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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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训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 、学校生武某上课时,起立答复以下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判了陈某几句,就连续上课;可是三天后, 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进展为没方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 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当担负责任.同学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治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2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 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等进行公告并答应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 中华
2、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 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3 、 学校生张某由于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不行以;未成年人爱护法第21 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职工应当敬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羞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训练法 第 29 条:“老师应当敬重同学的人格,不得鄙视同学,不得对同学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羞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害同学合法权益;”学校教职职工不得对未成年同学、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4 、两名中同学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
3、,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裂,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缺失及人身被损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同学的家长 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5 、某中学高一年级2 名同学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刻作出取消这2 名同学学籍的处分打算;学校的处分打算正确吗.不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 条规定: “对于被实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同学,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6 、初二同学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觉,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与,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果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与,且
4、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与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未成年人爱护法第18 条:“对品德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同学,应当耐心训练、帮忙,不得鄙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同学;”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同学不得鄙视;7. 某校初二年级 2 班同学张某到初二年级5 班教室串班玩耍, 5 班的班主任谢某闻讯后赶到本班庄重批判并禁止张的违规行为,见无效便拽张出班;张不从,并出拳击碎谢的眼镜,抬脚踢伤谢的右腿;谢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腿部红肿,淋巴发炎;学校赐予该生记过处分;请问该生的行为是否违法?学校的做法是否合理?该案例中,同学张某不
5、听从老师谢某合理合法的管教,违犯了学校治理制度,同时仍将谢某打伤、将谢某的眼镜打碎,侵害了谢某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全部权,其行为是违法行为;老师法第35 条规定,“羞辱、殴打老师的,依据不怜悯形,分别赐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惩罚; 造成损害的, 责令赔偿缺失”;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学校赐予他记过处分是合宜的;8. 某学校进行了期中考试;班主任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布排榜名次时,不问青红皂白,严格地批判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了这次没有考好的张某;张某心灵受到严峻损害,从今郁郁寡欢;请问该老师的行为是否违法?该老师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训练法第29 条“以适当方式为受训练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训练
6、者的学业成果和其他有关情形供应便利”注:发的规律法规讲义中没有,可补上和 42 条受训练者有“在学业成果和品德上获得公平评判”以及义务训练法第29 条“老师应当敬重同学的人格,不得鄙视同学” 、未成年人爱护法第21 条“教职职工应当敬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侵害了同学的知情权和名誉权;学校应责令班主任撤销排榜并向同学本人及家长赔礼愧疚;9. 某校化学老师赵某参与了县训练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没有向学校请假;学校按旷职论处,依据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判;请评判学校的行为;学校的行为是正确的;老师既享有法律赐予的权益,也应当完成法律
7、规定的义务;老师法第八条其次款规定老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训练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方案,履行老师聘约,完成训练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法律法规赐予了老师进修学习的权益,但其权益的行使应以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为前提,权益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是统一的,不能强调权益而不去履行义务,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这是法律所不予爱护的;10. 某中学同学李某在上体育课三级跳远时,由于落地动作不当造成大腿骨开放性骨折,伤势严峻;调查说明是由于任课老师组织得不好,既不做讲解,也不做示范,简洁布置后老师就离开场地,辅导专业队训练去了;请你运用训练法律学问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案例中事故对同学的身体健康权的侵害与体罚
