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关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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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法规名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暂行方法【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文号】渝办发 2021260 号【颁布时间】 2021-9-6【实施时间】 2021-9-6【正文】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 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试行方法 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 56 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法 ,制定本暂行方法;其次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
2、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治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方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治理的原就,保证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第五条 救助基金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单独核算,集中治理,分工负责;第六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 负责基金治理工作的组织和谐;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主管救助基金工作;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中心 以下简称基金治理中心 详细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垫付和追偿等治理、使用工作;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市财政部门、市公
3、安部门、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治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分工负责救助基金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数据信息网络交互才能,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其次章 救助基金筹集第八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 每年依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 的保险费肯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 二 市人民政府依据在渝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赐予的财政补助 ; 三 对未依据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全部人、治理人的罚款; 四 救助基金孳息 ; 五 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
4、 社会捐款 ; 七 其他资金;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治理机构每年依据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下达的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确定重庆市的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 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下达的比例有幅度的,应当将确定的提取比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重庆市范畴内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2021 年 1 月 1 日起,每季度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将交强险救助基金提取资金,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缴纳至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总公司在渝的,由总公司统一缴纳 ; 总公司不在渝的,由重庆分公司统一缴纳;第十一条 市财政
5、部门依据市地税部门供应的全市交强险营业税数额,通过财政预算支配,于每季度终止后10 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依据市对区县 自治县 的财政体制,将属于区县 自治县 共享的交强险营业税部分, 年终由相关区县 自治县 财政通过年终决算全额上解市财政;对全市各区县 自治县 未依据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全部人、 治理人的罚款,全部作为市级非税收入, 由执收单位按“罚缴别离”的规定缴入市财政;市财政于每季度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收支两条线治理方法全额划拨至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十二条 基金治理中心应当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每季度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
6、将已垫付的追偿资金转入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益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基金治理中心代管二年后, 依法上交市财政, 纳入基金,按交通事故处理专项进行治理;第十四条 政府勉励社会各界积极向救助基金捐赠;捐赠财物应当依法纳入基金治理;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程序第十五条 发生在重庆市范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基金治理中心按规定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或者抢救费用: 一 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未参与交强险的 ; 二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三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抢救费用一般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 小时内的抢
7、救费用;特别情形下需要垫付超过 72 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高速大路执法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丧葬费用指受害死者遗体运输、停放、冷藏和火化的费用;第十六条 受害人抢救费用垫付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高速大路执法机构通知或者受害人治疗医院申请基金治理中心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垫付由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基金治理中心垫付;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书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高速大路执法机构转交基金治理中心;第十七条 基金治理中心接到垫付通知或者申请后,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及时审核垫付; 特别情形下, 基金治理中心可以派员或者委派人员现场审核,快速垫付;第十八条 需要基金治
8、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 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或者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二 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 三 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和简要案情 ;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 四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明材料 ; 五 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全部人及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 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证明材料; 七 抢救费用清单 ; 八 治疗医院银行账户资料 ; 九 其他证明材料;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等,不能供应上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有关材料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 高速大路执法机构供应书面说明;第十九条 基金治理中心收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高速大路执
9、法机构垫付通知书或者受害人治疗医院垫付申请书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 组织人员依据试行方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重庆市物价部门公 布的临床诊疗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一 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驾驶人基本情形、机动车及保险基本情形、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 ; 二 抢救费用垫付范畴是否符合试行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 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符合收费标准; 四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其次十条 抢救费用垫付审查核实完毕,符合抢救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划入受害人治疗医院的银行账户;不符合抢救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治理中心应当
10、说明理由;其次十一条 对抢救费用垫付范畴、数额发生争议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与市卫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其次十二条 需要基金治理中心垫付丧葬费用的,除应当供应本暂行方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外,仍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 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与受害人关系证明材料; 二 交通事故受害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或者鉴定书; 三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高速大路执法机构等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 四 丧葬费用清单 ; 五 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 六 其他证明材料;其次十三条 基金治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后,应当准时依据试行方法和
11、重庆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丧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一 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驾驶人基本情形、机动车及保险基本情形、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 ; 二 丧葬费用垫付范畴是否符合试行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 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和符合收费标准 ; 四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其次十四条 丧葬费用审查核实完毕,符合丧葬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治理中心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划入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符合垫付范畴的,基金治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其次十五条 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或者抢救费用垫付后,基金治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高速大路执法机构; 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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