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与民事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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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加强对债权人的爱护与民事诉讼法提要:信用危机使经济进展受阻, 于是加强对债权人爱护提上了议事日程; 民法已对此做出了积极的行动, 而民诉法作为程序的保证就未有大的进展; 本文从建立债的保全程序、 改善极端不利于债权人的证据制度、 订正执行中对债务人的过分偏袒三个方面, 对民诉法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爱护进行了初步探讨;当今世界, 经济进展端赖资金融通, 而资金融通就端赖良好的信用, 信用可谓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基石;然而, 中国的市场经济进展到今日,却为信用危机所困,现实中显现很多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这其中有道德、人性等多方面的因素,但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其对债务人利益的
2、偏袒与对债权人利益的无视对信用危机的形成也有不行推卸的责任;亡羊补牢, 未为晚矣;于是,立法者把加强对债权人的爱护提上了议事日程;法律之所以由偏重于对债务人的爱护转 向两者兼顾,加强对债权人的爱护, 有两个主要缘由:一是由于经济进展,债权在社会生活中逐步处于优越位置, 信用的重要作用及其在现实中的严峻缺失, 使立法者熟悉到加强对债权人爱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 二是基于对“债务人是弱者”这一一贯的内心指引的反思;立法者不再认为债务人必定是经济上的弱者, 从而在法律上赐予其特殊的爱护; 由于,将债务人一律视为弱者的观念与实际情形已相去甚远; 现代经济社会中, 借钱生钱已成为很多商人的生财之道, 即
3、使财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常向银行或民间举贷,成为债务人,债务人已不是穷人的代名词; 而且,在信用危机的当代中国,到底是债权人处于优势,仍是债务人处于优势.从“借钱的是爷爷,要债的是孙子”的俗语中 看得一清二楚, 如今的杨白劳已翻身做了主人, 而黄世仁就在借出钱后成了仰人鼻息的可怜虫;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不是赖帐经济, 为遏制赖帐经济的形成和加剧,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进展, 加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强对债权人爱护无疑应成为立法的努力方向; 民法为加强对债权人的爱护, 不仅不断充实债的担保制度,使全部权保留、让与担保等更有利于债权人爱护的新型担保方式日益涌现; 而且赐予债权人更多的救济手段, 如在合同法
4、中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两种债的保全方式, 力求使原来倾斜于债务人的法天平重归平稳; 然而,法律对债务人利益的偏好不仅表达在民法上,更表达在民事程序法上, 加之任何实体权益的实现都需要程序的保证,假如不从程序上加以矫正和协作, 立法者欲加强对债权人爱护的努力也将无法落实, 最终成为美好的抱负; 因此我认为, 如何从程序上加强对债权人的爱护, 也应成为民事诉讼法讨论的重要课题; 本文便拟从加强债权人爱护的角度,从保全程序、证据制度、执行程序三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一点自己的看法;一、建立独立的债的保全程序,为债权保全供应程序保证针对实践中显现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归仍到期债务和低价
5、处理财产, 恶意逃债等情形, 解决严峻的“三角债”问题、 债务执行难问题, 新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供应了实体法上的救济途径;而对这些权益如何实现, 合同法只规定实行诉讼方式,如何详细实施就未予明确 ;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一 对其行使虽作了一些细化规定, 但仍嫌语焉不详; 对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程序规定应由民法仍是民诉法进行, 有学者发出“民法, 给程序以应有的位置”的震耳发聩的声音1.我承认这种观点隐藏着很大的合理性, 的确民法从总体上忽视程序机制, 特殊是把诉讼程序统统交由民事诉讼法规定带来了不良后果, 转变在民法中
6、不得规定民诉程序的内容、 在民诉中看不到实体权益标准的现状, 实行适当渗透的立法技术的设想很是出色, 但这并不否认民诉法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程序的必要性,而且, 这主要是民诉法的任务,民法学者可以参与甚至起主导作用,但不能因此就将之划入民法的地盘;由于: 第一,实体法与程序法别离是世界法制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各国一样的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做法;虽然实体与程序本就有割不断的内在联系, 严格的分立必定导致一些弊端, 实行适当渗透的立法技术是抱负之选, 但适当渗透的前提和立脚点是相互分立, 这个大前提不能变, 否就就是法律科学的倒退,而且,相互渗透是适当的,不是越俎代庖,也不是一方取代另一方
7、; 其次,程序法在中国传统上不受重视, 至今法律界“重实体, 轻程序”的现象仍非常严峻, 在这种程序法未受到足够重视的情形下就提倡相互渗透,易导致民事实体法吞并民事诉讼法,未免为时尚早,不合时宜;历史说明, 包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大民法”必定是实体法打算、吞并程序法, 这无疑与现代法律文明的“程序公正”背道而驰; 因此,我认为民法、民诉法应适当渗透, 但要在分立的基础上进行, 民诉法应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程序;在规定债的保全程序方面, 民诉法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修改原告适格的严格规定,给债权人以诉讼法上提起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的合法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 108 条的规定,
