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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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4 年 2 月 1 日 总就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掌握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 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 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1.0. 3a居住区
2、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纳居住区- 小区- 组团、居住区 - 组团、小区 - 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依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支配、敏捷使用;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就: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就;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势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
3、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治理要求,制造安全、卫生、便利、舒服和美丽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供应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制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治理及分期实施制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代号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2.0.32绿地率
4、居住区用地范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意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便利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2.0.32a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2 b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3 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3 用地与建筑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纳本标准第2 章规定的代号标示;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
5、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1 居住区用地平稳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 A.0.5 条的要求;参加居住区用地平稳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平稳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加平稳;.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稳掌握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居住区用地平稳掌握指标 %表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 R0150 60556570802公建用地 R0215 2512226 123道路用地 R0310 189 177 154公共绿地 R04居住区用地 R7.5 181005 1510036100人均居住区用地掌握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人均
6、居住区用地掌握指标 / 人表居住规模I 、II 、VI 、VIIIII、VIV低层334730 4328 40多层202819 2718 25多层、高层172617 2617 26低层304328 4026 30多层202819 2618 25中高层172415 2214 20高层101510 1510 15低层253523 3221 30多层162315 2214 20中高层142013 1812 16高层8 118118 11层数建筑气候区划居住区小区组团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 人运算;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
7、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以下原就:4.0.1.1 便利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治理: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便利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制造安全、寂静、便利的居住环境;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就: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表达地方特色,与四周环境相和谐;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防止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
8、民的污染和干扰;4.0.2.3 细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及美化环境;4.0.2.4 注意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支配;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在重点文物爱护单位和历史文化爱护区爱护规划范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需遵循爱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爱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需依法予以爱护;在文物爱护单位的建设掌握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5 住宅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
9、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窨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5.0. 1a宜支配肯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5.0.2 住宅间距民,应以满意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肯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形仍应符合以下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 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小时的标准;气候区划、 VII 气候区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 h
10、231 有效日照时间带 h816915运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 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第.0.1条的规定;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 高的外墙位置;气候区.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精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掌握,也可采纳表5.0.2 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折减值015 含 1530 含 3045 含 4560 含 60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 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5.0.2.3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 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
11、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防止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5.0.3.3 在 I 、II 、IV 、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III、IV 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势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
12、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0.3.5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5.0.4 住宅的设计标准,应任命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宜采纳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5.0.5.1 依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势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运算;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以下规定: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 略.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
13、 2 的规定; 略 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训练、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治理及其它八类设施;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第 A.0.6 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掌握,并应遵循以下原就:公共服务设施掌握指标 / 千人表178 398298 548文体125245225 64545 7565 10518244060商业服务708910600 940450 570
14、100 600150 370100 400社区服务59 464766685929276 32819321628局60 8025 5016 2222 34-市政公用 含居民存车40 150703603014050 1409 102030处460 820500 960400 720450 760350 510400 550行政治理其它46 9637 72-居住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小区用地面积组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训练1668 3293 2228 4213600 120078 1982172 55592762 63291000 2400138 37896823971338 29773301
15、2001091 38351491 4585362 856488 1058703 1356868 15787082400160 400300 500医疗卫生 含医院 38 9878 2286 201240其中金融邮电 含银行、邮电20 30注: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掌握指标应符合表规定;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依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1 各地应按表 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标准附录A 第 A.0.6 条中有关项目及其详细指标掌握;6.0.3.2 本标准附录 A
16、第 A.0.6条和表 6.0.3在使用时可依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 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仍应依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 取消6.0.3.5 取消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
17、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就,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支配;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 A.0.7 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6.0.4.1 依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纳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便利经营治理、使用和削减干扰;6.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6.0.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便利居民,满意服务
18、半径的要求;6.0.4.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进展需要;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需相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符合以下规定: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需相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符合以下规定:6.0.5.1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掌握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配建公共停车场 库 停车位掌握指标表单位车位/100 建筑面积车位/100 营业面积车位/100 营业场地车位/100 营业面积车位/100 建筑场地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商业中心集贸市场饮食店医院、门诊所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19、表示: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11 章中有关规定;.2 配建停车场 库 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纳地下或多层车库; 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意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便利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7.0.2.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进展垂直绿化;7.0.2.2 宅间绿地应细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运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11 章中有关规定;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7.0.3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依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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