8、引起的侵害有着本质的不同;体罚侵害不仅涉及身体健康,仍涉及人格尊严,而本案例中只是侵害了同学的身体健康权;体罚是体罚者实施的有意行为,本案中老师并不期望同学的身体受到损害,不良结果的显现是出于主观上的过失;由于同学受伤是由于老师在执行公务的时候疏忽大意所致,所以老师所在的学校应对同学受伤负民事赔偿责任,老师应对学校负行政责任;11. 村民李某从 1995年 9 月开头, 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无合格的老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 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固的经济来源的情形下,未经县训练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坪管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县训练局于1
9、997年 4 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阻挡李某私人办学;人民法院于5 月 4 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关停;请分析训练局和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训练局和法院的做法是合理的;由于:、实体要件不具备;训练法26 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训练机构,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老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固的经费来源;、没 履行程序;训练法第27 条规定“学校及其他训练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以营利为目的;训练法25 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
10、及其他训练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训练法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举办学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的, 由训练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12. 浙江省某中学高中同学庄某、徐某、杜某、计某四位同学于晚自习后到校门口的小吃店吃点心;这时从外面进来三个满嘴喷着酒气的青年,无故挑逗寻衅,并且辱骂殴打这几名同学,从店里赶到店外,追打不放,直到学校老师闻讯赶来才救下了送几名同学;该中学副教诲主任倪庚得知这一情形后,立刻与包老师、史老师等几位老师前去小吃店明白情形;当他们回到学校门前时,两名歹徒纠集了十余人手执螺丝刀、铁棒、木棍冲了过来,先后将包老师、倪庚等人打得血流满面,扑倒在地,
11、史老师被打得颅骨骨折;接着歹徒又闯进学校,闯进宿舍楼,狂叫踏平此中学;他们砸毁八扇房门,殴打同学和老师,直到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进行干预,才把这伙歹徒治住;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请对本案进行分析 ;在本案中,学校有权爱护正常的训练教学秩序,对扰乱学校训练教学秩序的行为给与坚决的制 止;这伙流氓歹徒酗酒闹事,殴打中学师生,打砸学校校舍,已触犯刑法,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 民事责任;训练法 45 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同学的身心健康成长制造良好的社会环境”;72 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训练机构训练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
12、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赐予治安治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训练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1 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老师、受训练者、学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缺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老师法 35 条“羞辱、殴打老师的, 依据不怜悯形,分别赐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惩罚 ;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缺失 ; 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 某厂子弟学校老师殷某,因不服学校以“联考”成果差为由扣罚其浮开工资、奖金,认为他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侵害,于 1998年 9 月 16 日, 一纸诉状将该厂及子弟学校推上被告
13、席,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诉讼案;分析本案中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该题不做;14. 某初级中学,在 19911992学年其次学期期末考试终止后作出打算,但凡考试不及格的同学,下学期开头就按试读生对待,每人需交纳试读费80 元,否就不让其连续上学;共计收取168 名学生的试读费 13340元; 19921993学年其次学期,全校600余名同学中有不及格学科的达370人;学校又作出打算,各年级组老师可利用节假日为同学补课,并收取补课费;期末考试及格的学生每人须交 5 元,而不及格的同学每人须交10 元;全校 1993 年初共收补课费 11020 元;19921993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学校对补考同学
14、收取补考费,每科1 元,三个年级共收了900 多元;所收费用除学校留存一小部格外,其余都作为老师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和津贴;分析本案中学校的做法;义务训练法第 2 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训练制度;实施义务训练,不收学费、杂费”;本案中,该校向同学收取的试读费和补考费,是属于学费的一部分;同学考试不及格是属正常训练教学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学校对不及格的同学可按规定实行留级或补考措施,这是学校正常工作的一部分,不能收取其他费用;该校的做法违反了我国义务训练免收学费的规定;并且该校强制全部同学都参与补课,也是不对的,应当以自愿为原就;该校确定的收费标准也未得到省级部门批准, 而且将其收入用于发放老师
