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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学问讲座资料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事实婚姻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依据有关法律, 只有在 1994 年 2 月 1 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头同居关系的, 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 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在此之后开头同居的, 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备的条件;详细包括:1双方均到达法定婚龄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
2、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 、同居第一种情形为异性临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其次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固地共同居住;3、重婚: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以下情形都属于重婚: 1 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 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3) 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旧与之登记; 4 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旧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仍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4、无效婚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3、,婚姻无效: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的;5、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恳求,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复原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假设干问题1、财产全部权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全部: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学问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全部的除外;5其他
4、应当归共同全部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全部的财产”包括:1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3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损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婚姻法第 17条,夫妻对共同全部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3、婚内财产商定含忠诚协议三、婚姻关系的解除1
5、、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1协议内容过于简洁,不具有可操作性;2银行存款的商定和处理3前后有几别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4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问题5户口迁移的问题2 、诉讼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3、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婚姻法第 46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 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6、四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的;4 、离婚中的经济帮忙婚姻法第 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 产中赐予适当帮忙; 详细方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 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 完全或大部分丢失劳动才能, 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缘由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 活保证线;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4其他生活特殊困难的情形;5、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训练程度、思想品质、身体条件等; 2双方父
7、母的基本条件;3孩子的生活环境;4有表达才能的子女的看法; 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孩子的探视: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也可能会有 1至 2天的探望时间;假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或 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 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 由法院临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抚养权的变更:假如一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 发觉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才能, 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 有权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一般有以下情形显现时,法院支持变更的诉求可
8、能性较大: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连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才能的;子女姓氏的变更: 离婚后如要更换子女的姓氏,必需双方协商一样;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训练费和医疗费;有以下情形的, 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加: 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护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值理由应当增加的;6、离婚中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
9、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详细情形,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就判决;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妄想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觉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从当事人发觉之次日起运算; 7、离婚中债务的清偿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2婚后一方借债,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归仍;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全部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
10、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留意:实践中可能存在一方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与他人串通虚假出具借据, 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情形、 借款的性质等因素进行抗辩;例如是借给自己的亲属或伴侣, 或者说借钱是为了归仍赌债等, 就可以向法院主见借款行为无效;8、彩礼返仍问题当事人恳求返仍依据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应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现要求离婚的; 3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现在双方离婚的;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1、婚前购房1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该方的名字,另一方未出资;结
11、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2婚前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结论:房子是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的出资应当返仍;3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双方出资或者一方出资无论是婚前共同出资仍是婚后共同出资 ;结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4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双方婚前出资完毕;结论: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至于另一方的出资, 离婚时就应当返仍;5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结婚登记前一方支付了一部分, 结婚登记后另一方支付了剩余的部分;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结论:房子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至于另一方
12、支付的剩余部分, 就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6婚前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该方只在结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仍贷;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婚后双方共同仍贷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7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结论:一般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假如没能结婚,应当返仍出资; 假如已经结婚,就一般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无需返仍;2、婚后购房(1) ) 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结论:不管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并且,在分割房产时, 要按市场现价运算,而不是依据买房子时的价格;2结婚登记之后, 一方和其家人
13、共同购房, 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结论:房子是一方和其父母的; 但是一方名下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分割房产;不能在起诉离婚时分割这套房子3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后来增加为两个人的名字的,无论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 仍是增加名字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 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4房产证原先是一方父母名下的,后来变更为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A、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B、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
14、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C、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5仍没有取得产权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 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情形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全部权后,有争议的, 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父母的出资A 、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商定的除外;B 、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商定的除外;
15、7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 房子就是谁的;假如另一方曾经出资, 就应当返仍;专题二:继承问题一、遗产概述1、遗产的概念: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遗产的范畴继承法第 3 条的规定,遗产的范畴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答应公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民全部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益;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二、继承权问题1 、继承开头的时间死亡意外大事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问题:A、假如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大事中死亡,并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
16、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B、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假如几个人死亡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C、几个辈份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 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2、继承权的丢失:1有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抛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峻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峻的;三、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一法定继承1、概念:是指继承人范畴、继承次序、遗产安排原就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以肯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 即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关系;2、法定继承的适应范畴: 1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
17、者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 3遗嘱继承人舍弃继承权、丢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舍弃遗赠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3、法定继承人的次序继承法第 10 条:“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 第一次序: 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头后, 由第一次序继承人继承, 其次次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次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其次次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 12 条仍对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次序继承人;4、代为继承与转
18、继承1代位继承的概念: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 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 称为被代位继承人; 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2转继承的概念:继承人在继承开头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分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转继承中,第一次继承中的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2、继承的次数不同;代位继承是一次性继承,是由代位继承人直接从被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转继承就是二次继承;3、继承适用的范
19、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发生;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二遗嘱继承1、遗嘱的概念: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2、遗嘱继承的概念: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定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3、遗嘱的实质要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才能; 2遗嘱是遗嘱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需合法; 4必需符合法定形式
20、;4、口头遗嘱、录音 / 录像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留意事项:1年满 70 周岁老人立遗嘱,一般认为其较可能显现神志不清情形,需三甲医院或专科医院先行作出精神方面正常的书面看法;2见证, 对于代书遗嘱具有重要意义, 并在肯定程度上有利于司法机关确认遗嘱的真实性;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a、无行为才能人、限制行为才能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b、继承人、受遗赠人; c、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3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A、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终的遗嘱为准;B、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四、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一遗赠1、概念
21、 :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遗赠的生效要件: 1遗赠人所立之遗嘱符合法定形式;2遗赠人有遗嘱才能; 3遗赠人意思表示真实;4不得侵害预留份和特留份;5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6受赠人在遗嘱生效时生存并为丢失受赠权;7受遗赠人要在继承开头后明确表示接受;二遗赠扶养协议1、概念:遗赠人与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的遗赠和扶养的权益和义务所订立的协议;2、效力对扶养人:1对遗赠人生养死葬 ;2获得遗赠物对遗赠人:1要求尽生养死葬义务; 2不擅自处分遗赠物对继承人: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五、遗产处理1、继承开头后, 继承人舍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舍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舍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舍弃受遗赠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赠问题;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全部的财产,除有商定的以外,假如分 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全部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全部,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3、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实行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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