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房地产项目融资土地转让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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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房地产工程融资土地转让案例分析2021-3-7工程名称、位置:时代 .国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 号工程简况:规划总用地面积 25016.12 平方 M工程运作过程:1、2002 年初,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内燃机厂(该地块原属单位)签订土地协议出让合同,取得了这块土地的开发权;2、2002 年 9 月 4 日,嘉利恒德公司与北京豪威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商定:嘉利恒德公司供应规划工程内用地,豪威嘉业公司以嘉利恒德名义规划、建 设、销售,承担土地出让金,同时支付嘉利恒德公司补偿款1.95 亿元;3、2003 年 4 月 15 日,嘉利恒德和豪威
2、嘉业两公司又将工程转让给了上海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商定:以嘉利恒德公司的名义成立南区工程开发部,国飞公司全权负责该工程的规划、建设、销售等工作,并拥有该工程全部权及全部销售收入;国飞公司在承担土地出让金的同时,支付工程合作转让款 2.40 亿元给豪威嘉业公司;4、2003 年 7 月 27 日,嘉利恒德公司就工程用地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2003 年 8 月 26 日,嘉利恒德公司将有关工程文件移交豪威嘉业公司;6、2003 年 9 月 22 日,豪威嘉业公司将嘉利恒德公司其次工程部印章移交国飞公司;7、2003 年 10 月,国飞公司在工程用地上加建了围
3、墙并进驻现场和接管工地,但嘉利恒德公司并未能取得开工证;8、2003 年 10 月,国飞公司按合同商定向豪威嘉业公司交付了部分合作转让款(总计4200 万元)和部分土地出让金(总计967.5 万元);9、2004 年 8 月 5 日,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向嘉利恒德公司发出缴款通知,要求其在10 日缴清全部地价款;当日,嘉利恒德公司致函国飞公司,要求对方缴纳该笔地价款;但国飞公司认为,在双方所签的合同中并没有商定由自己先期支付地价款,因此不同意交付这笔钱,双方合作产生裂痕;10、2004 年 8 月 31 日,嘉利恒德公司自行筹款,缴清了全部地价款和滞纳金;11、2004 年 10 月 8 日
4、,嘉利恒德公司与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转让合同,嘉利恒德公司将工程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中鑫源公司,交付中鑫源公司与工程有关的全部资料和建设用地;中鑫源公司支付嘉利恒德公司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总价款3.15 亿元;12、2004 年 8 月 18 日,因公司内部对该工程的风险评估看法不一,国飞公司一度致函嘉利恒德公司,提出“在不影响嘉利恒德公司和豪威嘉公司的利益,也未增加责任的情形下签订一份新的合同以减轻投资风险”;13、2004 年 9 月 14 日,国飞公司再度致函嘉利恒德,提出收回投资及各项费用成本加5%补偿的协商前提下退出合作建议,同时声明,此建议事项如未经双方最终签约
5、,就不影响原合同连续履行;14、2004 年 10 月 17 日;嘉利恒德公司函告国飞公司称,他们已与中鑫源公司签约;国飞公司立刻提出反对,但没有结果;15、2004 年 10 月 8 日,在与嘉利恒德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后,中鑫源公司很快便召集施工队伍进入这块土地,开头施工;而此时,这块土地仍没有取得施工证;16、2004 年 11 月 4 日,国飞公司致函中鑫源公司,要求对方停止施工并撤出南区工程现场,但中鑫源公司未予理会;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17、2004 年 11 月 23 日,在获知土地使用权被转让后,国飞公司与嘉利恒德公司谈判, 要求对方履行与其所签合同,但喜利恒德公司提出
6、解除该合同,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样意 见;18、2004 年 12 月 9 日,国飞公司向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利恒德和豪威嘉业两家公司履行三方所签合同,同时向国飞公司支付违约金;19、2004 年 12 月 10 日国飞公司为此申请北京市二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 号的土地;在本裁定生效期间,上述土地不得出租、转让、抵押;20、2005 年 1 月 17 日,国飞公司致函中鑫源公司,再次要求对方停止施工,但施工仍在进行;21、2005 年 6 月 13 日,北京市二中院向诉讼各方下达初审判决的民事判决书,对原告