15、工资也违反了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因此,学校应当退仍所收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15. 刘腾辉是城关学校三年级同学,平常住校就读;为解决同学就餐时的喝水问题,城关学校规定,各班级同学轮番值日, 以两人为单位用铁桶为所在班级抬开水;2004年某天, 刘腾辉与另外一名同学在抬水回来的途中,不慎被绊倒,刘腾辉前胸及右上臂皮肤被烫伤;(1) 请用训练法律相关学问分析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 请你谈谈学校应当怎样加强校内安全防范?未成年人爱护法 第 22 条规定, “学校和幼儿园支配未成年同学和儿童参与集会、文化消遣、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16、本案中,城关学校及其老师明知刘腾辉等系未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 但却支配并默许其从事用水桶抬开水喝这一危急行为,城关学校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存在疏于治理、同意未成年人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成长的活动的行为和不作为,造成了刘腾辉绊倒被开水烫伤的后果,城关学校依法应当对刘腾辉因烫伤造成的缺失适当赐予赔偿;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加强校内安全防范措施:1、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同学的安全训练;2. 实行措施保证同学人身安全,不在危及同学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场所进行训练教学活动;3. 支配有关活动,应当有利于同学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4. 制定应对各种突发大事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
17、同学的自我爱护意识和才能;16. 湖北日报 2006 年 3 月 8 日刊登了一封中同学的来信: 我们是武汉某高校附中的一群中同学;十三四岁、十五六岁的我们,本应无忧无虑、欢乐成长,但学校训练却使我们负担繁重、担忧重重、心情郁闷!现在,学校的训练完全是为着升学考试进行的;请看我们的作息时间:早上7 时 15 分至 20 分到校 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需在 6 时左右起床 ;每天 8 节课,有时有一节自习课,也总是被占用而上了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课;每天晚上都有不少家庭作业,一般要做到 11 时左右;每个周末是休息不成的, 由于周日照常上课 但要另外交钱 ,而周六又有大量家庭作业要做; 在这样的重
18、压之下,我们的睡眠严峻不足;我们没有正常的休息和消遣时间;我们没有时机锤炼身体;我们没有时机做我们很想做的课外科学观看等实践活动; 在这样的重压之下, 在这样的状况中生活和学习, 我们真的能够顺当长大成才吗?(1) 请用训练法规学问分析这一现象, 指出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2 谈谈实现素养训练, 应当如何实现学习方式的转变?上述现象违反了 义务训练法 第 34 条“训练教学工作应当符合训练规律和同学身心进展特点, 面对全体同学,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训练教学活动中,注意培育学生独立摸索才能、创新才能和实践才能,促进同学全面进展”、第 35 条“国务院训练行政部门依据适龄儿
19、童、少年身心进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形,确定教学制度、训练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良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方法,推动实施素养训练”、第 37 条“学校应当保证同学的课外活动时间, 组织开展文化消遣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供应便利” 和未成年人爱护法20 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同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协作,保证未成年同学的睡眠、消遣和体育锤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的规定,不利于同学身心的健康进展;训练质量的提高应着重在转变育人模式上下功夫,训练教学要按训练法规减轻同学负担,实行启示式教学, 让同学更多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要让同学在训练教学过程中德智体美都能得
20、到健康进展;训练工作者应当充分重视这些同学心中的呼声,并从实际动身进行整改,但凡不符合新义务训练法规定的都应当废止;17. 小李,男, 12 岁,学校五年级同学,曾留级,原在城北学校读书;暑假,小李家因城市规划拆迁至试验学校邻近,全家户口立刻由公安局统一迁到试验学校学区范畴内;放假时,城北学校教诲处将转学证开给小李;开学时,小李在父母伴随下满心喜悦来到试验学校教诲处办理插班手续;试验学校在县城内声誉极高,学额爆满,教诲主任以无法接纳为由将小李拒之门外;小李回到城北学校,城北也不予以接收,理由是户口不在城北学校学区,转学证已开出,学籍已不再保留;开学已三天,两所学校推来推去;小李父母到当地训练局
21、反映,训练局找试验学校领导,该校领导两手一摊说, 上级规定每班不得超过45 人,现在已经 60 人, 再收无法支配课桌, 也不符合教学卫生要求;训练局找城北学校,城北学校振振有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训练法规定“就近入学”,试验学校没理由不收;一个星期过去了,小李仍没有学上;(1) 请你分析这是谁的过错;2 你认为应当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实行什么措施?义务训练法 4 条规定,“凡年满6 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训练”;5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训练的权益”;12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
22、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而训练法18 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各种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训练”;本案例中试验学校和城北学校均有责任,试验小学承担主要责任;当地训练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和谐,确保小李的受训练权不受侵害;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18. 儿童刘某, 男,1991年 4 月诞生; 1997年该儿童要求进入某师范高校的附属学校接受义务训练, 该学校拒绝接收,理由是:区教委制定的区中、学校1997年度招生方案规定该附属学校的新生入 学年龄为 6 岁 10 个月,而刘某
23、至 1997年 8 月 30 日新生入学只有 6 周岁 4 个月零 10 天;刘某的父亲就认为其子已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训练法第5 条规定的年满 6 周岁应当入学的年龄, 附属学校拒收系违反义务训练法的行为;他们多次与学校交涉未果;刘某的父亲无奈遂多次要求区教委对该学校拒收刘某入学一事作出处理,区教委始终对此事不予受理;请你利用训练法律学问分析该案例;该案例涉及到公民受训练权益的爱护问题;义务训练法第4 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训练的权益;”第 11 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 种族, 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训练;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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