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精达股份招股说明书附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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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Tongling Jingda Special Magnet Wire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附录 发行人名称: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住所:安徽省铜陵市芜铜路(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主承销商名称: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南塔 15- 16 层 3 - 1 法律意见书 精达股份 3- 1- 1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 0 0 1 年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 2 0 0 1 第 1 9 - 1 号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达股份” )的委托,指派潘平、宋世俊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 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精达股份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律师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 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3、工作报告 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精达股份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精达股份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3 - 1 法律意见书 精达股份 3- 1- 2 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4 、 本律师同意精达股份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4、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没有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律师已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阅并确认。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精达股份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精达股份 2 0 0 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报告 , 决定公司在辅导期满经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验收及光大证券内核通过后,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2 0 0 1年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A 股)不超过 2 , 8 0 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区间定为 5 - - 1 2 元人民币,发行
5、底价不低于每股 5元人民币(具体发行数额及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本次申请社会公众股(A 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 (二)上述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社会公众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其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精达股份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精达股份是经安徽省体改委皖体改函字 2 0 0 0 6 2
6、号文、安徽省人3 - 1 法律意见书 精达股份 3- 1- 3 民政府皖府股字 2 0 0 0 第 2 4号批准证书批准,由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达集团” )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投” ) 、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风投” ) 、北京中关村青年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创投” )和铜陵市皖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中公司” )四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人精达集团以其全部经营性资产线缆车间、电磁线车间、微细线车间、模具车间、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网络管理中心及持有铜陵精工特种漆包
7、线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精工公司” ) 5 % 的股权投入股份公司,其他发起人以现金出资。根据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皖国信评报字 2 0 0 0 第 1 3 2号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皖国资评字 2 0 0 0 1 1 1号关于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审查意见的批复 , 精达集团进入精达股份的净资产为3 , 5 0 0 万元,其他发起人以现金 5 0 0 万元出资,发起人出资总额为 4 , 0 0 0 万元。发起人全部出资, 按照 1 1 的折股比例折为 4 , 0 0 0 万股, 分别由各发起人持有。其中,精达集团持有
8、 3 , 5 0 0万股,占总股本的 8 7 . 5 % ,安徽科投持有 2 1 0 万股,占总股本的 5 . 2 5 % ,合肥风投持有1 5 0万股,占总股本的 3 . 7 5 % ,中关村创投持有 1 0 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 . 5 % ,皖中公司持有 4 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 % 。2 0 0 0年 6 月 2 6日,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会事验字 2 0 0 0 第 2 8 0 号验资报告 ,确认各发起人认购发起人股的资金全部到位。2 0 0 0 年 7月 1 1 日,精达股份召开了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筹建工作报告、公司章程,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2 0
9、0 0年 7月 1 2日,精达股份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因此,精达股份具有股票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 - 1 法律意见书 精达股份 3- 1- 4 (二)精达股份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达股份没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精达股份系主要生产用于国内制冷行业的特种电磁线产品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属于电工器械制造行业,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精达股份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精达股份本次拟发行社会公众股(A股)2 , 8 0 0万股,每股面值 1元
10、,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6 , 8 0 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超过 5 , 0 0 0 万元。 (四)精达股份设立时股份已经募足,距今已超过 1 2 个月。 (五)精达股份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为 2 , 8 0 0万股,占精达股份发行后股份总额 6 , 8 0 0 万股的 4 1 . 1 8 % ,不少于精达股份发行后股份总额的 2 5 % 。 (六)精达股份 2 0 0 0 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 0 % 。 (七)精达股份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超过 2 0 % 。 (八)精达股份的主要发起人精达集团为国有大型企业,可连续计算经营业绩。 (九)精达股份近三年连续盈利, 并可向股东支
11、付股利。 (十)精达股份本次发行后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十一)精达股份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十二)精达股份已接受辅导机构辅导满一年,证券监管部门已对精达股份进行了调查、评估并验收合格。 (十三)精达股份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3 - 1 法律意见书 精达股份 3- 1- 5 四、精达股份的设立 (一)精达股份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精达股份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有关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达集团以净资产出资,其相关债务转移至精达股份的行为已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不会引致精达
12、股份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精达股份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均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精达股份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精达股份的独立性 (一)精达股份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二)精达股份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精达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精达股份人员独立。 (五)精达股份机构独立。 (六)精达股份财务独立。 (七)精达股份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 (一)精达股份发起人均系企业法人,现依法有效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13、(二)精达股份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3 - 1 法律意见书 精达股份 3- 1- 6 性文件的规定。 (三)精达股份发起人以其所有的净资产、股权及现金出资,按 1 1的比例折合为精达股份的股本,其出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其出资方式和折股比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起人精达集团以其持有的精工公司5 % 的股权折价入股,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并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五)发起人投入精达股份的资产的权属证书已转移给精达股份,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精达股份的股本及演变 (一)精达股份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
