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从赔偿与补偿的界限看大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方向下.docx
《2022年从赔偿与补偿的界限看大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方向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从赔偿与补偿的界限看大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方向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学习资源从赔偿与补偿的界限看大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方向下三、方法论之反思赔偿与补偿的融合, 不禁引起我们的反思;为什么会这样 .笔者认为,这主要与传统讨论国家赔偿的方法有关:我们知道,国家赔偿发源于民事损害赔偿,因此其归责原就、赔偿程序、赔偿方法等一系列基本制度都带有剧烈的借自民法的痕迹;特殊在代位责任论之下,国家只是代替公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实际上公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仍旧完全采纳民法中的规定,只不过将民法中的“权益侵害”改为“违法”,将“侵权人的过错”转变为“公务人员的过错”;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下,国家赔偿完全不顾现实情形的进展,而严格使用“违法”和“过 错”的标准,在某种程
2、度上,产生了“以救济形式”取代“救济内容”的后果;可以说,在代位责任论下,国家赔偿法具有民法的特殊法的性质是不难懂得的,由于这里唯独的“公”的性质就是国家的显现,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仍旧是公务人员与私人之间的关系,而并非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强调违法性和公务人员的过错对于国家赔偿到底有什么意义呢. 一 违法性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性具有使公民向国家恳求赔偿正值化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却与国家赔偿的实际需要不符;由于审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是行政诉讼所要完成的内容,它的目的在于保证依法行政原就的实现,爱护某一特定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一般是行政诉讼中的撤销之诉,违法性可能引起
3、赔偿责任,但不肯定完成赔偿责任;由于赔偿责任的存在,更重要的是要有损害结果,当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没有造成损害时,当事人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并非赔偿之诉;另外,在某些情形下,出于公法上的特殊利益的考虑,国家的赔偿责任可能会受到限制,如出于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而对法官的错误判决的赔偿责任的限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制;如出于国际法上的对等原就,对外国人的赔偿恳求权的限制等等;这些都构成了违法但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子;此外,假如违法行为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所引起的,国家的赔偿责任仍可能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因此,违法性并非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更主要的是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代位责任论之下,实际上已经显现了将
4、损害结果等同于违法性的判定标准,如显现损害结果即推定公务人员违反了客观上所应尽的留意义务,由此即具有违法性,通过这种置换,那种行政诉讼上所要求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欠缺行政法所规定的实体性或者程序性要件的违法性的判定标准已经不存在了;这也就是日本一些学者认为国家赔偿上的违法性与撤销诉讼中的违法性是不同的缘由;或许更精确的说法是,国家赔偿中的违法性并非与众不同,而是根本就不需要; 二 公务人员的过错依据法国学者的看法,公务人员的过错与国家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务过错是两个概念;一方面,仅有公务人员的过错,并不能构成国家赔偿责任;比如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的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人员即使存在过错,但
5、只会引起公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由国家承担;另一方面,即使没有公务人员的过错,也可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比如公务人员执行上级的错误命令,只要该错误不是特别明显的,公务人员的执行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但国家仍要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公务人员的过错也可能引起公务过错,比如公务人员怠于履行职务,这就是公务人员的过错,也同时构成公务过错,但这并不能抹煞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认定公无过错的存在;笔者在这里借用公务过错的概念,并不是要承认国家赔偿实行过错责任,而是要强调国家赔偿的关键在于国家的自负其责,而与公务人员的过错无关;然 而,这也并非说一点不需要追究公务人员的过错,否就将降低公务人员对工作留
