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ppp项目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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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PP 工程工程公司章程签约方: 目录1. 定义和释义 02. 工程公司股东 23. 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 24. 经营范畴和经营期限 35. 总资产、出资方式及期限 36. 股东的权益和义务 47. 股权转让 58. 股东会 69. 董事会 810. 监事会 1311. 治理机构 1412. 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 1513. 劳动治理 1514. 会计与审计制度 1715. 利润安排、亏损及债务承担 1716. 工程公司终止 1817. 工程公司终止和清算时的资产处理2018. 保险 2119. 保密 2120. 争议解决 2221. 适用法律 2222. 通知 2223. 生效 2324. 附
2、就 23本章程由以下双方于年 月 日在 XXX 市签署: 甲方:乙方:鉴于:xxxx 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授权xxx市城乡治理委员会(下称“市城乡管委”)以 PPP方式实施 xxx工程(下称“本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挑选工程投资人,由中标投资人与XXX 共同成立工程公司; 市政府授权市城乡管委与工程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工程公 司特许经营权,工程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工程运营、爱护、治理以 及设备改造更新投资,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在特许经营期终止后将 污水处理设施和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市城乡管委或其指定机构;工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
3、规范工程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工程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双方 股 东 协 商 同 意 , 共 同 制 定 本 章 程 ;1. 定义和释义1.1. 定义在本章程中,下述术语具有以下含义:“出资比例”就本章程任何一方而言,指该方的出资额在工程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工商登记机关”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董事会”指工程公司董事会;“高级治理人员”指第 11.1 条款所指的高级治理人员;“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股东会”指工程公司的股东会;“股权”指本章程一方或双方在工程公司总资产中
4、的出资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与利益;“关联关系”就本章程任何一方而言,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掌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经营期限”指第 4.2 条款所商定的工程公司的经营期限;“不行抗力大事”具有特许经营协议所商定的含义;“清算委员会”具有第 0 条所规定的含义;“市城乡管委”指 xxx 市城乡治理委员会;“适用法律”指适用于工程公司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全部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特许经营协议”指 xxx 市城乡治理委员会与工程公司签署的xxx 工程特许经营协议;“营业执照”指由工商登记机关颁发给工程
5、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员工”指工程公司的全部员工,包括其高级治理人员和职工;“批准”指依据法律规定和本章程的商定为工程公司或为工程进行融资、运营、爱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职工”指工程公司除高级治理人员以外的全部其它员工;“注册资本”指工程公司的资本金,该资本金以工程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金额为准;1.2. 释义1.2.1. 在本章程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a) “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b) “一方”按适用情形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答应的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答应的受
6、让 人;c)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d)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e) 如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就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f) 任何条款、段、附表、附录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附录或附件;1.2.2. 标题仅为便利之用,不影响说明;2. 工程公司股东工程公司的股东为: 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电话: 传真: 乙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电话: 传真:3. 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3.1. 公司名称中文:3.2. 注册地址工程公司的注册地址为:4. 经营范畴和经营期限4.1. 经营范畴4.2. 经营期限除非显现工
7、程公司股东协议中商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的情形,工程公司经营期限应自工程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期期满后一( 1)年届满(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期限为准);5. 总资产、出资方式及期限5.1. 总资产和注册资本工程公司成立时总资产为人民币(¥),其中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工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工程公司承担责任;双方依据在工程公司的股权比例共享工程公司利润、分担工程公司的风险及亏损;经营期限内,工程公司不得削减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削减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因公司进展
8、所需资金,工程公司可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或贷款融资的方式解决;如工程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双方有权依据其届时在工程公司的股权比例认缴增加的注册资本;假如任何一方不愿按其届时的股权比例认缴增加的注册资本,经市政府书面同意,另一方可以优先认缴该方有权认缴的出资,工程公司的股权结构做相应调整;5.2. 出资比例及方式甲方出资人民币,占工程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乙方出资人民币,占工程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以现金方式缴纳;甲方认缴的注册资本占工程公司注册资本的%,乙方认缴的注册资本占工程公司注册资本的 %;5.3. 出资期限双方应在工程公司注册日后五( 5)日内,依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全部出资到位;假如任何一方无正值
9、理由未能按本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即视同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遵守出资义务的股东他方(下称“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注册资本逾期未缴纳金额的万分之二运算违约金),同时应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和赔偿因其违约而使守约方遭受的任何直接和间接缺失和损 害;5.4. 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工程公司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设立后,负责依法向公司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依法置备公司股东名册;6. 股东的权益和义务6.1. 股东的权益6.1.1. 股东以其出资额享有全部者的资产受益权,依据工程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按股权比例共享工程公司利润;6.1.2. 股东有权参与工程公司经营中重大问题的决策;6.1.3
10、.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在股东会上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6.1.4. 股东享有委派工程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益;6.1.5.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和工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6.1.6. 股东有权明白工程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6.1.7. 股东有权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工作提出质询,要求其作出明确的答复;6.1.8. 股东有权依据工程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6.1.9. 股东享有其在工程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的优先受让权; 6.1.10.股东在工程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益; 6.1.11.股东享有共同制定或修改工程公司章程的权益;6.1.12. 股
11、东在董事、高级治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其利益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2. 股东的义务6.2.1. 股东有遵守工程公司章程的义务;6.2.2. 股东有参与股东会议并执行股东会议决议的义务;6.2.3. 股东应当依据工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数额和期限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不能按规定缴纳认缴出资的股东,必需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6.2.4. 在工程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6.2.5. 股东应当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工程公司承担责任;6.2.6. 股东有保守工程公司的商业隐秘和其他隐秘、爱护工程公司利益的义务;6.2.7. 股