14、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精达股份设立后股权未发生变动。 (三)精达股份发起人所持的股份不存在质押。 八、精达股份的业务 (一)精达股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精达股份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在中国大陆进行,其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精达股份的主营业务没有变更过。 (四)精达股份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精达股份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3 - 1 法律意见书 精达股份 3- 1- 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持有精达股份 5 % 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精达集团、安徽科投,均系精达股份的发起人。 (二)精达股份与安徽科投之间没有关
15、联交易,与精达集团存在土地使用权租赁、综合服务、商标转让、专有技术转让、代理进出口、开具承兑汇票等关联交易,与精达集团控股子公司铜陵精达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出售废丝、销售电磁线等关联交易。 (三)上述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精达股份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精达股份已通过建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及持有 5 % 以上股东出具承诺的方式,保证关联交易不损害精达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 精达股份已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章程 (修订案)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精达股份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精达集团和安徽科投已通过出具书面承诺的方式,避免与精达
16、股份进行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保护精达股份及其他股东利益。 (八)精达股份已对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精达股份的主要财产 (一)精达股份拥有房屋、建筑物面积共计 1 4 , 9 8 5 . 8平方米,均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精达股份所使用的土地面积为 2 6 , 8 9 1 . 6 1平方米,系精达股份通过与精达集团签订租赁协议的方式取得,期限为精达股份成立至精达集团土地使用权证有效期截止之日止,共计为 5 0 年。精达股份所使用的商标为“精达”牌3 - 1 法律意见书 精达股份 3- 1- 8 文字图形注册商标,原商标权人为精达集
17、团,精达股份和精达集团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精达”牌文字图形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精达股份,现商标权人已变更为精达股份。精达股份和精达集团签订专有技术转让协议,精达集团将其拥有的变频电机用抗电晕电磁线生产技术、H F C 1 3 4 a压缩机用漆包电磁线生产技术、H F C空调压缩机用多层复合漆包电磁线生产技术和 2 0 0级耐冷媒电磁线生产技术已转让给精达股份,上述商标、专有技术转让后,由精达股份独占使用。精达股份目前没有专利、特许经营权等其他无形资产。 (三)精达股份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机器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共计2 4 0 台(套) 。 (四)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精达
18、股份是通过股东投入、自购、租赁、转让等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齐备。 (六)精达股份对其主要财产因其向银行贷款而设置了抵押权。本律师认为,精达股份因自己贷款而以自己财产抵押的行为,不损害精达股份的利益。因抵押而对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限制,不影响精达股份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精达股份租赁使用精达集团的土地使用权,并签订了租赁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已经获得铜陵市土地管理局批准, 并办理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精达股份租赁精达集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十一、精达股份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精达股份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
19、潜在风险。 (二)精达股份所签订的重大合同均系以精达股份名义进行,合同履行不3 - 1 法律意见书 精达股份 3- 1- 9 存在法律障碍。 (三)精达股份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精达股份欠精达集团欠款 7 7 0余万元,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精达股份本次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精达集团为精达股份的控股子公司精工公司提供了数额为人民币 8 0 0 万元的担保, 精达股份没有为精达集团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精达股份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精达股份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精达股份设立至今
20、没有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出售资产等行为。 (二) 精达股份设立后, 精达股份与铜陵精业特种漆包线厂(以下简称 “精业厂” )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精达股份收购精业厂所持精工公司 6 5 % 股权,精工公司的其他股东也一致同意精业厂与精达股份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精达股份收购精业厂所持精工公司 6 5 % 股权的事项已于 2 0 0 0年 8 月履行完毕,上述收购股权行为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精达股份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不涉及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精达股份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精达股份章程制定及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精
21、达股份章程及章程(修订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 1 法律意见书 精达股份 3- 1- 10 (三)精达股份章程(修订案)是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起草或修订的,未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但按中国证监会相关的规定补充了独立董事等内容。 十四、精达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精达股份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精达股份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精达股份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精达股
22、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精达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精达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精达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一年内有变化,精达股份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精神增设独立董事两名,原董事减少两人,对因工作变动而辞职的两名监事进行了更换,股份公司总经理也作了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精达股份设有三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精达股份的税务 3
23、- 1 法律意见书 精达股份 3- 1- 11 (一)精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精工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精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精工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精达股份近三年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精达股份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精达股份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已出具意见。 (二)精达股份近三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三)精达股份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
2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十八、精达股份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精达股份本次股票发行所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1 、年产 6 0 0 0 吨自润滑漆包线及 2 0 0 0 吨无氟漆包线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总投资 9 , 1 8 4万元,已经获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经贸投资 2 0 0 0 9 5 1号文及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皖经贸投资函 2 0 0 1 8 1号文批准。 2 、年产 2 0 0 0吨吸尘器及滚筒洗衣机用耐热漆包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 2 , 3 7 1万元,获得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皖经贸投资函 2 0 0 1 4 4 7号文批准。 3 、年产 3 0
25、 0 0吨电动工具用 H 级及以上漆包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3 , 0 4 1 万元,获得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皖经贸投资函 2 0 0 1 4 4 9 号文批准。 3 - 1 法律意见书 精达股份 3- 1- 12 4 、年产 3 0 0 0吨微波炉变压器用复合漆包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3 , 1 2 8 万元,获得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皖经贸投资函 2 0 0 1 4 4 8 号文批准。 5 、 年产 3 0 0 0 吨汽车电器用耐高温电磁线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总投资 3 , 0 1 2万元,获得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皖经贸投资函 2 0 0 1 4 5 0 号文批准。 6 、年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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