7、的部分恳求进行判决处理;对于嘉利恒德公司、豪威嘉业公司和国飞公司所签的合同,法庭认为其合法有效;对于合同履行,法庭认定,嘉利恒德公司在商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形下,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其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国飞公司虽曾就退出合作曾与嘉利恒德公司进行过商讨,但合同各方并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样;在此基础上,法庭认为该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判决书写道:“鉴于中鑫源公司在向嘉利恒德公司支付转让款后,已实际在本案所涉工程用地上开头施工建设,喜利恒德公司与豪威嘉业公司表示坚决不再与国飞公司合作,考虑本案争议的合同性质,目前三方已事实上失去了连续合作的基础,三方协议现已不具备连续履行的条件,应当终
8、止履行;” 与这份判决书同时下达的仍有一份民事裁定书,法庭依据嘉利恒德公司提出的申请,在查封嘉利恒德公司供应的担保财产后,解除了对被封土地使用权的查封;22、2005 年 6 月 13 日,涉案地块解除查封后,中鑫源公司与嘉利恒德公司立刻启动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3、2005 年 6 月 28 日,国飞公司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北京市高院撤消北京二中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他们所提出的诉讼恳求;24、2005 年 7 月,中鑫源与嘉利恒德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完结,同时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此,国飞公司实际上已经退出了该工程土地的开发和使用权;国飞公司依据合同商定向豪威嘉业交付了
9、部分合作转让款(总计4200 万元)和部分土地出让金(总计967.5 万元),加上进行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招标和北京分公司的人员开支的费用,在此工程上,国飞的前期投入已达7000 余万元;案例分析:1、该工程为一个纯粹的土地转让和买卖房地产工程;嘉利恒德通过寻租手段以一纸土地出让协议获得土地开发权和经营权,信任嘉利恒德向原土地权属单位支付的土地款项很有限,并且远低于其首次转让豪威嘉业支付的补偿款1.95亿元;这也是在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协议出让为主时期普遍现象,实际上受缺失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大家”的“共同富裕”;依据于 2005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10、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其次十四条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处理看法,合作开发房地 产合同商定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 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所以,虽让大多数此类工程都会订立“合作开发”、“联合开发”等 形式的合同,最终仍应当划归为土地或工程转让;2、通常情形下,签署土地出让协议就意味着取得房地产开发工程及其土地经营权,大多数的开发单位都会将工程或土地快速转手以期获得较高的土地或工程增值资金回报;此类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工程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方面也会存在较大的工程瑕疵,基本包括: 1)、原土地权属存在瑕疵,主要为欠缴相关土地规费,权属分割拥有或权证登记存
11、在争议,被抵押或部分被抵押,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权属极其拆迁安置等善后事宜;另一方 面,仅仅基于出让协议的出让方转让价格是否会致使原土地方的嫉羡?一旦显现此种状 况,交易双方都会被原土地方设置的障碍和懈怠所拖累,在受让方接收和办理土地的过程中,结局和过程都不容乐观; 2)、土地权属由于土地收购款项未能足额向原土地单位支付因而影响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土地开发金程(如进驻现场等),或不能足额交付土地出让金,难以取得工程土地使用权证,进而就会推迟或中断工程运行的其他环节; 3)、土地二次开发(合作、转让、联合开发、收购等形式)可能存在多个谈判对象或协议,通常该类工程的出让或融资并不会存在排他性的合同义务
12、,因而往往会只是在其中个别已经实施的协议受到其他谈判对象的困扰; 4)、该土地工程的规划条件(设计要点、开发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红线退让、外立面、车库、交通等)对于工程(土地)的市场价值和交易价值起着极其重要的打算作 用,对于已经取得规划设计要件许可的,工程前景也简单判定;同时工程规划要件也会成为转让交易极其重要的条件;另一方面,很多规划不确定的工程也简单引起肯定的争议;大多数情形下,出让方须对所承诺的工程规划和变更(主要为增加建筑面积或转变工程性质)承担“帮助”或“确保”义务; 5)、由于土地并不是一个可以任意转让的资产,合法登记才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唯独法定形式;受让方在挑选或取得该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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