6、意的程度,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有必要在行政机关内部对有过错的公务人员进行惩戒,但不管是让其承担物质上的财产缺失,仍是让其承担精神上的警告处分,均属于行政内部关系,与旨在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国家赔偿不同;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可见,违法性和公务人员的过错并非追究国家赔偿本身所需,而实在是民法思维在国家赔偿中的连续;所以,即使在发生违法性和公务人员的过错的内涵已经远远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情形下,仍旧固守这两条标准来认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存在,也实在是没有熟悉到自己思维意识中这一潜在的误区; 从国家赔偿法的趋势来看,应当是独立的公法,由于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单纯的私法所无法完成的,由于公法的关键是爱护公
7、共利益,更深一层的含义是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所以,国家赔偿法的意义主要在于判定公民在国家公务执行过程中的缺失是否属于特殊牺牲,假如属之,就要通过填补缺失来强调爱护私人利益;反之,就认定其为公民对国家应尽的牺牲义务,强调爱护公共利益;这一趋势也适用于行政补偿法;四、赔偿与补偿的界限对于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意义在 2004 年宪法第 20、22 修正案通过之前,行政补偿在大陆只是一个一般法律上的制度, 然而在此之后,行政补偿已经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制度;因此,有的学者提出是否要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与此相呼应,一些学者提出了两种制定该法的思路,一种是单独制定,另一种是在现有的国家赔偿法中
8、增设一章作出规定即可;笔者并非在这里要支持某一种思路,而是认为,在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界限已经模糊的情形下,修改国家赔偿法仍是制定单独的行政补偿法都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我们是否需要跳出赔偿与补偿两分的模 式,而重新考虑一种方法;实践证明,笔者的“多虑”并非没有道理;第一,假如我们观看国外学者在其著作中对于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支配,就会发觉一种 不同于国内将两者单独分立的做法,德国学者毛雷尔在“国家赔偿法”一编下统摄“基本法第 34 条/ 民法典第 839 条规定的职务责任”和“财产损害赔偿”两章,其中的职务责任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行政赔偿,后者就包括我们讲的行政补偿以及具有德国法特色的准征收补偿、具
9、有征 收成效的补偿和应与补偿的财产全制约在内;对此,毛雷尔的说明是:国家赔偿法调整公民在 国家活动侵害其权益时而提出的损害赔偿、公正补偿、复原原状的恳求;日本学者室井力的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做法是在“国家补偿”一章下统摄“缺失补偿”和“国家赔偿”两节;他的说明是:国家补偿 是指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活动对国民造成的损害或缺失所给与补偿的制度的总称,它基本上 由缺失补偿和国家赔偿制度构成;另一位日本学者和田英夫的做法也是在国家补偿一章下统 摄国家赔偿和缺失补偿两节,他认为,以往近代自由主义的法治国家的传统学说,依据造成损 害发生的行为,划分出基于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和基于合法行为的缺失补偿两种类型,
10、 但是,现代社会福利国家的行政机能的不断扩大和复杂化,消解了上述差别显著的二元方式, 要求将填补被害者的损害置于社会公正负担的原就上,在包含结果责任和危急责任的一元的国 家补偿体系下,以新的观点重建理论,并进一步实现立法统一化;和田英夫教授的观点实际在室井力教授的著作中也有反映,他认为,国家赔偿制度是在现行宪法支配下形成的,进而人 们将这种制度和缺失补偿制度相结合,为探究国家补偿制度的体系化进行了有力的尝试;这种 尝试的意义有如下两种:一是想从两者共有的损害补救理念角度统一把握两种制度,贯彻这一 理念意味着贯彻对被害者的救济;二是尝试统一把握国家补偿,当然是为了突出原先不作为国 家赔偿制度或缺
11、失补偿制度救济对象的被害存在,从而有可能把基于结果责任的国家补偿制度 的问题作为理论上的问题提出;然而,虽然室井力教授熟悉到了这一点,但他随后又确定了 国家赔偿和缺失补偿存在不同;可见,他对这一融合的思想的贯彻是并不完全的;但是,到底 理论上已经显现了融合二者的呼声;其次,现实中的国家赔偿和缺失补偿体系的杂乱、无序、交叉、冲突促使建立统一的体系,从而更加有力地保证受害人的权益;毛雷尔教授承认,现有的国家赔偿法已经成为“一堆多层次、遍布漏洞、难以提纲挈领的材料”;从德国国家赔偿法的体系来看,狭义的国家赔偿部分有有基于违法过错的职务责任、无因治理中的赔偿恳求权、行政法债务关系中的赔偿恳求权、危急责
12、任恳求权、公法上的返仍恳求权、针对财产权缺失的基于违法有过错的准征收补 偿、 针对非财产缺失的基于违法有过错的准牺牲侵害补偿,缺失补偿部分有针对财产权缺失的基于合法征收的征收补偿、针对非财产权缺失的基于合法行为的牺牲恳求权、针对非财产损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失的基于违法但无过错的准牺牲侵害补偿、针对财产权缺失的基于合法行为的应予补偿的财产全制约、针对财产权缺失的基于合法行为的征收性侵害补偿、无因治理中的补偿恳求权以及社会国家目的上的衡平补偿、方案保证给付恳求权,另外仍包括作为国家赔偿和缺失补偿救济手段之外的后果清除恳求权和社会法上的形成恳求权;日本法上的国家补偿的体系包括国家赔偿 因公权力违法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家赔偿法 2022 赔偿 补偿 界限 大陆 修改 方向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