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保险学重点知识介绍000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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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风险 1、纯粹风险2、偶然发生的风险3、大量、同质风险4、具较重大缺失的风险5、非群灾巨灾缺失重大风险6、可以用货币衡量的风险3 保险的基本原就保险利益原就、最大诚信原就、近因原就、代位原就、缺失补偿原就、缺失分摊原就4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需是法律认可并且受到法律爱护的利益,必需是客观上存在的利益,必需是能够在经济上确定的利益;5 保险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全部权、托付保管权、抵押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与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
4、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6 保险人告知的含义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殊是免责条款; 所谓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打算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7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 在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仍必需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说明;8 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
5、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9 保证的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10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 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舍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见的某种权益;禁止反言, 是指一方当事人舍弃了合同中可以主见的权益,日后不得再重新主见这种权益11 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就多种缘由并存时的判定:(1) 各缘由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2) 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3) 导致缺失的多种缘由中,没有除外责任的,只要其中一个为承保风险,无论其他缘由如何,应当负赔偿责任;(4) 既有除外责任也有承保责任的,应当分析缺失结果是否能分解;如可以分解,保险人只对承保责任;如不能分解,就除外责任为近因,
6、保险人不负责理赔;多种缘由连续发生:(1) 各缘由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2) 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3) 前由于不保风险,后由于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4) 前由于保险风险,后由于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缘由间断发生(1) 间断发生的缘由都是保险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保险人对各个缘由所致缺失均负责赔偿;(2) 间断发生的缘由中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如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发行在承保风险前,保险人的责任自承保风险造成的缺失开头负责;如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之后,保险人对缺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介入之前;12 代
7、位原就代位: 保险人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代位原就: 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依据法律或保险合同商定,对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缺失进行赔偿以后,依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缺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益,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意义(1)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缺失补偿原就的贯彻执行;(2) 爱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 有利于被保险人准时获得经济补偿;13 物上代位与代位求偿的区分.1、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缺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2、代位求偿取得的是代
8、位权,而物上代位取得的是全部权;保险人取得的是对保险标的的权益及义务;14、缺失补偿原就缺失补偿原就的含义1、经济补偿:保险的基本职能;2、缺失补偿原就: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时,被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的商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补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缺失 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15 定值保险定义: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商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的保险;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缺失程度十足赔付 (常见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运算公式为( 1)缺失程度 =(保险财产的完好
9、价值 -残值) /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 100%( 2)保险赔款 =保险金额缺失程度16 不定值保险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商定保险标的价值,在出险时确认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1、不足额保险:指合同中商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即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也称为部分保险;2、足额保险:指合同中商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等额,即保险金额刚好等于保险价值;3、超额保险:指合同中商定的保险金额超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17、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0 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18 保险合同重要概念1、
10、保险费: 投保人为使其财产和人身获得保险保证,按合同商定向保险人支付的对价,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来源,也称为保费;2、保险金: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缺失给付的实际保险金数额;3、保险金额: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或显现保险大事时,应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超额、足额、不足额保险)4、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量的价值总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高限额, 可以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依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5、保险标的:指投保人将其作为保险对象申请投保、而由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财产或人身利益;19 保险合同关系人1、被保险人 Insure
11、d :我国保险法( 2002)第 22 条规定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证,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2、受益人: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恳求权的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20 受益人的特点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2、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受益人不肯定能得到保险金;(可以变更, 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就不能得到保险金; )除人身保险合同另有商定外,被保险人本身就拥有受益权,只要被保险人生存, 就被保险人为保险金恳求权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下,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3、受益人享受的收益权是种期得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
12、后才能享受,在国外又称为等待权;4、收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舍弃收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让等处分权益,由受益权的不确定性打算的;5、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即可;6、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共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不是遗产,无需交遗产税,也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7、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被指定变更、受益人舍弃受益权或失去受益权时, 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21 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书面要约.暂保单:又称
13、暂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暂时合同,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凭证: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保险单,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22 保险人的义务1、说明合同条款及内容义务2、准时签单义务 3、保密义务 4、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5、支付其它特殊需费用的义务(查勘、施救)23 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财产保险是以保险双方商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又叫“零时起保责任制” ;保险双方是否已商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是判定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24 人身保险合同生
14、效条件人身保险是以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为生效条件;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其保险费的交付也是分期付款,所以,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即视为生效;25 保险合同的终止(一)正常终止1、自然终止 2、履约终止3、协议终止 4、行使终止权终止(二)特殊终止1、自始无效 2、违约终止 3、解约终止26 财产缺失保险分类火灾保险运输保险 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27 责任保险及其分类责任保险是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分类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28 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点直接保证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证受害人利益直接补偿对象:与保险
15、人签订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间接补偿对象: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只有当第三方的利益缺失客观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才产生被保险人的利益缺失29 第一缺失保险: 不要求被保险人以其财产的全部价值足额投保,而是以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高缺失额为保险金额;当财产发生缺失时, 不论保险金额占全部财产价值的比例如何,只要缺失金额在保险金额内,保险人就得按实际缺失赔偿, 而不实行比例赔偿的方式;实行第一缺失赔偿方式的缘由第一缺失赔偿方式不要求被保险人足额投保,其费率较高, 这种方式对保险人和被保险都有利:一般情形下, 家庭财产全损概率很小, 不必要足额投保, 可以节约保费, 增加风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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