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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治理条例1999 年 11 月 29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依据 2004 年 11 月 26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治理条例的打算修正第一章总就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治理, 改善生产、 生活环境, 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公用基础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治理,必需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小城镇,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2、的建制镇 不含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 和集镇;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作为农村牧区肯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本条例所称小城镇规划区, 是指小城镇建成区和因建设进展需要实行规划掌握的区域;小城镇规划区范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乡域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小城镇建设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爱护生态、节省用地的原就,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在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难易发地区不得建设小城镇; 已经建设的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在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者制定搬迁重建规划;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3、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治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治理工作,并依据规定设置村镇规划建设治理机构或者配备治理人员, 具体实施小城镇规划建设治理工作;其次章规划的编制第七条小城镇建设必需编制规划,要依据规划进行建设;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需取得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依据优化资源配置,有利生产,便利生活,改善生态环境和高起点、高标准、适当超前的原就进行;编制小城镇规划, 应当符合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旗县域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并同其他有关
4、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和谐;第八条小城镇规划包括建制镇规划和集镇规划;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进行;编制集镇规划,应当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治理条例进行;第九条小城镇规划期限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进展目标相一样,近期为五年至十年,远期为十五年至二十年;第十条建制镇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 由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重要工矿区、 林区建制镇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镇区具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苏木乡域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苏木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 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小城镇规划批准后,由苏木
5、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小城镇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据经济社会进展需要, 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小城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小城镇性质、 规模、进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需依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第三章规划的实施第十二条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需符合小城镇规划,听从规划治理;第十三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必需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治理机构初审后, 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看法书;第十四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需向镇人民政府
6、村镇规划建设治理机构申请定点, 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治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五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 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必需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治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十六条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转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畴;确需转变的,必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在集镇规划区内兴办乡镇企业、 公用基础设施、 公益事业需要申请用地的, 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后, 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看法书,建
7、设单位方可向土地治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八条在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依据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一 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 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 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看法书后,向土地治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 使用原有宅基地、 闲暇地和其他土地的, 由苏木乡人民政府依据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第十九条选址看法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选址看法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 必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次十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暂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 应当向土地治理部门申请用地 ; 其中,在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建暂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必
8、需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治理机构核发暂时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治理部门申请用地; 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暂时建筑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需听从;禁止在批准暂时建筑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四章设计、施工治理其次十一条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需进行设计;以下建设项目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并依据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一 跨度、跨径 6 米以上的建筑 ; 二 高度 4.5 米以上的单层建筑及二层以上的楼房 ; 三 混合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 四 公用基础设施;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其次十二条承担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设计、
9、施工单位, 必需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需到工程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治理 机构登记验证;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也不得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单位;其次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依据设计图纸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必需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其次十四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确保工程质量, 依据有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其次十五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开工前, 建设单位和个人要提交相关文件材料, 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
10、规划建设治理机构初审后,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对符合开工条件的, 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托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治理机构现场定位验线;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准开工,并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其次十六条居民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 开工前,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治理机构申请开工,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对符合条件的,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治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准建证, 派员到实地定位验线; 准建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逾期未
11、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其次十七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本条例其次十一条所列建设项目,由旗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其他小型建设工程,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治理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其次十八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体会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五章房产治理其次十九条在建制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集镇的房屋, 实行产权登记治理制度;依法爱护房屋全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执行;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三十条 房屋全部权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治理机构申请
12、产权登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房屋全部权证书;房屋全部权转让、 变更时,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治理机构申请产权变更登记, 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房屋全部权证书;第三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 全部权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相关文件资料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治理机构申请房屋全部权登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房屋全部权证书;第三十二条房屋租赁,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治理机构登记备案;第三十三条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因规划建设拆迁时, 建设单位应当赐予房屋全部权人合
13、理补偿、妥当安置;被拆迁房屋的全部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听从小城镇规划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第六章 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治理第三十四条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 城乡各行业应当积极参加小城镇建设,投资兴建公用基础设施;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从苏木乡镇收取的城市爱护建设税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应当足额返回苏木乡镇, 专项用于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的爱护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第三十六条小城镇的公用基础设施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第三十七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 擅
14、自开挖和占用道路 ; 二 在公用基础设施管线上圈占用地或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取土、作业及堆放物资 ; 三 向泄洪渠、排水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四 占用、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 ; 五 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 六 损坏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输变电、通讯、测绘标志等设施;第三十八条小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必需设置水源爱护区; 爱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其他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好小城镇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活、生产环境;严禁污染项目向小城镇转移;第四十条禁止擅自占用小城镇规划区内
15、的公共场所; 因特别需要在公共场所建暂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必需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治理机构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必需拆除、清理、复原原状;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妥当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家畜家禽实行圈养,严禁散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 未依据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四十三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 未依据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峻影响小城镇规划的, 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
16、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影响小城镇规划,尚可实行改正措施的, 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建住宅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惩罚;第四十四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者施工, 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可处以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 情节严峻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未依据设计、 施工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 未依据有关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
17、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 三 未依据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四 未办理开工手续的 ; 五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 六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第四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并可处以 100 元至 500 元罚款: 一 未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手续的 ; 二 未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侵害, 限期拆除, 复原原状, 并可处以 500 元至 2000 元的罚款 ; 造成缺失的应当赐予赔偿;第四十七条未经批准在小城镇公共场所修建暂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 元至 2000 元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小城镇规划建设治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规定赐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惩罚打算的,由作出 惩罚打算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就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询问,就上中顾法律网 好资料来自互联网共同共享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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