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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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国专业服务中心欢迎致电( 010) 5271180120XX 年司考民法重点难点学问归纳及解析(15 个)1. 支配权、恳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依据民事权益的作用的不同,民事权益可划分为支配权、恳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益人可以直接支配权益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益; 财产权中的物权、 学问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仍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恳求权是指权益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 的权益;恳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恳求权和物权性恳求权;债权本身即为恳求权;物权本身为支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 权益人所享有的反仍标的物、停止侵害、 防止损害的发生等项救济权益乃是恳求权
2、,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恳求权;形成权指权益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肯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益;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益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毁灭;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抗辩权是指否认恳求权、 阻挡恳求权效力的权益; 抗辩权有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 一时性抗辩权是仅能临时阻挡恳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久阻挡恳求权效力的抗辩权; 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担心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区分主要意义:( 1)第一诉讼
3、时效仅适用于恳求权,而且仅限于债权性恳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恳求权之外的其他权益都不会由于诉讼时效经过而不受法律爱护;2 支配权权益之权益人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无需义务人的帮助,因此义务人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 而不是积极的作为; 相反恳求权之权益人利益的实现必需有义务人的积极协作,即义务人的履行行为;(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主要是撤销权;历年真题中的考查: 这一考点主要是通过客观题的方式考查,考生需要把握民事权益这一分类,并能将相应的权益与之对应,如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是典型的恳求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是典型的形成权,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
4、权、担心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如如08 延考卷三 1 题, 08 卷三 51 题, 04 卷三 1, 96 年卷二 8 题;对形成权的类型和性质要有更精准的把握,真题有时会特地考查形成权,如05 卷三 58 题和 03 卷三 34 题;第 11页11/25/2022北京万国法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万国专业服务中心欢迎致电( 010) 527118012. 物的分类主物与从物主物和从物是同属于一人全部的两个以上的在使用上有关联的物,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 起协作作用的是从物; 电视机与遥控器、 汽车与备用轮胎等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从物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如游船与左右两个船桨,
5、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和从物虽然是两个独立的物,但是从物附着于主物,即主物和从物必需发生空间上的联系;从物附着于主物,两物也要有可分性,否就就变成一物了;区分的意义,对考生来说,就是要把握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就:(1) 在买卖中:交付主物,应当伴同交付从物(物权法第 115 条);解除主物, 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解除从物不及于主物 合同法第164 条 ;(2) 在抵押中,从物应当伴同主物抵押;(3) 在分割财产 如分家析产 时,从物伴同主物分割;原物与孳息这是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对物作的区分;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 如能
6、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 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自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区分的法律意义:(1) 对于买卖来说, 原物交付之前的孳息, 归出卖人全部, 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全部 合同法第 163 条 ;(2) 对于质押来说,质物的孳息,由质权人收取;(3) 对于抵押来说,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时起,由抵押权人收取孳息;(4) 对于全部权人来说,孳息是他的收益;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具有特别的质量、 构造、 性能或者外部特点, 这些特点使其能够与其他物区分开来;特定物具有不行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特定
7、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种类物是指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度量、重量打算其共同属性之物;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种类物一般是动产;种类物特定化以后,成为特定物;区分的意义:万国专业服务中心欢迎致电( 010) 52711801(1) 由于合同的性质,某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2) 合同订立后,特定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的,由于其不行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 事实不能 ;在交付前第三人取得全部权的,由于其不行替代性, 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 法律不能 ;对种类物,不存在强制实际履行的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历年真题中的考查: 关于
8、物的分类有的考题直接要求考生判定选项两种物的关系是否构成原物与孳息, 或者主物与从物, 如 05 卷三 52 题何 97 卷二 46 题;也有在案例中需要依据物的种类判定债的种类,或者孳息的全部权归属,如09 卷三 9 题何 08 延考卷三 14 题;3.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是指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表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肯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肯定期限后, 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终止以其生前住宅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二者的区分:第一,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
9、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宅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挑选;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次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次序性;所谓次序性,是指前一次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次序人无权申请; 如,配偶宣告失踪, 父母宣告死亡的, 法院应当宣告失踪, 不能宣告死亡; 同一次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最终,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次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 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益才能,财产依法继承,婚
10、姻关系归于毁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毁灭;需要留意的是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1)婚姻关系: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假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复原;假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就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复原;2)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 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见收养关系无效的, 一般不应准许 , 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万国专业服务中心欢迎致电( 010) 52711801人同意的除外 . 3 )财产关系:被撤
11、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恳求返仍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仍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 赐予适当补偿;原物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仍;历年真题中的考查: 司考真题中对宣告死亡的考查次数较多,包括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和公告时间等,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处理的考查最为频繁,如09 卷三 51题, 08 延考卷三 93 题, 06 卷三 20,03 卷三 9 题, 00 卷二 59 题, 99 卷二 2 题, 94 卷二 18题;也有考查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的确定的问题,如98 卷二 4 题;另外,考生仍要把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前者不是后者的必经程序,申请人有