12、东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7. 股权转让7.1. 股权的转让7.1.1. 未取得工程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任何一方不得转 让、抵押、质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工程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7.1.2. 除第7.3条规定的情形外,a) 一方转让其在工程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 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b) 一方转让其在工程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向另一方书面通知第三方购买的条款和条件;另一方假如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三十( 30)日内不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就视为其已同意该等转让;7.1.3. 一方将其在工程公司中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转让方应向工程公
13、司退回并注销出资证明书,工程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宅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应发给受让方新的出资证明书;7.1.4. 工程公司注册资本的任何增加、削减或任何一方转让其在工程公司中的股权完成后,工程公司应向有关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7.1.5. 无论何种情形下,转让方均有义务确保受让方签署并接受本章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和权益并成为本章程的一方;7.2. 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工程公司股权时,需符合特许经营协议中有关工程公司股权变更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提前取得市政府同意等);7.3. 甲方有权依有关国有资产治理规定或市政府要求将其持有的工程
14、公司股权划转给第三方,该等划转无需取得乙方事先同意;8. 股东会8.1. 股东会由工程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工程公司获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为工程公司股东会成立之日;股东会应在成立后的二十( 20)个工作日内于工程公司的所在地召开首次会议;首次股东会议由乙方召集并主持;在首次会议上,股东会应当确定工程公司董事人选、监事人选及其酬劳事项;8.2.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8.2.1. 打算工程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方案和经济性裁员;8.2.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打算有关监事、监事的酬劳事项;8.2.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8.2.4. 审议批准监事会
15、或监事的报告;8.2.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8.2.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8.2.7. 对工程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及工程公司股权的转让作出决议;8.2.8. 对工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2.9. 修改工程公司章程;8.2.10. 工程公司外部审计师的聘用、更换;8.2.11. 股东会认为应由其打算的其他事项;8.3. 上述股东会职权中,第 8.2.1、8.2.7、8.2.8、8.2.9 条款下事项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其他事宜,应由代表二分之一( 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8.4. 股东会会议每年
16、至少召开一( 1)次,除首次股东会会议外,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归档储存;召开股东会会议(包括股东会暂时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15)日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股东;8.5. 有以下情形之一,董事会应立刻书面通知全部股东,并在十五(15)日内召开股东会暂时会议:8.5.1. 代表四分之一( 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8.5.2. 三分之一( 1/3)以上董事提议时;8.5.3. 监事会提议时;8.5.4.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8.6. 双方均有义务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会议;8.7. 如股东会会
17、议对相关事项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 定代表应在该等股东会会议终止后十(10)日内进行磋商,以促使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如双方代表不能在前述期限内进行磋商,或磋商不能达成一样看法,或在双方代表磋商终止后七(7)日内股东会仍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就适用本协议第 20条的规定;8.8. 工程公司不应因股东出席任何股东会会议而向其支付任何酬劳;但是, 股东为履行其在本章程下的职责所发生的有关合理费用(如合理范畴内的差旅费和住宿费)应由工程公司予以承担;9. 董事会9.1. 工程公司首次股东会确定公司董事会成立相关事宜;9.2. 董事会由五( 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二(2)人,乙方委
18、派三(3)人;9.3.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1)名,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并经乙方同意;假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董事长在其离职期间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在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授权另一位董事代表其行使职责;如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又未有作出有效授权时,其职责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9.4. 董事的任期三( 3)年,经委派方连续委派,可以连任;如董事会席位因董事退休、辞职等缘由或因原委派方撤销该名董事的职务而显现空缺, 就原委派方应委派一名继任者,在该名董事剩余的任期内继任董事;9.5.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以下职权:9.5.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
19、股东会报告工作;9.5.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9.5.3. 打算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9.5.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9.5.5. 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9.5.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9.5.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9.5.8. 打算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9.5.9. 打算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打算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及其酬劳事项;9.5.10. 制定公司的基本治理制度;9.5.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9.6. 受限于本章程第 9.16 条款的
20、规定,第 9.5.6、9.5.7 条款下事项只有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做出董事会决 议;其他需要决议的事项只有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分之一(1/2)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作出决议;9.7. 董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1)次会议,在工程公司住宅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办;经三(3)名(含本数)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 或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暂时会议;董事长负责召 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 议事日程,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有关列席人员;董事有权在不迟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十(10
21、)日向董事长建议其认为应由董事会会议争论的议题,由董事长打算是否接受;董事 长应在不迟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5 日确定会议议题和议事日程并书面通知全体董事;9.8. 董事会会议需由董事会全体董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9.9. 双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与董事会会议,应出具书面托付书,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载明托付权限;9.10. 假如一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托付其他董事代表其出席 会议,致使董事会五( 5)日内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就另一方(通知人) 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被通知人),依据 该方法定地址
22、(住宅)两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该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十五( 15)日前, 以带回执的挂号函形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十( 10) 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假如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就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殊会 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殊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办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殊会议的全体董事的一样通过,仍可作出有效决 议;9.11. 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通讯方式召开;全部董事可以书面签署由董事长发出的董事会决议的方式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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