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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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第三节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第五节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无效变更、终止和无效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
2、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中确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应有的权利。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经订立并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格式合同) 4.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5.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3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
3、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4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以保障范围为标准 1. 人寿保险合同 2.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 健康保险合同 (二)以投保方式为标准 1. 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2.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3. 联合保险合同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5 (三)以保险期限为标准 1. 长期人身保险合同 2. 一年期人身保险合同 3. 短期人身保险合同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6 (四)以险种的发展历史为标准 1. 传统型人身保险合同 2新型人身保险合同 (五)
4、以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 1.有效人身保险合同 2.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 3.无效人身保险合同。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7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投保人 直接与保险人商谈以及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一方。u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8 2. 保险人 人身保险保险人又称人身保险承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经
5、营人身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9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1.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u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0 2. 受益人 受益人,又可称作保险金受领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
6、请求权的人。u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u受益人不局限于自然人u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u受益人可以变更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1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人身保险合同或履行人身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2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3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7、(一)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主体部分 内容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与住所,对于有多个受益人的,需要标出受益顺序和份额。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4 (二)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客体部分 主要包括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两部分。 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费的标准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5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 通常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1.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2. 保
8、险费以及支付方式 (1)趸交。趸交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将全部保费一次性支付完毕,以后不再支付。 (2)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只支付一次所需的保费,以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隔一定周期支付一次均衡保费。周期可分按年、按季度、按月或半年等。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6 3.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 (1)索赔时效 (2)给付方式 4.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四)其他声明事项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7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批单和其他形式的书面协议形式。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
9、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8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Provision)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此条款规定,从保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缴保费的除外。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 二、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Provision) 宽限期条款规定,投保人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可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通常一个月或两个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没有交费,保险人仍将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
10、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但宽限期满后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中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停止效力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 三、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Provision) 复效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行恢复效力。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1 四、不丧失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Provision) 不丧失价值条款规定,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
11、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2 五、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Provision) 年龄误告条款规定,当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的年龄误报时,将根据真实年龄调整保险金额。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3 六、受益人条款(Beneficiary Clause)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12、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4 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5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6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13、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7 七、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 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不论其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只负有退还保费的责任,并一次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则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8 八、保单贷款条款(Policy Loan Provision) 保单贷款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经过两年时间后,投保人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
1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9 九、保费自动垫缴条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Provision)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交足两年以上分期保险费的,若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其应交保险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垫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如果垫缴后,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垫缴应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此项中止适用复效条款。规定此条款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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