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全面保险学考试重点重点知识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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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师归纳总结导论保险学特殊的讨论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 等价交换原就,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缺失补偿功能;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一节风险及其特点风险的概念:引致缺失的时间发生的一种可能性;1. 广义的风险强调风险的不确定性2. 狭义的风险强调风险缺失的不确定性(保险中的风险都是狭义的)狭义风险的特点1. 客观性(风险的客观存在打算了保险经济的必要性)2. 损害性(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保险是对缺失进行经济补偿,而不是保证风险的不发生;3. 单一风险的不确定性(空间、时间、缺失程度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偶然性
2、形成了经济单位与个人对保险的需求,而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之成为可保风险;4. 总体风险的可测性5. 进展性(风险的进展为保险的进展制造了空间)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缺失(三要素,重点)1. 风险因素(风险条件) 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缺失增加的条件;分类:实质风险因素(有形) 、道德风险因素(品德修养)、心里风险因素(心理状态)2. 风险事故(风险大事) :缺失的直接缘由或外在缘由,是缺失的媒介物;3. 缺失 :非有意、 非方案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削减;(直接缺失、间接缺失)直接缺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缺失,即实质缺失;间接缺失:有直接缺失进一步引发 或带来的无形缺失, 包括额
3、外费用缺失、收入缺失、责任缺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缺失的关系(因果):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缺失;风险因素是缺失的间接缘由,风险事故是缺失的直接原 因,由于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缺失;风险的分类按性质分类:纯粹风险(只有缺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有获利或缺失机会)按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按环境分类:静态风险(与社会经济政治无关)、动态风险(有社会经济政治变动导致)风险治理(重点;简答)风险治理 :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对风险实施有效地掌握和妥当的处理,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证的治理方法;风险治理的基本程序1.
4、识别风险2. 风险评估3. 风险评判4. 挑选风险治理技术(重点)4.1 掌握型风险治理技术:防止、预防、抑制 目的:降低缺失频率和削减缺失程度,重点在于转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缺失的各种条件;4.2 财务型风险治理技术:自留(主动自留、被动自留)、转嫁目的:以供应基金和订立保险合同等方式,消化发生缺失的成本, 即对无法掌握的风险做出财务支配;(保险)5. 风险治理成效评判可保风险 :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的条件1. 必需是纯粹风险2. 风险必需是偶然的(不确定性)3. 风险必需是意外的(非有意、不行预知的)4. 风险必需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缺失的可能性(
5、非少数标的)5.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缺失的可能性(非小额缺失)精品学习资料第 9 页,共 9 页其次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第一节保险的性质保险性质学说: 缺失说、二元说、非缺失说;保险的性质A 保险的定义 (保险的自然属性)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急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运算分担金的 形式,对遭受危急事故的成员进行赔付的行为;(“缺失分担说”一般仅指财产保险,不包含人身保险;)B 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社会属性) :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证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加平均分担少 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急事故所致缺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安排关系;社会保险主要险种 :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
6、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次节保险的功能保险的功能保险的基本功能1. 分散风险功能(保险的第一功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风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难事故或人身大事所致的经济缺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平均分摊给全部被保险人的功能;2. 补偿缺失功能:保险具有的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商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故所致经济缺失的补偿才能;保险的派生功能1. 积蓄基金的功能(空间上分散、时间上分散)2. 监督危急的功能(投保人之间发生的相互间的危急监督,以削减缺失、减轻负担)第三节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明白)A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
7、比较相同点:都具有分散风险,稳固社会的作用;不同点:1. 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为自愿保险,只有少数险种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表达社会公正,兼顾效率;2. 举办主体不同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就;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3. 保费来源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交纳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如基金不够,就由政府贴补;4. 保险金额不同商业保险: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有保险利益的价值打算,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才能打算;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
8、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5. 实施原就不同商业:是为了保证个人公正,社会: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B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比较(政策性保险:社会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 ;经济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相同点:都具有促进经济进展,分散风险的作用;不同点:1. 举办主体不同商业:可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国营、公私合营、私营)政策性:一般由专业保险公司承保2. 经营目标不同商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政策性:要求经济核算的同时必需兼顾、重视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3. 承保机制不同商业:保险的品种多,可有投保人任意挑选政策性: 有特定的险种、 单一费率; 为防止逆挑选, 要求
