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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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发布部门 : 建设部 发布文号 : 建市招函 200445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为推动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工 作,规范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培养进展总承包队伍,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征求看法稿),现将征求看法稿印发给你们,并同时在网上征求看法;请提出修改看法后,于2005 年 1 月 17 日前将修改看法文字版和电子版返回我司,网上征求看法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看法发送至 ztb; 建设部建筑市场治理司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房屋建筑 和市 政基 础 设 施工 程总 承 包 招标 投标管 理办
2、法 ( 征求 看法 稿 ) 第 一章 总 就 第一条 (方法制定的依据及目的)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爱护总承包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关联法规:其次条 (方法适用范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 工程 )建设,实施总承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挑选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托付其完成工程工程的勘
3、察、设计、选购、施工、试运行等全部或者多项的建设活动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就)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就,择优挑选总承包单位;第五条 (投标活动不受任何方式的非法干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全部制形式、企业注册地、隶属部门等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勉励工程采纳总承包)勉励各类投资采纳工程总承包,工程提倡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治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4、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具体的监督治理工作,可以托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八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供应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应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为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提 供优质服务; 其次章 招标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人的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工程工程、进行总承包建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发包可实行的方式及工作内容)工程发包可以采纳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全过程总承包招标,也可以依据立项批准的需要和工程建设工程性质的需要采纳分如干阶段实施总承包招标;一般有如下方式
5、和工作内容:(一)设计施工选购 /交钥匙总承包招标(二)设计 -施工总承包招标(三)设计 -选购总承包招标(四)选购 -施工总承包招标(五)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招标发包方式、工作 内容和责任等,由招标人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规定;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适用范畴)依法必需实行招标的工程在中型规模以上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位置的、或者国家融资的投资工程 提倡实行总承包招标;勉励有投融资才能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参与前款规 定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二条(参照本方法执行的其它工程招标方式)招标人依据建设-转让( BT )、
6、建设 -经营 -转让( BOT )、建设 - 拥有 -经营( BOO)、建设 -拥有-经营-转让( BOOT )等方式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分为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实施总承包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位置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依法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 工程 总承包 招标应具 备的条 件) 工程总承包招标 应当 具备下 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的,
7、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具有第三方担保或者金融业银行机构保证证明;(三)工程工程已经完成可行性讨论报告、工程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等,并与总承包方式和工作内容要求相 适应的 有关 基础 工作 ;( 四)法 律、 法规、 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条件;第十五条 (自行组织招标或托付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人依法可以自行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也可以托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政府投资、国家融资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托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或者托付工程治理公司(包括工程代建公司)组织招标;第十六条 (自行组织招标的备案)依法
8、必需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各项审批、核准文件;(二)具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以及专业类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等工程治理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才能的有关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工程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
9、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猎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 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供应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赔付才能、诚信状况和拟派出的工程治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权益;(二)具有履行合同的才能,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才能,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保证能 力;具有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工程治理体系,有足够的工程治理专业人员,有设计、选购、施工综合治理功能;具有丰富的体会和良好的信
10、誉;(三)赔付才能证明;(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惩罚停止投标行为,没有发生严峻违约行为以及发生 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十九条(资格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及评审方法的规定)工程总承包的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有关方面的工程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资格预审专家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组要对潜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评 审,作出评审结论报告并排出优选次序;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要参
11、考评审结论报告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其次十条 (预期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工程建设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形,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将被邀请投标 的预期投标人数量,当通过资格预审且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 中择优挑选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预期数量的投标人参与投标;预期投标人数量应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不少于 3 家;其次十一条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选定的投标申请人发出邀请投标通知书,告知猎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未被选定的投标申请人;其次十二条(资格后审的审查)采纳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负责资格审查,经资格后审
