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对完善新《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权时效的探讨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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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对完善新国家赔偿法赔偿恳求权时效的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如干问题的说明(一)其次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 2021 年 12 月 1 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 2021 年 12 月 1 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恳求人的赔偿恳求但尚未作诞生效赔偿打算的;(二)赔偿恳求人在 2021 年 12 月 1 日以后提出赔偿恳求的;但在实践中,假如仅简洁适用上述规定,就可能发生与新法立法意旨相反的结果,不仅可能剥夺了受害人的诉权,更致受害人的实体权益无法得到依法保证;本文以实践中
2、发生的一就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完善该法的建议;【案情】申请人胡某与徐某合伙投资办厂; 2003 年 3 月 15 日徐某以民间欠款为由,将胡某作为被告知至县法院;县法院当即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了查封;胡某认为,虽然县法院于2003 年 3月 16 日向其送达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但法院在未通知其到场的情形下,对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查封,并纵容徐某盗取被查封的财产,且未出具所查封的财物清单,导致某些财产未纳入评估之列,合伙财产被低价变 卖;为此,胡某向县法院、县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检察院、国务院信访办、国务院普法办等多家单位不断提出申诉,要求确认县法院的行为
3、违法,但均未得到书面答复;2021 年 12 月 16 日,为爱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胡某向县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要求县法院赔偿因其违法行为而导致的 财产缺失肆万元;对该案如何运算赔偿恳求权时效存在两种看法;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一种看法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如干问题的说明(一)其次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21 年 12 月 1 日以前,赔偿恳求人在 2021 年 12 月 1 日以后提出赔偿恳求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故该案应适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应裁定不予受理;另一种看法认为,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国家赔偿须先行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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