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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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 届二次董事会文件之三北京首钢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章修改案第一章总 就第一条为标准北京首钢股份 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 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以及 北京首钢股份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 制订北京首钢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章 以下简称“本规章” ;其次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章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仔细、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奋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
2、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畴内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 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打算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
3、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鼓励方案; 十六 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章 要求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打算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内举办;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显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或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4、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下称“深交所” ,说明缘由并公告;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看法并公告: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一 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看法;其次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除本议事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章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七条在打算召开股东大会后, 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股东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并组织
5、完成以下事项: 一 起草、打印、制作并分发大会材料; 二 验证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 会务登记、统计并和大会见证人员一道共同做好选票统计工作; 三 维护会场秩序; 四 通知大会见证律师提前到会; 五 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看法;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6、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看法;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恳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7、的规定, 在收到恳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看法;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恳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恳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恳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恳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恳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
8、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打算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协作;董事会应当供应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供应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猎取; 召集人所猎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9、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章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董事会拟定的公
10、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以及年度利润安排和补偿亏损方案,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争论并表决;第十六条提出涉及投资、 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 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形等;假如依据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参谋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形,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参谋报告;第十七条董事会提出转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 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转变募股资金用途的缘由、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将来的影响;第十八条 提出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 包括但不
11、限于: 关联关系、交易日期及地点、 交易目的、 交易标的、价格及定价依据、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 董事会应将上述情形依据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公告;第十九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 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其次十条 符合本议事规章第十五条规定的股东提出有关选举董事或监事提案的, 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 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应一并提交本条所规定的有关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具体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性别、年龄、政治面貌以及下本条其次款所述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的详细资料等;每一股东提名董事、 监事
12、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 监事的人数为限;股东大会拟争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具体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训练背景、工作经受、兼职等个人情形;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掌握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其次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安排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 需具体说明转增缘由,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
13、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 应披露送转前后比照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进展的影响;其次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需由股东大会打算,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打算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打算;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答应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看法;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其次十三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在运算该二十
14、日、十五日的起止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其次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依据本规章前条规定的通知期限在证券主 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一经公告, 视为全部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其次十五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须包括: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及会议召开方式; 二 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托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投票代理托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号码; 七 召集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其次
15、十六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其次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全部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争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看法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看法及理由;其次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纳网络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其次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值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一旦显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取缘由;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宅地;股东大会应当
16、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仍可以采纳安全、 经济、便利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供应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与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采纳网络方式的,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头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终止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终止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实行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治理人员、公司律师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17、为,将实行措施加以禁止并准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三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三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托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托付书,并在授权范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说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接受托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仍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托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托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18、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托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仍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托付书;第三十六条股东出具的托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代理人的;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托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托付人签名 或盖章 ;托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托付书应当注明假如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三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托付书由托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19、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托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宅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托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三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公告的时间和要求到股东大会股东登记处登记;外地股东可以邮寄或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外地个人股股东可以或电子邮件方式办理股东大会登记事宜,如个人股东托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应进行说明或注明托付人的, 受托人在出席股东大会时应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托付人签署的授权托付书以及托付人的持股证明文件;第三十九条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以
20、下情形之一的, 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托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识别的; 二登记所传托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托付书签字样本不一样的; 三 授权托付书没有托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 托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第四十条 因托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托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托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应凭第三十五条所述凭证在到会人员签名册上 签名,未签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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