9、投保人投保全部政策性保险的项目C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相同点:都是以现有的剩余资金作将来预备;不同点:1. 需求动机不同储蓄的需求动机一般是基于购买预备、支付预备和预防预备,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均可确定;保险需求是基于特定事故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和缺失程度的不确定性;2. 权益主见不同储蓄: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就;保险:以投保自愿、退保自由为原就3. 运行机制不同储蓄行为主要受诸如利息率、物价水平、工资收入及流淌性偏好等因素影响,无需特殊的技术运算;保险行为主要受危急缺失的不确定性影响,且需要特殊技术运算保险费率,达到缺失补偿均摊的目 的;4. 行为后果不同保险的行为后果不确定,储蓄的行为
10、后果可确定;现代保险的形成与进展总体规律:财产保险先与人身保险,海上保险先于陆地保险产生;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比较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主要区分是:1.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各种组织;2.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与健康,不存在超额保险问题,投保人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可以从每个保险中获得商定的保险金;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投保人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3.
11、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既可以是定值保险,也可以是不定值保险;4. 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5.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其次节保险合同的分类1. 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2. 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2.1 不足额保险的产生缘由: (明白)( 1) 投保人基于自己意愿或与保险合同当事人商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 2) 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量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3) 在订立
12、保险合同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3. 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合同;3.1 超额保险的产生缘由: (明白)( 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 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投保人期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额外利益或谋取不正值利 益;( 3) 经保险人答应,或依据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殊商定,依据保险标的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导致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是实际市场价格;( 4) 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市场价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
13、定的保险大事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 担赔偿缺失给付责任的人;( 2)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3)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的权益才能和行为才能;对保险标的必需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收到保险合同保证的人;(2) 保单全部人是指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全部权的个人或企业;(3) 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恳求权的人;(4) 保单全部人的权益: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限额内申请
14、贷款;舍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益; 指定新的全部人;(5)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受益人是享有赔偿恳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保单全部人指定的人;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的,认定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1. 合同主体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2)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不能随便变更, 除非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可以;( 3)人身保险中, 投保人可以变更, 但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告知保险人;新的投保人要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三个要件;被保险人肯定不能变更,受益人变更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且告知保险公司;2. 合同内容的变更(1)
15、 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转变的情形下,转变合同的商定事项,主要是权益义务的变 更;(2) 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 合同内容的要求,但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仍需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3) 批单是变更保险合同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3. 合同变更的有效性次序( 1)批单或背书优先于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优先于基本条款;( 2)手写变更优先于打印变更,旁注变更优先于正文变更;( 3)对于同一事项的变更,后变更的优先于现变更的;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1. 保险合同的说明: 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懂得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商定俗成的方式, 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
16、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2. 说明原就通常有:(1) 文义说明原就(2) 意图说明原就(3) 有利于被保险人说明原就(4) 批注优于正文、 后加批注由于先加批注原就(5) 补充说明原就 / 惯例3. 解决方式: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准就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就保险利益原就 :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需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含义: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 保险利益必需是合法利益2. 保险利益必需是确定利益3. 保险利益必需是经济上的利益坚持保险利益原就的意义:( 1)规定保险保证的最高限度,
17、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使保险区分于赌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标的损毁而遭受经济上的缺失;(二) 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1. 一般:财产保险不仅要求在投保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2. 特殊:在海上保险中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缺失时,必需具有保险利益; (货物运输保险流转性)(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1. 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 投保人对其具有亲属血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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