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春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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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2021 年春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 答案一、名词说明(每题6 分,分 30 分)1、刑名从商 :是旬子总结商朝的刑事立法之后提出来的一句话,他认为商朝的刑事立法制订的比较完善,而且多为后世沿用;2、九刑 :有两种说明一是指西周的九篇刑书;二是指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3、质剂 :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 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4、田里不
2、鬻 :西周初期的土地全部权;土地归周天子一人全部,各诸侯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无处分权,无权买卖;5、六礼 :“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二、问答题(每题15 分,分 30 分)1、简述商朝的继承制度;答: 商朝继承夏朝的王位世袭制,并有了很大的进展和完善;商朝刚才建立不久,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而儿继辅之,无弟就传子;兄终可以弟及的情形下,仍不致发生纠纷,但到了最终一个弟弟死后,王位应当传给谁呢?所以武乙之后,又规定了父死子继;商朝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步实行了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
3、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意即王位的继承必需是正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假如妻没有生子,就立庶妾之子,但妾也有高低贵贱之分,能继承王位的妾之子是其母最贵的那个,全部“子以母贵”,是非为长子就不再考虑;后世的王位和财产继承基本上沿用商朝末期确立下来的嫡长继承制;2、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答案要点:( 1)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总结春秋以来各诸候国立法体会,著法经( 2)法经内容;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全文以刑为主,夹着诉讼法和其它法律内容;包括的正律,杂律,具律三大部份其中的正律包括盗律,赋律,囚律,捕 律;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赋罪名以外的罪名;具律是关于刑罚的适
4、用,如加减刑罚等;( 3)法经的阶级本质; 1)锋芒主要指向农夫和其它劳动人民;立法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2)爱护君主专制制度,如规定了窥宫,盗玺等;3)爱护封建等级,例如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就是说假如丞相受贿,要把他左右的臣属斩首问罪,这个由于刑不上丞相的缘故;( 4)法经受史意义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就和体系;商鞅携法经入秦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说明白法经的确是封 建法典的蓝本, 2)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肯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实施后促进了国家经济的进展,使魏国成为了战国初期强大一时的大国;三、摸索题(每题20 分,
5、共 40 分)1、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进展演化;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答: ( 1)从夏朝开头,奴隶主就利用“天命 ”“天罚 ”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诈,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了一层神奇的合法的外衣;( 2)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更进一步,进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商朝奴隶主把上天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天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商王的所作所为就是上天的意思,商朝的统治者将对人民的惩处说成是上天的意志,就连对人民的宽容也说成是奉天之意;( 3)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在夏商“王权神授 ”“天讨 ”“天罚 ”的基础上,进展了“德治 ”、“礼治 ”的思想原就,形成了奴隶主贵族较为完
6、备的立法思想体系;“君权神授 ”说依旧是周朝法律统治的理论武器,但在详细宣扬上却发生了某些变化,即“以政为德 ”是 “获天命 ”的关键,从而形成了以德为核心的新理念;当这种主见行用于法制方面,便产生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说明周初神权学说与现实政治、天上的至上神与地上的君主专制融为一体,标志着奴隶主阶级政治上的成熟与思想理论体系的严密;另外,起源于原始社会祭奠活动的礼,到夏商时代被给予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变为统治者束缚被压迫阶级、调整内部关系、指导社会生活的无所不包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周初统治阶级继承并进展了夏商的礼治思想,提出并实践了完善礼治的主见,把“亲亲 ”“尊尊 ”作为礼治思想的核心,同
7、时使西周法律思想更趋完善化,礼变为奴隶主阶级爱护君主专制与宗法等级特权的工具;( 4)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阶层、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的“百家争鸣 ”局面,到战国时期达到了高峰,这是新兴地主阶级已经把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详细包括: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 “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行刑, “重其轻者”2、结合法制建设,谈谈如何懂得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国历史上猛烈动荡和急速转换的历史时期;“诸侯力政,争相并”, “礼崩乐坏 ”;王权失坠,霸政兴起;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
8、们为了爱护自己既得的经济、政治权益,反对奴隶主贵族的司法专制,进展壮大自身力气,并进而执掌政权,便以法治为思想武器,向以隐秘专横为特点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绽开了猛烈的斗争,发起了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运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大事即是公元前536 年郑国 “铸刑书 ”和公元前 513 年晋国 “铸刑鼎 ”这两次成文法的公布活动;春秋之际的成文法公布,开中国法律史之先河,对当时的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极大冲击和猛烈震动,迫使不同阶级和阶层的思想家们都纷纷站出来,从各自政治经济利益动身,环绕这一大事表达各自的法律主见和政治观点,形成一场长久的论争,可以说从春秋始终连续到战国;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动及其论争过程中,代表新
9、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势力日渐壮大并走 向成熟, “法治 ”精神得以张扬,思想领域的斗争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实践,从而加速了表达 “事断于法 ”原就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隐秘主义为特点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其后随着战国时期变法派在各国的法制变革,旧的法律制度趋于全面瓦解、终 结,新的法律制度得以最终确立;在春秋战国之际争鸣的百家中,提出自己法律思想的当然不止儒、法、道三家;但是在环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儒、法、道三家明确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和主见;在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里,道家思想与正统的儒家思想相互抗衡,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儒、法两家,其法制思想被封建社会统治
10、者兼收并蓄,“霸、王道杂之 ”,由论争时的极端对立走向合流互补;儒、法的合流对汉以后的封建法制产生着深远而重要的影响;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儒家的礼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 ,成为统治者相互补充的两种基本的统治手段,再未显现任何一方面的肯定化;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这里就当时争辩的焦点及各自的主见作以归纳;一是 “临事制刑,不予设法 ”的传统法律制度的存废;二是 “贵贱不愆 ”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存废;三是用什么法律以 “经纬其民 ”;在关于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法家的理论趋于完备,法治的观念逐步普及并深化人心,最终使得法家在政治上取得节节成功,封建法制取代奴隶制法制已成不行逆转的历史潮流,自然,这是中国法律
11、制度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随着制定和公布成文法运动在各国的有效推行,不但在根本上转变了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开创法治替代礼治的新局面,而且对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进展,推动战国的社会变革,促进封建主义政权的最终建立和巩固,也具有重要意义2、法治建设,谈谈如何懂得春秋时期公布文法的历史意义?答案要点: 成文法的意义在于:(1)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打破了“刑不行知”的隐秘法状态;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等等,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以后由于经济基础
