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法院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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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由于专业学问的局限,对产品、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性能等的明白非常有限,自身权益往往因而受到损害;产生纠纷后,又由于在经济条件、诉讼才能等方面与生产者、 销售者之间的庞大差异, 往往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因此,如何切实地爱护消费者的正值权益,同时藉由课以企业法律责任的途径而促使其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始终是有关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孜孜以求的目标;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始终践行这一目标,2021 年, 全省各级法院妥当地审理了大量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为了彰显这些判决的社会意义,促进企业切实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并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及维权行为,我们细心选编了十
2、就案例,向社会各界公布;这些案例,有的是因日常生活行为如超市购物等而引起的纠纷;有的是购房购车、旅行购物、法律服务等而引起的纠纷;仍有的是“好事变坏事”如燃放烟花、鞭炮等而引起的纠纷;其内容,代表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信任社会各界都能从中猎取肯定的警示、启示、参考等意义;一、购物滑倒摔伤,超市未尽安全保证义务需赔偿张家港市法院【案情概要】 2021 年 8 月 13 日,李某在苏果超市购物,在超市从二楼到一楼的斜坡型自动扶梯自上向下行走时摔倒受伤;当场苏果超市联系救援人员将李某送 往张家港市中医医院治疗;治疗终止后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起诉至法院 恳求判令苏果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3、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并由 苏果超市承担诉讼费用;经查明,事发时是雨天,李某摔倒时穿着坡跟的高跟鞋; 苏果超市的斜坡型自动扶梯在事故发生时是停止运行的;苏果超市除了斜坡型自动 扶梯之外未向顾客供应其他楼梯上下、出入二层、三层购物楼层;苏果超市使用斜 坡型自动扶梯均通过了定期检验;苏果超市作为开设商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 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其中包括供应尽可能安全、便利的购物通道;自动扶梯停止运行时,“自动扶梯 ”的“自动”性设计目的完全没有表达,同时仍增加了在其上走动人员的摔倒的危急性;而超市在自动扶梯停运时也不能供应其他上下楼层更为安全的通道,使得顾客
4、别无挑选,必需在斜坡型扶梯上行走;苏果超市不能供应安全的购物通道, 属于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证义务, 对李某在坡型电梯上摔倒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 法院于 2021年 11 月 14 日判决苏果超市赔偿李某相关缺失;【评析】公共场所安全保证义务是经营者承担的一种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安全保证义务人承担责任的范畴取决于其不作为与损害结果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该义务也有限度,应结合案件详细情形予以认定;而判定的一般标准是,该安全保证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和善的从业者应当到
5、达的通常的程度;另外,预见可能性的大小也是作为判定安全保证义务是否属于合理限度范畴内的标准之一;一般来说: 1 、经营性场所大于非经营性场所;2、获利多的大于获利少的; 3 、具有专业学问的高于不具有专业学问的;4、向社会开放程度高的大于开放程度低的;以上原就的适用不能片面而肯定,需要综合使用;就本案而言,苏果超市作为超市中自动扶梯的建设者、治理者,其理应对自动扶梯运行中的安全性、便利性予以考虑;本案事故发生于雨天,超市更应对自动扶梯的运行施以更多的注意力, 或者直接关闭自动扶梯并禁止顾客在扶梯上行走,另行开放其他通道; 并且,苏果超市作为开放程度高的经营性场所,更应使其各项设施能够普遍安全、
6、便利的适用于各种人群;作为超市这一公共场所的治理者,应当知晓出入超市的人员可能有老人、儿童、穿着高跟鞋的妇女等各类顾客,也应意识到在其经营中难免会遇到雨天、电梯停运日等情形,因此苏果超市应在电梯停运日等营业日为各类顾客另行供应安全、便利的购物通道;现苏果超市不能供应安全的购物通道,属于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证义务,对李某在坡型电梯上摔倒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将染色珍宝作为自然金色珍宝销售的应赔偿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案情概要】 2021 年 11 月 1 日,原告蔡某、舒某参与由华美假期组织的“魅力江南透透游 ”,在导游支配下前往无锡市某工艺品商店购物;在该店,原告以三万元价格购买
7、了一颗规格为 13 、圆形的金色海水珍宝吊坠及赠品耳环;2021 年 11 月 4日,经鉴定,该珍宝经过了染色处理;后原告明白到,与本案争议珍宝同尺寸、同级别的自然金色珍宝挂件市场价格在三万元以内,并且须同时出具相应的鉴定书,而染色珍宝和自然金色珍宝价格存在较大差距;经调查, 自然金色珍宝 包含饰品的市场价格约为 2 万元至 3 万元,出售时需随带鉴定书;如出售染色珍宝必需要在出售标签中进行标注;经营者应尽到对原告所购买珍宝真实情形照实告知的义务, 而不能要求消费者具有极为专业的鉴别才能;本案中,经营者滥用了消费者对其商 业信任,有意隐瞒真实情形,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消费欺诈,
8、遂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判决被告退复原告价款 30000 元,并赔偿原告缺失 30000元;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评析】 “以次充好 ”,骗取消费者,虽为不法商人惯用手法,但该案的判决进 一步净化了无锡市旅行市场风气,标准了销量占全国85% 的无锡珍宝行业的行为, 切实爱护了无锡市在全国旅行城市中的形象;三、餐饮行业不得强迫消费者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案情概要】某火锅店在无锡较为知名,但在经营过程中向消费者供应一次性碗筷时,未说明碗筷系收费,而是将相关费用在结账时一并计入消费清单;为此, 有些消费者投诉至无锡消费者委员会,称该火锅店供应餐具服务时不向消费者告知供应餐
9、具服务的真实情形、不答应消费者自主挑选餐具、强制消费者接受其供应的一次性餐具服务;为取证采样,无锡消费者委员会指派工作人员于 2021 年 2 月 29日来到该火锅店进行消费;在消费过程中发觉其工作人员向消费者供应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有告知消费者该餐具是收费的;当消费者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 工作人员称没有其它餐具,同时直接为消费者打开了一次性餐具;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在结账时,发觉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3 元;消费者委员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火锅店停止在供应餐饮服务时强制消费者适用消毒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仍一次性碗筷的费用3 元;该火锅店应诉后, 对消费
