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11月9%E6%9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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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02-01-17【生效日期】 2002-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治理条例2001 年 11 月 9 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 1 月 1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就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治理,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健康进展,保证城市公用事业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供热、
2、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行业;一城市供热包括城市集中、联合供热及其配套设施;二城市供水包括公共、自建设施供水及其配套设施;三城市燃气包括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自然气及其燃气器具和燃气配套设施;四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市内公共客运交通工具不包括客运出租汽车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设施的规划、建设、治理、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的建设和治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行业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用事业治理部门,详细负责市区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的建设和治理工作;旗、县人
3、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公用事业的建设与治理工作,并受理当事人投诉,查处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水的建设和治理工作;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的建设和治理工作,并受理当事人投诉,查处违法行为;方案、财政、规划、公安、市容、卫生、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作做好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和治理工作;其次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第五条 城市公用事业规划与建设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方案;城市公用事业规划,由公用事业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经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规划,确需
4、修转变更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后,由公用事业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六条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同步建设配套的城市公用设施;暂不能同时建设的,必需依据城市公用事业规划预留城市公用设施用地;第七条第七条 公用事业规划确定的城市公用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转变其用途;确需转变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第八条 城市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及有关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供水项目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城市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第九条 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和
5、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依法履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十条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供水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体会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城市公用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项目资料按有关要求报送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存档供水项目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资金,可实行政府投资、企业自筹、用户出资、银行贷款、引进外资,合资合作、社会集资和经过批准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勉励国内外企业及个人实行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其投资建设的公用设施,投资人享有全部权和经
6、营权,但不得擅自停运或转变其经营性质;第三章 供热经营治理第一节 供热和用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全面规划、统一治理;供热采纳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和联合供热多家经营、和谐进展的方针;城市供热应当实行分户掌握;新批建设的房屋,供热设施必需实行分户掌握;原有房屋的供热设施逐步改造为分户掌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必需到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资质证书;供热单位应按资质证书确定的等级、范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市公用事业治理部门的年度审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爱护责任、收
7、费标准热费按使用面积收取、缴费时限和结算方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热合 同签订后,供热单位按规定将合同报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备案;用户依据供热合同的商定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供热合同文本,采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准文本;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必需依据自当年十月十五日始至次年四月十五日止的供热期供热,用户室内温度应当到达18以上;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有特别要求的,由供、用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的供热运营、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制定的标准和标准,并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检查设施运行情形,保证用户室温合格率、用户报修修理准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运行事故
8、率及失水率到达规定的标准;供热单位的操作、修理、治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形,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测试室温记录有用户签字;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应防止或削减突发事故,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 供热单位应当立刻抢修,同时报告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停止供热8 小时以上的,应当准时通知用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用户扩大用热或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热合同;其次十条其次十条 用户应当自觉履行供热合同,受护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实行保温措施;因装饰、装修或改动供热设施等影响供热
9、成效的,由用户承担责任;用户应当支持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修理和室温检测工作,准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一条用户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二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转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三放掉和盗用供热管网循环水;四因装饰、装修而影响供热设施检查和修理;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成效的行为;其次节 供热设施治理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二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城市供热设施的修理实行有偿服务,其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
10、一居民用户和非经营性单位用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含室内;二经营性单位用户,其进户接口计量表前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接口计量表后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也可有偿托付供热单位负责;其次十三条其次十三条责任单位应仔细履行供热设施修理、养护责任,定期进行检查、修理,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固、正常运行;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四条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爱护范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和顶进作业;三种植树木;四排放污水、废液;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其次十五条其次十五条进行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或其他活动,必需事先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按要求实行有效措
11、施,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第四章 供水经营治理第一节 供水其次十六条其次十六条城市供水坚持爱护水源、合理开发与方案用水、节省用水相结合, 保证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就;其次十七条其次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掩盖范畴内,公共供水才能能够满意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确需要自建供水设施的,必需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应当重新审批;其次十八条其次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业,必需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水资质证书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
12、活动;其次十九条其次十九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检测的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水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部门的监测;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修理等缘由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停水范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自然灾难、爆管等缘由造成停水的,应紧急抢修,复原正常供水;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实行应急处理措施,并准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作;
13、其次节 用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新增用户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7 日内作出答复;城市供、用水,应当实行合同制;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使用城市供水应当依据不同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高类别水价结算;因供水企业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低类别水价结算;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派人抄录水表并按其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和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与用户结算水费;对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企业应当实行抄表结算到居民住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用户应当依据合同商定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应当补交,并按合同商定承
14、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用户转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畴、变更户名、终止用水的,应当提前 20 日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20 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禁止以下行为: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二擅自转变用水类别;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任何用户不得阻碍自来水供水企业依据供水管径负荷才能进展新用户,不得阻碍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统一治理、爱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建设、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需遵守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必需与供水单位签订合同,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二二次供水设施应按规定修理、清
15、洗、消毒、防腐;三二次供水水质必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防腐业务,必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其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需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省用水设施;节省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节 供水设施爱护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用户表前含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爱护;表后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爱护;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治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爱护,确保安全运行;供水设施安全爱护范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种植树木,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掩
16、埋阀井和水表;三挖掘、钻探、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四排放污水、工业废水和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形;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爱护措施并负责实施;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经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供水管网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
17、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关闭、损毁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园林、环卫、消防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第五章 燃气经营治理第一节 燃气经营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区域性统一经营;在管道自然气、管道人工煤气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管道液化气和其他气体燃料;瓶装燃气答应多家经营,实行标准治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燃气;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需到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办理经营燃气资质审查手续,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资质证书;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燃气企业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向公用事业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
18、合以下条件的,发给燃气供应许可证:一必需符合城市燃气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储存、输配、充装、计量等设施;三有符合标准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燃气消防、安全爱护设施;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设备及治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六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应当对燃气供应站点实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连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燃气供应许可证;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证正常安全供气;燃气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气源;欢迎
19、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管道燃气企业在燃气经营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供气;二建立健全用户档案;三依据规定准时为用户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并保证质量;四定期检修燃气设施或按规定对用户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检修时应事先通知用户;五工作人员入户检修、检查、抄表,应佩戴统一的标志,文明作业,用语标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缘由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突发大事抢修除外;区域性停止供气24 小时以上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新型气体燃料必需经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合格后,方可作
20、为民用气体燃料投入使用;燃气企业必需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燃气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公用事业治理部门对经营瓶装燃气的企业,依据燃气规划要求, 合理布局,标准治理;经营瓶装燃气的企业站、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燃气钢瓶应当抽取真空后再充装燃气;二在用燃气钢瓶灌装前必需按规定抽取残液和进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三燃气钢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识灌装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充气后应当记录,并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四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空、重钢瓶分别存放;发觉漏气瓶、超重瓶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钢瓶,应当妥当处置,不得放入瓶库;五严禁从槽车或贮罐上直接灌装燃气;六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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