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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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 1一、不定项挑选题1、ABC2 、C3、A4 、A5 、A6 、A7 、C8、C9、B10、A11、ABCD12 、CD13 、ACD14 、 ABD15 、CD16 、ABCD17 、ABD18、 ABC19 、BCD20 、BD二、简述题1、P57-58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点表现为:(1)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2)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3)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仍表现为中心政府缔结或加
2、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畴问题;(4) 我国的区际法律所表达的各法域的权益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制的特点;2、P30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动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规律上和性质上必定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需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挑选时,应依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形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3、P49-50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
3、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特点:(1) 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2)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益与义务;三、论述题P30-31(1)第一对法律关系本座说进行说明,参见简答题2;( 2)评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进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挑选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性质挑选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制造性他提出明白决法律挑选中的连接 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进展具有极具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
4、最亲密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本座说基础上进展起来的,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来;四、课堂争论报告P85P89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传统国际私法追求的一个目标就是判决结果的一样性,特殊是自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问世以来这,定一目标更为国际私法学者梦寐以求;各国冲突规范互不相同,彼此歧义:有的国家接受反致,有的国家不接受反致这就需要制造条件,以期达到不论案件在哪一个国家审理,都将适用同一实体规范,从而得到同一判决结果,承认反致,接受反致,就有可能实现判决结果
5、一样性这一目标;现代国际私法追求案件解决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为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增加法律挑选的敏捷性,采纳反致就能够增加法律挑选的敏捷性;反致制度能够满意传统国际私法的要求,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观念,同时,它也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所以对反致制度,应予以确定为宜;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反致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某些司法说明可以看出我国对反致的态 度,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据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外国法为该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确立了我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的立场;作业 2一、不定项挑选题1、C2、D3 、A4 、D6 、D7 、D8 、
6、A9 、B10 、A11 、B12、 D13 、D14 、A15 、A16 、B17、CD18 、ABD19 、ABCD20 、BCDE二、简述题1、P120-121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依据条约的规定赐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赐予或将要赐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1) 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2) 受惠国取得施惠国赐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3) 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畴作出规定,即目前一般实行的是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2、P158萨维尼在批判“动产随人”原就之时,提出了与之相对的
7、“动产三分说”即把动产分为三类:( 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这类动产常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人住宅地法;( 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全部者在住宅地以外地方不定期的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临时寄存的随身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依据具体情形,或适用当事人住宅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将动产分为三类,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提出了敏捷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3、 P199-204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式包括(1) 意思自治原就(2)
8、 客观标志原就(3) 最亲密联系原就三、案例分析题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1) 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对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商定管辖法 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2) 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商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依据民法通 就第 145 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依据CIF 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
9、案中与合同由最亲密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四、课堂争论P205( 1 )(要点)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 “量”的分析,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接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 “质”的分析,法官在挑选法律时,应当依据各种直接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2)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履行”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制定最亲密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依据合同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表达合同的特性来打算合同的法律适用,它与
10、最亲密联系原就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 性;在确定合同特点性履行的标准上,法学理论与实践始终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在双方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要支付货币来履行义务(如价款、佣 金),即所谓金钱履行,而另一方就为非金钱履行(如交货、供应劳务);在一般情形 下,为金钱履行的那一方的履行义务较为简洁,也是全部合同的共性;而为非金钱履行的履行义务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合同也各不相同;这种复杂性正是我们对合同的种类和特点加以区分的依据;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领受货物,卖方的义务是交货;这里,卖方的交货义务就表达了这个合同的特点,从而打算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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