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WTO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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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背景下的学问产权反垄断立法一、理论分析:学问产权与反垄断法 一 学问产权的垄断和反垄断问题学问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益;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原来,学问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勉励创新、促进学问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学问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位置,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特殊是,在某些情形下,拥有学问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值行使学问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爱护的自由公正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
2、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学问产权的做法,必定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特殊是在学问经济时代,学问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进展中的位置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 地,学问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二 学问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学问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可以说既存在一样性也存在冲突;虽然说学问产权对传统反垄断法具有肯定的屏蔽效应,但是它们之间仍旧存在不行忽视的一样性;详细说来,在与竞争的联系和促进、推动创新并最终促进经济的进展上,学问产权与反垄断法具有统一的目的与功能;同样的情形也显现在对消费者权益的爱护方面;学问产权无论是通过勉励创新、促进经济进展在
3、总体上增加消费者福利,仍是通过对详细11 / 10市场上侵害学问产权行为的禁止和制裁来使消费者免遭交易中的损害,都可达到爱护消费者的目的;而反垄断法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个时期,也不论是更加突出公正仍是更加突出效率,在爱护消费者利益、增进消费福利方面就是完全一样的;因此,可以说,学问产权与反垄断法都是具有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然而,学问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确可能存在冲突和冲突的一面;笼统地说,学问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的或有肯定限制的垄断的制造物,相反,竞争政策都是关于自由 的,是反垄断的;无论是从学问产权的垄断性质来看,仍是从其可能被运用于实施非法限制竞争行为的详细情形来看,反垄断法的
4、要求与学问产权都可能发生冲突;众所周知,本身合法的权益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禁止权益滥用”是一项由诚恳信用原就延长而来的重要法律原就;市场经济是一个诚信经济,无论全球性的经济活动仍是区域性的经济活动,都应当时刻遵循诚信原就;规范学问产权的行使行为,保证市场公正交易的竞争秩序,有的可以由学问产权法律机制本身解决的,即通过学问产权法自身的权益限制规范来解决,有的往往需要与其他法律 特殊是反垄断法 的机制结合起来加以解决;由于进展中国家在学问产权领域内的贸易环境下一般都是作为买受方而显现的,而在此类型的学问贸易中,买方基本上处于弱势位置,因此通过必要的立法明确学问产权的爱护和限制的尺度,对于包括我国
5、在内的进展中国家来说特殊重要;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必定使我国的企业被更多地推向市场,它们可能会对在国内市场上的其他企业 包括跨国企业 的垄断行为感到束手无策,而它们在国外市场上的行为却仍要到处受到严格的反垄断法制约的问题;由此看来,学问产权在其爱护上与反垄断立法存在冲突;但是在对其适度的限制问题上,学问产权与反垄断立法就存在和谐的可能;并且,从将来进展的趋势看,学问产权法律和反垄断立法之间的契合度将越来越紧密;二、我国关于学问产权反垄断的立法现状 一 我国关于学问产权反垄断的立法简况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基本的反垄断法,更没有特地的与学问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现在就没有任何这种性质
6、的法律规范;事实上,在我国有关的法规仍是有一些这方面的法律规范的;这主要表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治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就和有关合同的法律中;另外, 1993 年制定、实施的反不正值竞争法的有关条款 第 12 条、第 15条 虽然不是特地针对学问产权领域行为的,但同样也可适用与涉及学问产权的有关行为;此外, 1994 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7 条规定中的“不得以不正值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也可懂得为包括涉及滥用学问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从以上我国现行的与学问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规范来看,它们虽然对涉及学问产权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作了
7、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极为零散、粗糙、不完整明确,主要散见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之中,不是特地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此作出规范的;而且,现有的多数法律规范是适用于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行为,而不是普遍适用于我国市场上的与学问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其适用范畴仍极为有限;从其内容来看,它也需要依据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加以更新、完善;可以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要求和将来学问经济时代需要的与学问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我国仍处于萌芽状态,从严格、完整的意义上来说,甚至仍近乎空白;因此,我国在这方面仍面临着艰难的任务; 二TRIPs 对我国学问产权反垄断立法的影响世界贸易组
8、织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 简称 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畴内学问产权爱护领域中涉及面广、爱护水平高、爱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它对我国学问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明显具有肯定程度的影响力;第一, TRIPS协议对于滥用学问产权来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判定并不仅仅依靠于“限制贸易”一个标准,仍增加了“阻碍技术传播”的标准,好像已经考虑到了学问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技术进步和传播,从推动社会进步和促进公众利益;这种前瞻性为我国反学问产权滥用的立法供应了符合当前时代进展潮流的切入点;其次,虽然 TRIPs 表面上好像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敬重,实际上反映的是发达国家的意志;但是,其
9、制度上的设计,我认为,仍是在肯定程度上对我国立法有现实意义的;TRIPS协议的第 8 条第 2 款和第 40 条 第 2 部分第 8 节 主要表达了两个原就,即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个案分析的原就和与学问产权爱护不相冲突的原就;这两个原就的确立,可以为包括我国在内的进展中国家的立法所参照;最终, TRIPs 第 8 条第 2 款原就上承认了成员在掌握限制性行为方面的权力;但在如何执行与如何掌握上, TRIPS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它仅仅划定了一个“要与协议条款不相冲突”的大框架,也就是不能有损于协议所爱护的权益人的权益;这就赐予各国国内反垄断法肯定程度的自由创制权,我国完全可以在此权限范畴内作出正值
10、合理的法律规定;由于我国没有基本和完备的反垄断法,学问产权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措施,而技术进出口治理条例中仅有的几条特别原就和粗糙的对于限制性条款的规定,根本无法适应复杂的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要求;因此,在DVD大事中,我国制造企业根本无法依据我国的法律向 6C据理力争,而只能依靠美国的法律恳求美国司法部的支持;并且,由于我们不能依据自己的法律来判定技术出口方的行为在我国是否构成违法,所以就连 TRIPS协议第 40 条第 3 款规定的恳求对方国家进行协商的权益都无法实现;反垄断法是各国进展市场经济共同的内在要求,而对学问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已经加入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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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WTO 背景 知识产权 垄断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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