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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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F 2021 0213合同编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二一四年八月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在自愿、公平、公正、诚恳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样,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简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二、分包工程承包范畴承包范畴:三、 签约合同价(含增值税):人民币(大写) ¥元 ; 其
2、中: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增值税税额:人民币(大写) ¥元 ;备注:结算价(含税)与合同价(含税)不一样时,按结算价(含税)重新运算增值税;四、工期方案开工日期:年月日;方案完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天;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六、合同文件的组成1. 本协议书;2. 专用合同条款;3. 通用合同条款;4. 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 技术标准和要求;6. 合同图纸;7.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8. 其他合同文件;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八、 分包人承诺按合同商定进行施工、完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修理责任,并与
3、承包人共同就本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九、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商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 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其中,承包人份,分包人份;十一、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 本分包合同自生效;承包人: (盖章) 分包人: (盖章)托付代理人:(签字)托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1. 词语定义其次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以下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赐予的含义: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1.2 本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
4、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合同;1.3 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全部文件,即协议书中商定的组成本分包合同的全部文件;1.4 协议书:是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1.5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商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1.6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按合同商定供应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7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8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5、合法继承人;1.9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治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的代表;1.11 分包人工程经理:指由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治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1.12 整体工程: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中商定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有关工程;1.13 本分包工程:指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商定负责实施、完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整体工程内的有关工程;1.14 永久工程:指按本分包合同商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5 临时工程:指为
6、完成合同商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6 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分包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17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按第10.3.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8 工期:是指在协议书商定的分包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商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9 完工日期:指第 1.18 款商定工程届满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第19.3 款的商定确定;1.20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23.2 款商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1.21 保修期:是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23.2款中商定由分包人负责对合同商定的保修范畴内
7、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22 天:除特殊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运算时间的,开头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头运算;期限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23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24 合同价格:指分包人按合同商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分包工作后,承包人应对给分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按合同商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25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22.1 款商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2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8、;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3. 适用法律本分包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4. 标准和规范4.1 本分包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4.2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显现冲突时,分包人应书面要求承包人予以澄清,除非承包人有特殊指令,分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 行;4.3 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分包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
9、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5. 合同文件及说明次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说明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冲突或者不一样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说明次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6. 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关系6.1 承包人应组织分包人就总包合同
10、中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条款进行交底;6.2 总包合同中商定的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假如与本分包合同有关,承包人应准时督促发包人完成;6.3 除本分包合同另有商定,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应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7. 图纸和分包人文件7.1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日期和数量,向分包人供应图纸;承包人所供应的图纸数量无法满意施工需要时,经承包人答应分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关于图纸的其他商定见专用合同条款;7.2 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由分包人供应的文件,分包人应按商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批复;8. 承包人8.1 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11、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8.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8.1.2 承包人应确保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得到准时办理;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向分包人供应图纸,并依据合同进度方案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8.1.4 现场的预备和移交;( 1)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向分包人供应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 以及与本分包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承包人在向分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预备工作;( 3)承包人应向分包人移交
12、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承包人应承担与现场预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8.1.5 承包人应按第 10.3.1项的商定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8.1.6 承包人负责整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爱护工作,对分包人的绿色施工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分包人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治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范畴内各分包人的绿色施工进行统筹治理;8.1.7 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履行付款义务;8.1.8 承包人应在分包人按合同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达到实际完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分包工程相关完工验收手续后,接收分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8.1.9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8.2 工程经理8.
13、2.1 承包人应任命承包人工程经理派驻现场,以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商定的授权范畴内的权益和义务;工程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畴见专用合同条款;8.2.2 工程经理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打算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8.2.3 承包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关于工程经理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并在到达分包人时生效;9. 分包人9.1 分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9.1.1 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分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9.1.2 分包人应
14、严格按本分包合同商定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9.1.3 分包人应为完成本分包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治理人员;除非获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治理人员;9.1.4 本分包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受过特地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治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9.1.5 分包人应按合同商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方案,并对全部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牢靠性负责;9.1.6 分包人负责合同中商定的应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的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爱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
15、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 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当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 任;9.1.7 合同商定需承包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分包人应按合同商定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人按合同商定应承担的责任;9.1.8 分包人不得将本分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9.1.9 在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前,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爱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承包人为止;9.1.10 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
16、专用合同条款;9.2 分包人工程经理在本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分包人应任命分包人工程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分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商定的授权范畴内的权益和义务;分包人工程经理姓名及授权范畴见专用合同条款;分包人工程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分包人做出;10. 工期10.1 进度方案10.1.1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具体的施工进度方案和施工方案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看法,否就该进度方案视为已得到批准;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方案称为合同进度方案,是掌握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10.1.2 实际进度与第 10.1.1 项的合同
17、进度方案不符时,分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方案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也可直接向分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方案的指示,分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方案,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批复;10.2 工期10.2.1 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行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10.2.2 如本分包工程划分不同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专用合同条款;10.3 开工10.3.1 承包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7 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分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承包人发出
18、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10.3.2 因承包人缘由导致分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受到的缺失;10.4 暂停施工10.4.1 因分包人缘由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0.4.2 除第 10.4.1项商定的因分包人缘由及第28.1款商定的不行抗力以外的缘由引起的暂停施工,且分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支配削减缺失,同时此临时停工已造成分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无法防止的缺失,经承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受到的缺失;10.4.3 当工
19、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10.5 工期延误( 1)承包人缘由导致分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承包人未按合同商定供应图纸、开工条件;( 3)承包人未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其他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形见专用合同条款;10.5.2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分包人按以下原就承担违约责任:( 1) 如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商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人应按专用
20、合同条款中商定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完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分包人偿仍;( 2)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免除分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0.5.1 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因以下缘由造成分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6 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10.6.1 分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依据合同商定承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商定执行;10.6.2 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在工期内提前完工;
21、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提前完工并赐予嘉奖的,嘉奖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11. 工程质量11.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商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分包人缘由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商定的标准为止,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2 如整体工程质量需要达到创优目标,创优目标及相关商定见专用合同条款;分包人应确保本分包工程能够满意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要求,并有义务协作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格中已包含了分包人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质量创优目标相关要求并协作承包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所需发生的相关费用;11.3
22、承包人有权对工程的全部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分包人按合同商定应承担的责任;11.4 工程隐藏部位检查11.4.1 经分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藏部位具备掩盖条件后,分包人应通知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承包人未到场检查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 分包人可自行完成掩盖工作;无论承包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掩盖的工程隐藏部位,承包人均可要求分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分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掩盖复原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商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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