10、者委员会的诉讼恳求及主见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同时也提出餐饮行业用工成本高导致只能使用一次性餐具 ,以及工作人员流淌性大导致消费者爱护方面的培训缺失等问题;由于该火锅店在诉讼中态度恳切,熟悉到其行为的不足,本案最终调解结案,火锅店承诺不再显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形,并退仍了上述一次性碗筷费用 3 元;【评析】消费者在餐饮消费时购买一次性碗筷好像是一件司空见惯之事,很少有人觉得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已经受到侵害;即使觉得商家系强制消费,也由于所涉及的金额较小,维权成本较高而不情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爱护了个别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的知情权与挑选权,更在于通过个案的示范作用,消费者委员会以
11、诉讼主体身份参与了司法维权,消费者委员会不仅通过消费而获得了消费者身份,仍以社会公共权益和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爱护者的身份取得了民事诉讼的原告位置,这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也最终到达公益诉讼的目的;这一尝试无疑为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消费者委员会直接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起诉积存了体会;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四、二手房交易中介机构未尽审查义务造成缺失的应赔偿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案情概要】原告张某通过被告某中介公司向杜某购买坐落于无锡市新巷小区的一套住宅; 2021 年 4 月 14 日,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 商定房款总价为 47万元;协议签订当天,张某向杜某支付定金1 万元;同月
12、 15 日,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代办费用 2 千元,同月 17 日,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 15 万元;中介公司于收款当天向杜某的代理人徐某出具金额为13 万元的本票一张, 杜某亦于当日出具收条一张,确认收到张某支付的房款 13 万元; 随后, 中介公司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 发觉该房屋已于 2021 年 4 月 9 日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中介公司主动向张某退仍了房款 10.5 万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支付余款4.7 元;法院经审理后,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请;【评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托付人支付酬劳的
13、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托付人照实报告,居间人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供应虚假情形,损害托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酬劳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屋买卖涉及的标的额庞大,也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当事人找中介公司供应居间服务,一是由于中介公司拥有大量猎取和发布房源信息的渠道, 这种信息资源是一般的买房者不行能猎取的; 二是由于中介公司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具有专业优势,这种优势让卖房者和买房者愿意“花钱买个放心 ”;也正是基于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业特殊性,中介公司“照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 ”的义务应当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托付人供应的资料应当照实向买房人报告,不得隐瞒或供应虚假资
14、料;二是应对托付人供应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 专业审查,以确保其供应信息的真实性;如到房管部门对产权情形进行查询,以便 对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查封等情形予以确认,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 以便明白房屋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漏水、环境噪音等;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存在有意隐瞒假产证或有意供应虚假情形的事实,但其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在张某通过其与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未能对房屋权属情形进行必要审查,在张某支付购房款后,亦未核实即将购房款支付给杜某,导致张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难以收回购房款,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张某要求中介公司支付 47000
15、元的主见予以支持;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五、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赔偿,消费者因自身过失造成损害或者扩大损害的,应自负该部分损害句容市法院【案情概要】 2021 年 1 月 25 日,王圣喜在邻村王传宝、邰福珍夫妻经营的句容市黄梅镇去多多超市购买四扎爆竹共32 只及 5 挂小鞭,用于春节期间燃放;同年 2 月 3 日农历正月初一 7 时许,王圣喜燃放其中一只爆竹时,当点燃导火线后爆竹立刻发生爆炸,其被炸伤右眼;王圣喜提交的一只未燃放的爆竹为恒丰牌精制喜洋洋高升, 生产者系高邮市恒丰花炮厂, 爆竹外观上印有燃放说明, “成人指导,室外燃放两面夹紧躲开易燃物,身体偏离产品上方点燃引
16、线, 人即离开 20 米以外观赏”以及警示语, “严禁手持,平稳直立地面,两面夹紧,安全距离20 米以上,如有熄引, 15 分钟后再处理,酒后及生理缺陷者禁放”;产品类别为升空类,产品级别 为 C 级,生产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18 日,保质期三年;王圣喜受伤后曾报警,句容市公安局黄梅派出所于同年3 月 3 日、 4 日分别与王圣喜及邰福珍谈话,经该派出所和谐未果; 2021 年 8 月 16 日,经江苏高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圣喜构成人体损耗八级伤残;王传宝、邰福珍出卖给王圣喜的爆竹系从黄飞经营的句容市华阳镇黄飞烟花爆竹店中购买;黄飞经营的爆竹系从被告华隆公司购买;王圣喜其后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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