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2年3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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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中国中国巨石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2 年年 3 月月修订)修订)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5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5 5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6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7 7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 8 8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11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1
2、313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414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15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1818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3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 2323 第二节第二节 董事会董事会 . 2525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2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 3232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3232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4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3434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3737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38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通知与公告 . 39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 3939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 4040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41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4242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党委党委 . 44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修
4、改章程修改章程 . 45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附则附则 . 46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8544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24531U。 第三条第三条
5、 公司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21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中文) CHINA JUSHI CO., LTD (英文)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南路669号 邮政编码:314500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313.6728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6、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
7、。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转换机制,强化和规范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公司成为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让股东获得满意的回报。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是: 新材料的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复合材料、建筑材料、工程材料及制品、玻璃纤维相关原材料、 化工原料 (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 、 设备及配件的批发; 自有房屋的租赁;设备安装;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管理;资产管理。以上涉及许可证
8、的凭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1
9、000 万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40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6.67%,其中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以资产认购 793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7.79%;浙江桐乡振石股份有限公司以资产认购 467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2.26%;江苏永联集团公司以资产认购 89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24%;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以现金认购 5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38%。 其中:发起人股东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已于 2009 年 4 月 29 日更名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所持公司 37.79%的股份转让给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又将
10、所持公司 37.79%的股份转让给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已于 2005 年 3 月28 日改制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0.17%的股份;江苏永联集团公司已将所持公司 4.24%的股份转让给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浙江桐乡振石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08 年 7 月 23 日更名为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6.15%的股份;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0.04%的股份;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81%的股份。 第第二二十条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313.6728 万股,均为普通股
11、,每股面值一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元。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12、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13、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
14、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第三三十条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15、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16、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17、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董事、 高级管理
18、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19、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20、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的当日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作出书面报告: (一)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 (二)将所持有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 (三)决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予以转让; (四) 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五)变更名称; (六)发生合并、分立; (七)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或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第第四
21、四十条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
22、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发现股东占用公司资产的,应立即了解占用资产的原因、时间、金额等情况,并向占用公司资产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解决。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解决,公司应向司法部门申请冻结其持有的公
23、司股权,通过变现股权来偿还侵占的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董事会发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侵占公司资产的,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 应立即组织调查,在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侵占公司资产的事实后,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第四十一一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24、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25、(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第四十二二条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2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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