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一)交付标的物(一)交付标的物 交付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实际占有和控制。,是指出卖人将标
5、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实际占有和控制。 1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实物交付)现实交付(实物交付),是指实际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使出卖物处于,是指实际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事实管领之下。买受人的事实管领之下。 2 2拟制交付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在标的物不能实际移转占有或者不需要移转占有的情,是指在标的物不能实际移转占有或者不需要移转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的交付。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的交付。 (1 1)简易交付,是指标的物在出卖前已经被买受人实际占有。)简易交付,是指标的物在出卖前已经被买受人实际占有。
6、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 2)指示交付,是指在出卖物在出卖前由第三人实际占有,出卖人将)指示交付,是指在出卖物在出卖前由第三人实际占有,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3 3)占有改定,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占有改定,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实际占有,而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仍然由
7、出卖人实际占有,而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7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一)交付标的物(一)交付标的物 例:某宾馆为了例:某宾馆为了8 8月月8 8日的开业庆典,于日的开业庆典,于8 8月月7 7日向电视台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 8月月9 9日通过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 8月月1515日,
8、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A.8月月7 7日日B.8B.8月月8 8日日C.8C.8月月9 9日日D.8D.8月月1515日日8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9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三)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三)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
9、务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规定的除外。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是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有是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有担保其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的义务。担保其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的义务。 10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四)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责任)(四)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瑕疵担保标的物瑕疵担保,是出
10、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是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证其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 1 1物的瑕疵物的瑕疵 2 2物的瑕疵的认定依据物的瑕疵的认定依据 3 3物的瑕疵担保的效力物的瑕疵担保的效力11第二节第二节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给付价金的义务(一)给付价金的义务(二)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二)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三)对标的物检验和通知的义务(三)对标的物检验和通知的义务12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一)给付价金的义务(一)给付价金的义务 给付,须依合同约定的价金数额、给付期限、地点和给付,须依合同约定的价
11、金数额、给付期限、地点和方式进行,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序良俗。方式进行,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序良俗。 (二)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二)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一般认为,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一般认为,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受领义务。凭证,买受人有受领义务。13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三)对标的物检验和通知的义务(三)对标的物检验和通知的义务 1 1按约定的时间检验和及时检验按约定的时间检验和及时检验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
12、检验。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2 2通知通知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
13、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14第二节第二节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四、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
14、四、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三)孳息归属(三)孳息归属15四、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四、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
15、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例例1 1:甲卖一母牛给乙,价:甲卖一母牛给乙,价30003000元,约定乙于元,约定乙于6 6月月1 1日至日至1212月月1 1日之日之间,每月付间,每月付500500元,元,1212月月1 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有。随后甲于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有。随后甲于5 5月月3131日将牛交到乙家中。后乙于日将牛交到乙家中。后乙于1111月月28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所有?( D D ) A.5 A.5月月3131
16、日日 B.6B.6月月1 1日日 C.12C.12月月1 1日日 D.11D.11月月2828日日16四、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四、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指买卖过程中发生,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给当事人哪一方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给当事人哪一方负担。负担。17(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1.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第一百四十
17、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例:6 6月月2 2日,杜某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某使用。日,杜某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某使用。6 6月月8 8日,刘某某向杜某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某同意。双方商定了日,刘某某向杜某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某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价格,并约定3 3天后交付价款。但天后交付价款。但6 6月月1010日,该耕牛遭雷击身亡。对该日,该耕牛遭雷击身亡。对该耕牛死亡的财
18、产损失,应由谁承担?(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由谁承担?( ) A A杜某某杜某某 B B刘某某刘某某 C C杜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杜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 D D杜某某承担杜某某承担1/31/3刘某某承担刘某某承担2/32/318(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2.2.特别规定特别规定 (1 1)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2 2)出卖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路货风险负担),除有约定外,)出卖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路货风险负担),除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负担。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
19、买受人负担。 (3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 4)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负担。时起,风险由买受人负担。19(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2.2.特别规定特别规定 例: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例: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
20、的风险?(风险?( )A.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达约定的交付地点B.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C.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收货物D.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末前往提货末前往提货20四、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四、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三)孳息归属(三
21、)孳息归属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有。21第二节第二节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五、特种买卖合同五、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一)分期付款买卖(二)样品买卖(二)样品买卖(三)试用买卖(三)试用买卖(四)拍卖(竞争买卖)(四)拍卖(竞争买卖)22五、特种买卖合同五、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一)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即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买卖标的物,而买受人分期,即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买卖标的物,而买受人分期支付
22、价金的合同。支付价金的合同。 1 1分期付款买卖分期支付价金。分期付款买卖分期支付价金。 2 2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出卖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出卖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起转移给买受人。 3 3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直至付清为止。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直至付清为止。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
23、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4 4标的物自交付之日起,其风险转移于买受人。标的物自交付之日起,其风险转移于买受人。23五、特种买卖合同五、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一)分期付款买卖 例: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例: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20万万元,约定分元,约定分10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
24、哪些表述是正确的?(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9-592009-59)A.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价款B.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C.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费D.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的1212万元价款万元价款24五、特种买卖合同五、特种买卖合同(二)样品买卖(货样买卖、凭样买卖)(二)样品买卖(货样买卖、凭样
25、买卖) 样品买卖,样品买卖,指买卖双方约定样品,出卖人应交付与指买卖双方约定样品,出卖人应交付与样品质量相间的标的物的买卖。样品质量相间的标的物的买卖。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25五、特种买卖合同五、特种买卖合同(三)试用买卖(三)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试用买卖,系指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系指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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