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婚约解除后赠与物归属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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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婚约解除后赠与物归属之浅析现实生活中,通常情形下男女订立婚约要举办订婚仪式,男女双立当事人及各自父母仍要向将来的准女婿或准儿媳赠送订婚礼物及金钱 俗称聘金或彩礼 ;同时大多情形从婚约订立开头确定双方恋爱关系直到正式结婚,往往男女双方及各自家庭仍要经常向对方赠送财物以联系感情,增进恋爱进程,促进结婚目的的早日实现;特殊是近年来, 随着广大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居民收入逐步增加,婚约成就之后,男女双方相互赠送礼物的种类、形式及价值也随之不断增加和变化,小到日常用品、金银首饰、化妆品,大到汽车、住房、股票、金钱,甚至是商业活动的参股权和经营权;由于男女双方及各种家庭互赠礼物价值的增加,
2、男女双方由于感情不合及其他缘由而导致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确定的纠纷也随之日益增多;这样势必关于解除婚约后因赠与财物全部权归属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之产生的公民间乃至社会冲突也将日益尖锐,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就显得过于滞后,已经不能满意或解决因此而产生的争议,同样这些冲突也将影响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和社会的稳固;因 此,制订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约束、限制婚约行为是特别迫切和必要的;但当今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婚约解除后赠与物归属问题的争议也比较大,作为司法工作者也期望能够对此问题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争论,同时也为将来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供应一点建议;第一笔者先以某法院曾受理的一
3、起较为典型的案件为线索从宏观上明白一下对待婚 约解除后赠与物归属问题的争议所在;于某 男与汪某 女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男女双方父母对这门亲事也感觉特别中意,为了进一步确立男女双方的关系,双方熟悉半年后,双方父母为于某、汪某举办了简洁的订婚仪式;于某父母送给汪某白金手链一条 价值人民币 5000 元,于某送给汪某白金戒指一枚 价值人民币 2000 元,订婚后,于某又主动多次为汪某买衣物、化妆品等合计人民币2000 余元;两人相处一年后,发觉彼此之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间性格不和,爱好不同,难以连续维护恋爱关系,于某便主动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并要求解除婚约,汪某也表示同意;婚约解除后,于某向汪某多次索
4、要他和父母送给李某的订婚礼物及其它赠送物品,汪某就以解除婚约系于某主动提出,自己对解除婚约没有过错且赠送物品是于某自愿为由,拒不返仍收受的礼物;于某经多次索要没有结果,便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人民法院判令汪某退仍彩礼及其它物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因订婚相互之间仅负道义上的责任,不应负法律上的责任,于某送给汪某的财 物,系自愿而为,属于无偿赠与行为,而且财物已经实际交付并为汪某所占有,其赠与行为已经依法成立,发生法律效力,汪某要求李某返仍彩礼 赠与物的主见,于法无据;最终,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如干问题的看法 试行第 128 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汪某的诉讼恳求;
5、我们且单从该案中婚约订立后及恋爱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来分析,笔者较为认同该观点;第一,于某给汪某赠送礼品是完全出于自愿的,没有任何因素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是基于将来结合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爱护;其次,于某赠送物品的行为应属民法中的无偿赠与行为;基于公平、合法的目的一方赠与,另一方接受,该行为是受法律爱护的;第三,该赠与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男女双方均系成年人,都有独立判定是非的才能,基于此才能所作出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第 四,一方无偿转让赠与物的全部权给另一方,而另一方并无相对应的义务或者说双方未商定对方应承担何种形式的义务;基于上述看法,笔者认为该赠与物品汪某无需返
6、仍于某;从现实审判实践的作法来看,我国法学界对婚约解除后要求返仍财物纠纷一般分两种情形处理:一种情形是,假如受赠人以订婚为名,实行骗取财物的行为,那么该婚约被宣布为无效的同时,该赠与财物仍必需返仍给受害人;另一种情形是:假如订婚后男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女一方或双方完全自愿的赠送财物并且财物已实际交付为受赠人所占有,就不予返仍; 对于第一种情形,我国民法通就第58 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行为属无效行为”;因受赠人实行欺 诈方式诱使对方信以为真,基于受赠人将来真会与自己结婚而赠与了财物,使赠与人在 违反真实的情形下实施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7、的民事行为;因此,以此为由要求受赠人返 仍赠与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赠人必需返仍赠与物;对于其次种情形,我国民法通 就看法第 128 条明确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 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双方当事例在各种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所做出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法律应予以爱护;那么此赠与行为对双方当事人都应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规
8、定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赠与行为所猎取的赠与财物以赠与物实际交付并占有为原就,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对方返仍赠与财 产,同时也是我国民法所提倡的公正原就;我国自古就有婚约成立时男方向女方赠送作为彩礼的金钱之类的财物的风俗,很多地方至今仍普遍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必经程序,赠送礼物也被视作联系感情、礼尚往来的手段;假如说在过去这种赠送彩礼的风俗仍不行防止地包含有包办买卖婚姻的性质而必需明令加以废止和禁止的话,那么,在男女公平特殊是男女在经济和社会位置完全公平的今日,赠送彩礼的风俗已经很少包含有包办买卖婚姻的性质了,赠送彩礼、交换订婚信物,已不仅仅是男方及其家长,而且女方及其家长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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