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民待遇制度与我国外资法律对策研究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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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国民待遇制度与我国外资法律计策讨论四 三 改善国民待遇,逐步对外资法调整与重构的建议1、逐步统一国内法制目前以三个外资企业法为主干的外资法框架不适应加入WT0以后的新的国际经济贸易规章体系,以企业是否含有外资成分形成对市场主体进行标准治理的两套不同法律体系在规律上已经违反了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就;今后似可考虑实行企业组织法的统一,实行修订公司法的 方式,适当吸取外资企业法中比较先进的公司制度;如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相结合的制度, 公司合并与分立制度等内容,而后将外资企业中调整公平主体之间的经营治理活动的内容;例 如企业设立、终止、内部治理机构、经营治理活动、法律责任等,直接适用公司法;
2、此外, 另行设立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用于标准和调整有关国家对外国投资的引导、监督和治理例 如外资的准入、投资方向、资本构成、投资比例、审查批准、投资期限、外资待遇、征收补偿、外资爱护、争端解决等国家宏观调控与治理事务;2、依据 WTO规章,修改政府行政法规,保持中心与地方在立法和政策上的统一性,防止显现地区差异,产生新的 TRIMs.事实上, 自 1998 年以来, 各地已经纷纷以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为主旨,开头修改当地法规,在有限的范畴内向WTO规章靠拢;其国民待遇的主要调整内容通常是增大内销比例或完全取消内外销比例 ; 统一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服务性收费标准 例如在供水、 电、
3、暖、气,保险、用工、广告费用标准,外籍人员住宿、物业购置、就医、子女就学、交通费用等方面; 银行贷款内外资一视同仁 ; 简化外资审批程序或实行内资企业的 “登记制” 等等;目前的问题是立法要在中心高位阶法律统一创制、统一修订的原就指引下,有方案有层次地进行外资法律法规的清理与修改,防止各地在立法修订和法规实施上显现偏差,以爱护全国法制统一,保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证有关 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畴内统一实施;例如,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据“国民待遇”原就,开头用内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的治理方法来对待外资企业,要求外资企业遵守地方或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定和收费方法,否就就实施强制性罚款等现象,给吸取外
4、资带来潜在的消极影响;这实际上是对外资国民待遇的曲解和模糊熟悉所致,应当予以订正; 四 趋利避害,防止负面影响东道国关于国际投资待遇问题的立法与法律调整,应适应于本国经济基础、 经济进展水平, 以及与经济全球化连接的进度;在我们走向WTO国际多边经济体系的过程中,应防止将国民待 遇肯定化的倾向;实施外国直接投资的国民待遇,要从爱护本国经济在国际经济格局中猎取最大利益为动身点,从宏观层面来把握其进程;在中国以进展中国家加入 WTO的前提下,遵守 WTO的相关规章,并充分利用规章赐予的条件,趋利避害,是我国调整外资法中国民待遇问题存在的新课题;我国FDI 对国民待遇法律制度的调整应当实行“渐进式”
5、并轨的方式;1、在概念上精确懂得国民待遇原就是正的确施国民待遇制度的基本前提;事实上,“肯定的”国民待遇在国际法中不行能存在, 这是国家和国家之间利益冲突的肯定性所打算的;对此, 澳大利亚前总理马尔科姆 .弗雷泽在北京的一次演讲中曾有过尖锐的论断: “长期以来, 人们早已取得共识,即一个完全公正竞争的市场是不行能存在的;同等数量的供应商、同等数量的购买商、相同的经济实力,这种情形不行能存在;这是反托拉斯法之所以产生的缘由,也是需要 推动公正贸易行为的缘由”;所以,国民待遇要求的只是东道国赐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公平的待 遇,并非肯定同样的待遇;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国民待遇既不排斥东道国赐予外国人以肯定
6、优 惠,也答应东道国在实施时存在某些例外;WTO立法体系中关于国民待遇的诸多条款,无一例外表达出东道国在授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同时,仍旧可以施以某些优惠或限制,使他们与内国人存在肯定程度的差异; 关键是,国民待遇的基本实质和精神要求将这种优惠或限制存在于“合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理的”范畴内,而合理范畴的缩小或扩张,就正是国际投资法得以在国际经济利益冲突中进展的原动力;因此,即使某国在投资领域实施了国民待遇,也并不等同于实现了无差异待遇;例如,代表西方发达国家高标准投资爱护和极力提倡投资自由化的多边投资协定 MAI ,仍旧答应缔约国实行例外措施爱护其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在成员国严峻收支不平稳、货币政
7、策或汇率政策困难时, 可以免除遵守该协议的规章 ; 在金融服务、 税收等方面, 成员国可以实行 “审慎措施” , 而并非全方位无条件的开放等等;在投资优惠方面,欧盟就尽力主见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之间相互赐予的优惠待遇应游离于 MAI 之外,而美国就反对欧盟的看法,担忧使美国商业由此处于不利的竞争位置;由此可见,肯定化的国民待遇,只是理论王国里的精妙理想,即使存在这样一个终极目标, 也将是一个特别漫长的过程, 需要与国际经济的进展进程如影随形, 逐次推动;2、我国作为进展中国家, 要留意到在当前国际投资自由化浪潮中, 不宜脱离本国实际情形, 盲目追随自由化潮流;在市场开放和投资约束方面过早实行高标
8、准的规章,以舍弃治理外资的政策工具为代价,吸引新一轮外资进入中国是不切实际的;东道国肯定要有才能调整和指导外国投资,才能最大限度地爱护本国经济主权和经济利益;东南亚国家过早实行资本自由化导致的金融危机,应当引起我们深刻的反思;投资规章只是构成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非全部,也往往不是最主要的因素;经济本身是否具有活力,是否具有剧烈与长久的市场需求和利润回报,才是打算投资走向的最根本因素;我国以往连续数年成为全球其次的引资大国充分说明白这一点;从以往历史看,外国直接投资领域的规章无论是双边仍是多边规章,都以单方面约束资本 输入国 东道国 的政府行为,为外国投资及投资者供应有利待遇和有效保
