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doc(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当前位置: 计划总结 工作总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网站: | 时间:2021-05-29 21:03:52 | 移动端: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
2、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一、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在持续督导期最后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I4表)。保荐总结报告书可以由保荐机构直接向我部提交,或通过上市公司转交。二、上市公司应对截至年度报告披露日的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及规
3、范运作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按照附件1格式提交“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上市公司如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本所和证监会汇报。三、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的要求,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公司年度报告、自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并向我部提交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盖章签字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审阅表”(见附件2)。审阅表可以由保荐机构直接向我部提交,或通过上市公司转交。特此通知附件:1、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2、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审阅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22年1月9日扩展阅读:上交所中
4、小板创业板持续督导制度区别2022年1月东莞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交流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一、持续督导的监管体系2022-12-3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22年修订)2022-12-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22年修订)2022-7-1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2-5-1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2022-6-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9-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9-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二、持续督导工作相关要求类别持续督导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
5、交易所中小板深圳创业板三年又一期二年又一期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年又一期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债):一年又一期每年不应少于一次每季度应至少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现场核查(非募集资金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核查见后)现场检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之前是5日)-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专项核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关于 报送 发行 上市 保荐 总结报告 持续 督导 期间 上市公司 自查 机构 审阅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taowenge.com/p-12765873.html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