8、原告必需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在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中, 代位权人不是其要求代位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权益主体,撤销权人也不是其所要撤销的法律关系的直接权益主体, 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也即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合同法又赐予其当事人适格的法律依据, 这就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连接上显现漏洞和冲突;合同法的规定无疑是正确的, 有助于削减债权人的缺失, 爱护其合法权益, 故我们应反思的是民诉法关于“原告必需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规定是否过于严格,不再适应复杂的现代生活的需要;事实也的确如此;现实中存在很多并非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是存在法定权益的情形,都由于于“民诉法”
9、无据而求告无门; 原来,一种利益为法律所明确规定就成为法定权益,就应受到包括民诉法在内的法律的爱护,而“直接利害关系”与法定权益的不同2 ,法定权益的范畴大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范畴的情形, 就造成一些法定权益得不到民诉法的承认和爱护,导致法律爱护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显现真空地带; 而采“原告对本案存在法定权益”的规定, 爱护面更宽, 也可给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供应了民诉法上的合法依据,建议修改民诉法时接受之;2、在体例上,应规定独立的债的保全程序,以适应债的保全诉讼的特点之所以要规定独立的债的保全程序,是由于试图将之纳入其他程序的思路都行不通;思路之一,将其与一般程序不做区分,在一审
10、程序中加以规定;这里的问题是:1 民诉法理论将诉分为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而代位诉讼与撤销权诉讼不能归于其中任何一种诉讼, 法律性质不清 ;2 就代位诉讼而言,由于原告行使的是被代位人的权益,故原就上只能行使权益, 不能擅自处分权益;处分权益的缺乏,使调解、和解不宜作为代位诉讼案件的处理方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原就; 且由于原告只是代位行使权益, 无法代为履行义务, 在被代位人不参与诉讼的场合, 反诉的诉讼程序实际上不行能进行,即使追加被代位人参与诉讼, 把反诉与代位诉讼合并审理,很可能使案情复杂化,不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这就违反了诉讼权益公平原就;3 另外, 被代位人符合民诉
11、法关于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的基本特点,依民诉法规定, 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在判决后不能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主要是上诉权,这明显不利于爱护代位诉讼中债务人的利益,故最高院应在司法说明中明确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享有当事人的权益义务;4 令人遗憾的是,合同法说明 一 中却未对债务人的权益义务加以规定,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缺憾, 修改民诉法时应予明确;由于以上问题不能解决,故此路不通;思路之二,将之放在财产保全程序中;问题是,两者在保全的名字上虽相同,但适用对象、适 用条件、立法目的和作用等方面都不相同, 最根本的是,两者性质不同,债的保全是一种诉讼救济手段,而财产保全就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实行的一种强制性
12、爱护措施;债的保全程序所涵盖的程序和复杂程度明显远大于财产保全程序;故此种观点并不行行;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思路之三,将之放在执行程序中; 这主要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看法 第 300 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该规定与代位诉讼有殊途同归之妙,似可看作债权人代位权在执行中的形状;那么,在将来修改民诉法、 增加代位权诉讼之后, 是否仍将该条保留,纳入民诉法典呢 .我认为应予保
13、留;由于代位权诉讼是单独提起的一个诉讼, 而该规定的内容就是在诉讼之后的执行阶段中发生的情形,不是代位权诉讼, 而是代位执行, 两者的性质不同、阶段不同、方式不同、结果不同,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并存和在肯定情形下的相互衔接关系,自可并存并行,不生重复、冲突的问题;可见,以上思路都行不通, 只能考虑另辟蹊径, 设计独立的债的保全程序,而这就需要我们开动脑筋, 广为借鉴, 对债的保全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差异进行深化讨论,以求民诉法体系构建的内在统一性;3、合理改造“归库原就”,坚持对债权人的公平爱护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一 其次十条规定: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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