12、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引起了法律制度的变革;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爱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其次次是邓析作竹刑,就是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便于携带和流传;晋国在春秋时期进行了四次较大的法制改革,前三次虽然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但仍是藏在官府;后来,在公元前513 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铸刑鼎,把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晋国开头正式公布成文法;成文法的公布,马上引起了旧贵族的反对,绽开了一场论战;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 便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
13、族的反对;叔向曾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依据详细情形而定,不制定法律,可怕老百姓有争心;假如老百姓知道有了法律,就不惧怕官吏了,便会提出他们的权益主见,这是不行以的,会导致国家的最终灭亡;子产回信给叔向说明白制定并公布法律的目的在于挽救现有的统治秩序,推动社会进展;此后,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认为成文法打破了奴隶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认为“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孔子的论调与叔向如出一辙;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肯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进展,但由于其锋芒仍旧是指向劳动人民,所以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
14、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进行了变法运动;第一在魏国,李悝推行新政;李悝的新政主要包括三点:“尽地力之教”,勉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止井田制,进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肯定数量的粮食,防止谷贱伤民;制定法经以爱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其次,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方面逐步废止旧奴隶主贵族特权;另一方面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第三,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在孝公3年,重点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主要措施包括: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嘉奖告奸;嘉奖农业生产;嘉奖军功;的二
15、次是在孝公12 年,重点废止奴隶制的土地制度,主要措施包括: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止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电大答案,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指导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其次,“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官府要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行知,就威不行测”的隐秘法;第三,行刑,“重
16、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惩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体会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粗详细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夫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其次,爱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爱护封建等级制度;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就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为相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
17、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肯定的积极作用;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 答案一、 问答题(每题 15 分 60 分) 1、简述秦朝的官员选任制度;答:在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选官法; ”( 1)重客士,既重用其他诸侯国的贤人能人;(2 )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3)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选拔官吏要符合以下条件:(1)要具备胜任该职位的才能;(2)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养;( 3 )必需忠君;( 4 )必需通晓法律;秦朝的中心官吏和地方的主要官吏都由皇帝任免,而他们可以自己选任下属官员;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
18、、任子等2、唐律的主要内容答案要点 :( 1)主要是永徽律,仍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 年)颁行;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依据武德 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 年)颁行;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依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 年)颁行;永徽律以爱护封建土地全部制,爱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夫为主要内容,是
19、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储存在唐律疏议中;( 2)唐律特别留意经济立法,主要表现在土地立法财政的立法和工商立法;土地立法实行均田制;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加强了中心集权制度,同时爱护了自耕农的土地经济,缓和了阶级予盾;财政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工商立法主要特地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加强对市场的治理;( 3)唐律仍重视调整民事关系,在物权方面唐律规定了严格爱护全部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规定了物权取得条件,无主物的占有,埋藏物的发觉;孳息物的归属等,在债权方面规定了买卖,借贷租庸,寄托等债的关系;总之,唐律是我封建社会政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治经济进展到肯定产物,
20、同时促进了唐朝政治经济社会进展;3宋刑统和“编敕”;答案要点:( 1)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郑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 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 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 篇、 502 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 门;( 2)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固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 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4、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进展演化;答案要点:
21、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封建社会是一个逐步进展演化的过程;随着社会的进展,逐步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行政监察司法机关以及完备的监察制度,同时中心到地方也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司法机关;下面我们逐一来看从秦到明清的司法机关设置及演化:( 1)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2)汉朝进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汉代中心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地方监察机关为司隶校尉州(部)刺史和州(部)刺史;司隶校尉隶属于御史大夫,与御史中丞职权大致相仿,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三公;汉武帝时分全国十三州部,除经市所
22、在地州长官称司隶校尉外,其余十二州,每个州部设部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刺史省察治狱,“以六条问事”;( 3)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进展,到了唐朝,进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心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心百官犯罪与京师 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觉可疑,徒流以下驳令原审机关冲审,或径行复判;死刑案,就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是中心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 4)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心设刑部及
23、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 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掌握而建立的;( 5)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心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心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肯定的审判权;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 ”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小三法司会审 ”;由都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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