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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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导论一、国际经济法概念调整自然人、 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过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主体范畴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调整的经济关系复杂性, 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包括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三、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公平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
2、;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治理或管制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位置不是公平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 包括双边、 区域和多边条约;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就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华沙牛津规章、约克安特卫普规章等;重要国际组织决议各国国内立法:如对外贸易法、外汇治理法、涉外税法、学问产权法、合同法等;帮助性渊源:国际司法判例
3、、学说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就国家经济主权原就:进展中国家如何爱护自己的经济主权公正互利原就: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国际合作以谋进展原就:国际经济进展的必定要求其次章 国际经济法主体一、自然人基于自然诞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行为才能与权益才能是由该 “外国” 国内法及其与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打算的;而国籍在区分自然人是本国人仍是外国人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仍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才能与资格;二、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我国在有关法人国籍确定的问题上主要采纳依法人住宅地和法人登记注册 地相结合
4、的原就;三、国家1、国家的经济权益才能和行为才能主要表现为:缔结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签订有关的国际经济合同1 / 232、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国家既可以具有参与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行为又可以具有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具有合同当事人身份或公平主体身份 和主权者身份两重性;国家通过它的机关或机构以国家名义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国家机关或机构以其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由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就是国际法国家主权原就派生出来的一项独立原就,其主要内容为: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强制执行豁免; 国家
5、可以通过明示或通过加入国际条约的行为表示舍弃豁免权;四、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章程, 并在肯定的范畴内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五、跨国公司1、概念: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畴如何; (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依据肯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全部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特殊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共享知 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2、特点:生产经营的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治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
6、性;3、跨国公司的法律位置:( 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位置: 诸实体没有特殊位置; 母公司具有基地国的法人资格; 子公司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它们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的位置相同;( 2)、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位置: 一般认为其是国内法人, 其权益才能与行为才能只能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4、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的冲突与冲突主要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母国,东道国与母国之间产生种种冲突和冲突;六、 国际经济组织(一)、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1、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 (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世界银行()( 3)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 组织实施各项贸
7、易协定; 为各成员供应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供应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个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和谐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 1)欧盟()(2)北美自由贸易区() ( 3)亚太经合组织()(4) 安第斯条约组织()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买卖1、概念: 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具体是指一国当事人与另一国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物资进出口活动,一方支付金钱给对方,以猎取对货物的全部权;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A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主要是贸易术语)2 / 23二、国际贸易
8、术语B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1、含义:是用三个英语简写字母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负担、手续的承办和风险承担的责任划分;2、作用:简化交易磋商内容,缩短时间和节约交易费用贸易术语,按其次序分为E、F、C、D 四组:E 组 :即工厂交货 指定地点) ;该术语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较适用国内交易;F 组:卖方责任: (1)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 2) 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 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
9、方责任:( 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 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 买卖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边为界;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 费用和风险均以货物装运上船为界;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卖方责任: 1、必需在商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
10、定的装运港,依据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2、除非买方未赐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 充分通知,或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比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卖方承担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为止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必需支付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为止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责任: 1、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2、在卖方依据商定的日期或期限 ,在指定的装运港 ,按该港习惯方式 ,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时受领货物;3、自货
11、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由于未按照规定将所订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 ,或较原订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就自商定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 即清晰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 为限; 4、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由于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 ,或较原订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 ,或未能就租船事宜给卖方相应的通知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 合同项下; 5、在需要办理海
12、关手续时,支付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货交承运人;该术语指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海关出口手续,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合同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但是假如由于买方未能准时指定或选定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或者其所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未能按商定时间接收货物;或者, 假如由于买方未能准时向卖方发出适当的装运通知, 从而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其交货义务,就从商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 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不过, 这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条件;如3 /
13、23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 就卖方应当负责装货; 如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就卖方不负责卸货;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C 组:卖方责任: 1、自费办理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费,与情形下办保险费;2、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越过船舷 以前的风险与费用; 、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与费用;3、办理出口及结关手续;4、供应有关的单证或电子单证;:成本加运费 ( 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指卖方必需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是, 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就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出口
14、清关手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成本、 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需负有与术语相同的 义务外, 仍必需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卖方责任:、卖方必需自付费用,依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 ,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载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形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2、卖方必需按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供应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 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
15、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 ,应依据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拟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 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政变险;、卖方必需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直至货物装运上船(越过船舷)为止;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依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在商定的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在需办理海关手续时需支付的费用,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 款和其他费用 ,以及依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需向买方供应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买方责任:如买方未按规定赐
16、予卖方通知 ,买方必需从商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 ,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但以该项货物己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晰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买方必需支付自卖方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依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买方未按规定赐予卖方通知, 就自商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己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所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 其他费用 ,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在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
17、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当买方有权打算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 ,买方必需就此赐予卖方充分通知;通常也称为“到岸价格”或“到岸价”;: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需负有与术语相同 的义务外, 仍必需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由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运费付至 ( 指定目的地) ;该术语指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由承运人照管; 货物交至承运人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自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D 组:卖方的责任: 1、将货物运至商定的地点或目的地交
18、货;2、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4 / 233、在术语中,卖方不但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仍要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并交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卖方仍须负责供应单据 :1 、商业发票; 2、正式出口文件; 3、提单或一般运输单据;4、帮助买方取得输入货物而须由发货国签发的文件;买方负责:待货物交买方处置后其一切风险及费用;: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
19、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预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 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 运;买方负责:待货物交买方处置后其一切风险及费用;: 完税后交货;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 卖方必需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负责 :仅须负责将货物自送达之运输工具上卸下;
20、和卖方都不负责进口清关,而只负责出口清关,包括目的港卸货费用, 不包括目的港卸货费用;术语卖方负责出口清关和进口清关;3、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三、象征性交货指在买卖双方不直接接触的情形下,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或交付承运人后,并向买方供应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证,凭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及其他商业单据履行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卖方履行交单义务;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 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缺失或灭失, 买方也必需履行付款义务; 假如卖方供应单据不符合要求, 即使货物完好无
21、损运达目的地,买方仍可拒绝付款;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假如货物运达目的地时,不符合要求,即使买方已经付款, 仍可据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货物买卖;是国际交易中最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特点: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位置于不同的国家境内;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且有特定的范畴;3、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具有复杂性;4、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畴(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畴: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 假如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假如国际私
22、法规章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国际私法规章导致适用其法律的国家必需是缔约国;(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畴: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5 / 232. 经由拍卖的销售;3. 依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 电力的销售(三) 加工、装协作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供应尚在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 卖合同, 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当事人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供应劳力和服务的义务占卖
23、方义务的50%以上);(四)公约不涉及的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全部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依据公约第 5 条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被称作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而并非合同责任,所以,亦不应当在公约的适用范畴之内;(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第12 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转变其效力;依据公约第12 条的规定,假如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批准参与公约时, 已经对公约中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可用非书面形式作成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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