12、无次序, 存在争议时的处理等;4.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行为才能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成效发表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明示和默示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 表情语汇外,仍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 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 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 但其主要方式仍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 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懂得;因此, 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答应时才被使用; 按默示时的作为和不作为又可划分为:推定, 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愿思的默示行为,例如租赁合
13、同届满, 承租人连续交付租金并为出租人接受, 便可推知其表示要延展租赁期间;缄默, 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愿思的默示行为;民法通就第66 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7 条第 2 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继承法第25 条第 2 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舍弃受遗赠等,都属法定缄默形式;此外,当事人可以商定以缄默作为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 向相对当事人作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
14、承诺、债务免除、 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假如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有传递的在途时间,就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行为等, 类似“自说自话”,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仍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万国专业服务中心欢迎致电( 010) 527118011. 对特定人的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表示;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对特定人的表示,例如承诺、答应、撤销等;无需向特定人实施的意思表示是对不特定人的表示,例如悬赏广告等;区分的意义在于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特定人不生效;2. 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有相对人的双方表示,依
15、其相对人是否处于可同步受领和直接交换意思表示的状态,而划分为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口头或者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 是对话表示;相反, 通过信函交往或者经使者传达而订立合同,就属非对话表示;区分的意义在于,非对话表示,意思表示有在途时间,而对话意思表示就无,法律对两者何时生效、撤回的规定不一样;历年真题中的考查: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有时需要结合意思表示判定是否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合同是否成立,如05 卷三 1 题;也有的题目单纯考查是否构成意思表示,考生就要认真把握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即目的意思和表示行为,如07卷三51题;需要留意的是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答应时才被使用,
16、如题遗赠的默示舍弃, 96 卷一 48 题考查默示形式;04卷三185.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就第58 条第 2 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头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可变更、 可撤销民事行为, 简称可撤销行为, 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同:(1) 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仍有违法的;(2) 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 须以诉为之, 无效民事行为前已述及, 是当然确定的无效,
17、无须宣告;(3) 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肯定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主见, 都从行为开头就确定地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法院或仲裁庭发觉民事行为属无效时, 可以不经当事人恳求, 径行认定无效; 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就仍具有其效力;因此,它不是当然和肯定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万国专业服务中心欢迎致电( 010) 52711801历年真题中的考查: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很少单独考查,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 就是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了, 单独考查民事
18、法律行为效力的有02 卷三 36 题,02 卷三 15 题, 考生需要留意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6.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 足以使善意第三人信任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成效依法 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两者的相同点:第一,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两者的不同点: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 客观
19、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爱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立足于爱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终,法律后果不同; 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肯定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历年真题中的考查: 表见代理及其法律成效是司考的重点,如07 卷三 3、04 卷三 3、03 卷三 85、02 卷三 13;也有真题要求考生判定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及无权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如 09 卷三 4 题、 05 卷三 53 题;7. 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分诉讼时效, 是指权益人不行使权益的事实状态,连
20、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丢失其恳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益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间, 是指法定的权益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益毁灭的法律成效;我们要留意: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恳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其次,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最终, 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毁灭不行使的权益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毁灭不行使的实体权益本身,除斥期间就毁灭实体权益本身;留意: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典型的除斥期间;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债务人万国专业服务中心欢迎致电( 010)
21、 52711801行使了权益,如诉讼或者仲裁,等于向保证人主见了保证责任,此时,保证期间只能行使一次,一经行使,保证期间归于毁灭;从而使得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爱护;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益人怠于行使权益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止,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人不能行使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运算临时停止;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分表达在三个方面:第一, 发生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打算,包括:权益人恳求、义务人的同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就不能由当事人打算,包括
22、:不行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丢失民事行为、其他;其次, 发生时间不同; 中断发生于诉讼时效开头后的任何时间内;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 6个月内,或者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 个月前但连续至最终六个月内的;注意:法定事由发生在最终6 个月内, 如法定事由排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 个月, 通说认为,应当补足6 个月;最终,发生后果不同;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运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就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运算,中止事由排除后连续运算时效期间;历年真题中的考查: 考生需要明确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各自的适用对象,如09 卷三 1 题,08 卷三 52 题 C 项就是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
23、象的考查,仍要知道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经过的法律成效,如06 卷三 6 题;而除斥期间就主要是与保证或者债权人撤销权结合考查,考生要明确保证期间的运算和除斥期间经过的法律成效,如09 卷三 56 题, 05卷三 57 题, 02 卷三 6 题;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的情形,要有明确的区分, 司考也会考查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如 09 卷三 5 题;8.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是两个以上的权益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全部权;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全部权的共有形状;二者的区分:( 1) 二者成立的缘由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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