9、证为主要目的和内容;正因如此, 在 FDI 规章从双边向多边过渡的过程中, 两个利益集团的斗争和冲突是不行防止的;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充分利用多边协定中对进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更多地争取进展中国家的利益,趋利避害,对真正实现全球经济的公正竞争是特别重要的;从我国利用外资的现状而言,坚持投资开放进程的渐进性和逐步达标的原就是必要的;在实施外资国民待遇的进程中,应当重视与国情相适应;第一,应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我国目前正处在由传统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很多经济治理法律法规仍明显地留有方案经济时期的痕迹;例如内资企业仍旧按全部制分类,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有着
10、不同的法律位置,在资金、物资、信贷、税收、劳资等方面仍旧存在不同待遇;在此种状况下,国民待遇的参照标准本身就是模糊的,国民待遇在上述领域里也就很难立刻实现;只有随着中国体制改革的加速进行,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公平的市场主体,现代企业制度得以建立,才能同步渐次地进行国民待遇适用范畴的调整;其次,应与中国经济规模与进展目标相适应:在中国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义务框架下, 积极稳妥地向外资开放竞争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 准时调整我国产业政策; 虽然依据我国在 WTO 谈判中做出的主要承诺,更多的投资领域已经进一步开放,但是,在投资准入问题上我们仍旧要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坚持循序渐进的方针;第一,当前我国外
11、资立法上为了引导外资投向,对外商投资予以分行业、分地区的限制或优惠的做法不能完全取消 ; 对一些有关国家安全、 公共利益和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 如特殊自然资源、传统民族工业、稚嫩产业、支柱产业等方面,仍旧要对外资进行必要的限制或禁止,以保证外国投资符合我国经济进展目标和总体要求;其次,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的开放,要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地区平稳进展相适应;积极勉励外资向高技术含量和中西部地区流淌,把利用外资与国企改造、区域布局、技术提升、引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进人才和提高治理水公平结合起来,是国家经济进展战略目标的需要,我们在外资立法导向上应当予以坚持;第三,我国外资准入立法应与我国详细承诺相一样
12、,作出必要的保留,在世贸组织法答应的范畴内设计好我国开放的详细进程;3、积极利用 WTO规章,利用进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是我国走向经济全球化的正确道路,也是法律公正公正精神的表达;其一,WTO规章不是民事领域的国际条约, TRIMs等涉及国民待遇的要求, 并不直接作用于企业,而是针对各成员国政府及立法机构而言的;因此,只有通过成员国立法将 WTO规章转换为国内法,才能履行我国对外的承诺;充分利用这个“转换器”机制,制定符合国情的国民待遇制度,是我国立法部门应当仔细讨论的问题;本文认为,前述建议设立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所包含的相关内容,属于一国公权益领域,在公法领域里应坚持国家主权原就,由东道国自主
13、作出打算;例如,目前尚不能将大量针对国内企业的经济治理法规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 对外资准入仍旧要进行甄别审查和肯定程度的非歧视性限制 ; 在外资经营阶段赐予适当勉励措施等等, 都应当在国内法立法通过吸取消化WTO规章的转换程序中,由本国法律对国民待遇的适用程度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说明;至于外资进入中国后在民商法领域里的待遇问题,因系私法范畴,我国可以考虑尽快实行一体化对待;事实上,经过合同法的统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的出台等我国立法上的重大调整, 内外资统一适用民商法的大趋势已经形成; 目前我国合同法、 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程序法等法律均未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排除在适
14、用范畴之外,这说明我国在民商法领域对外资已经基本实行了国民待遇,在内容和形式上均已与开头国际惯例接轨;民商法调整公平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外国投资和投资者权益得到正值爱护的基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本法律基础, 也是国际资本评估一国投资环境的基本依据;外资在东道国获得公平民商事位置, 因其解决了外资在境内法律保证的可预见性,远比东道国在外资准入、审查程序、税收方面给予宽松条件更为重要;今后落实外资国民待遇,应优先在民商法领域清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重点落实,尽快实现内外完全统一;其二,应当充分利用例外条款,合理保留适当限制;无论是TRIMs协定仍是 GATS协定,都在 W
15、TO整体法律框架下运作,因此 WTO中所规定的一般例外条款均适用于这两个协定;我国是 一个进展中国家,除了可以享受WTO中规定的适用于全部缔约国的例外条款外,仍可以享受发 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在当前对我国外资法律法规进行大规模的修订和立、改、废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协定所答应的各种例外条件, 只承担与本国实际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最大限度地爱护自己的利益;例如GATT 1994有关的例外规定就有:稚嫩工业爱护例外、国家收支平稳例外、紧急保证例外、国家安全例外等等;即使是一些WTO规章项下应当调整或取消的投资措施,也可以依据国家经济的实际状况,设定合理的时间表,充分利用赐予进展中国家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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