12、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其次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依据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明确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应当具体说明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 评标的标 准和 方法 以及开标、 评标、 定标的程序等; 具体 包括 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简况,总承包招标范畴,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形(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保函),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投标文件编制、语言文字、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二)投标文件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三)勘察设计范畴及供应有关的基础资料和技术参数,对勘察
13、设计的进度、阶段和深度及学问产权等要 求;(四)选购范畴及有关的基础资料,对选购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品牌、 规格及供货方式、设备安装进度等要求;(五)施工范畴,对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的进度要求,对试运行或开车要求;(六)总承包价款支付方式,其它社会规费如 何缴 纳的 界定; 对未中标人 是否 赐予 经济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七)资格审查标准和条件(采纳资格预审的,可以要求原提交的通过资格预审文件仍旧有效,并承诺确认无误);(八)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要求;(九)评标的方法和标准;(十)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其次十四条(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 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
14、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可以书面通知延长)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次十五条 (编制掌握性标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掌握性标底;政府投资、国家融资的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编制掌握性标底,标底价超过批准的投资规模时,招标人应当依据基本建设治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掌握性标底, 可以作为明标底伴同招标文件发放告知投标人,供其参考;其次十六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文件中包含多个比选投标方案)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时,提交多个比选投标方案,并在投标文
15、件中列出方案优 选次序,并提出相应的评审方法;其次十七条(非中标人的成果或方案的购买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购买非中标人的技术成果或 者技术方案,供其在必要时使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是否出卖承诺,并 提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数额或标准;投标人作出不同意出卖承诺时,招标人不得因此 对其产生鄙视或者排斥;其次十八条 (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运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显现特别情形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全部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
16、不得要求或被答应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在原投标有效期终止后五日内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缺失的,招标人应当赐予补偿,但因不行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其次十九条 (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的规定)招标人依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形,在有公证人员参与的情形下,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周边环境条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件和相关的国家政策情形;潜在投标人应当自行负责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形而作出的判定和决策;招标人不得同时组织二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介绍情形,不得泄露其他潜在投标人及
17、其情形;第三十条(招标答疑方式及规定)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通知全部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章 投标第三十一条(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投标资格要求)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必需依法设立;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可以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工程范畴内进行工程总承包投标;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相互组成联合体,也可以与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投标;第三十二
18、条 (对总承包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实行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提交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联合体协议并且明确一个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为主体投标人;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提交资格预审文件供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申请参与投标时,应当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料,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对其进行进行资格审查;第三十四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流程及规定)投标人申请通过资格预审并且收到邀请投标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 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邮寄、电子邮 件)招标人;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
19、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需将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工程中的勘察、设计、选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作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投标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的勘察、设计、选购、施工某一专项全部或者部分分包给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相同类型资质的单位承包;第三十六条 (不得非法干预经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分包方式)分包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打算采纳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发包方式进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分包方式一经中标通知书确定,招 标人和
20、投标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进行干预,不得再向投标人指定分包人或 者指定分包方式;第三十七条(分包单位再分包的规定)投标人将工程工程中的勘察、设计、选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后,依据工程特点分包单位需要再分包的,应当报经总承包单位同意;第三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投标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保函;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保函额不得超过工程发包内容造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退仍;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五
21、日内退仍;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九条(有关开标、评标和定标的监督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开标会不邀请投标人参与的,招标人应当邀请公证机构全程公证; 第四十条 (开标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宣读投标人名单,当众启封标书(标书可以是带密码电子文件、邮寄密封文件、送达密封文件),进入评标阶段;第四十一条 (评标规定及要求)评标由评标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特别工程总承
22、包招标在地方范畴内专家不能满意相应评标标准的技术要求时,可以提前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举荐或在全国范畴内聘请;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遵循的原就)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就,依据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评判,向招标人举荐出中标候选人;第四十三条(评标方法)工程总承包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设计施工选购 /交钥匙总承包招标,可以以对工程的懂得、实施工程建设的措施、投标人业绩、工程治理班子的组成、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 素;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设计-选购总承包招标,可以以设计方案、技术性能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选购-施工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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