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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浅谈我国环境爱护法的立法完善一 、我国环境爱护立法的历史的进展 一1979 年以前的环境法1972 年 6 月 5 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国际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 1973 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爱护和改善环境的如干规定 试行草案 ;这一法规文件是入国后来于197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试行 的雏形;文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 大家动手,爱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爱护工作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的合理布 局、改善老城市的环境、综合
2、利用、土壤和植物的爱护、水系和海疆的治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争论和宣扬训练、环境爱护投资和设备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1974 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海疆污染的法规;该法对我国沿海水域的污染防治特殊是对油船和非油船的压舱水、洗舱水、生活废弃物等废物的排放,作了较具体的规定;这一时期,我国仍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使国家的环境治理有了定量指标;这些标准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197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爱护作了规定:“国家爱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3、害”;这就为我国的环境爱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供应了宪法依据; 1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总之,在这一阶段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开头起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爱护环境与资源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七十岁月末期以后我国环境法的快速进展奠定了肯定的基础; 二1979 年以后的环境法1979 年 9 月 13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试行 ,该法依据 1978 年宪法有关环境爱护的规定,并借鉴了国外环境立法体会,规定了环境爱护的原就、基本制度和治理措施,仍把环境影响评判、污 染者的责任、征收排污费、对基本建设工程衽“三同时”等
4、,作为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确 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试行 的颁布这对我国环境爱护事业的进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环境爱护事业进入法制轨道奠定了基础,为实现环境 和经济的和谐进展供应了有力的法律保证;为明白决经济进展与环境爱护的严峻比例失调,1982 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爱护工作的打算;这是一个环境爱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 1979 年环境爱护法 试行 的补充和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有:防止新污染源的进展;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重点解决位于生活居住区、水源爱护区、风景浏览区的工厂企业的严惩污染问题;禁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特殊是水土资源的破坏;重点搞好北京、杭州
5、、苏州、桂林的环境爱护;加强环境爱护工作的领导2 ;经过十年的实际应用,在总结体会吸取教训的基础上,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它是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现行环境爱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设定了一系列制度,也曾经解决了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肯定的环境法律问题,在爱护环境特殊是掌握污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作为我国环境爱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指导着我国环境爱护的各项工作,具有不行磨灭的历史功绩;第一,它界定了“环境”的定义、范畴,明确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了
6、我国环境爱护观是“大环境”观的基本思想,明确了环境法调整的对象是们在爱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及公害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其次,环境爱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污染者的责任,将污染者的责任纳入了环境爱护责任制度,有利于促进合理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减轻环境损害,公正负担;第三,环境爱护法推动了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的创建,为我国环境爱护法法律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标志着我国环境爱护事业进入法律化阶段;环境爱护 法从环境爱护的目标、基本原就、基本制度和违法责任等做出了原就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对后续单行的颁布实施和修改完善起到了指导作用;第四,环境爱护法确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环境治理制度的法律位
7、置,为我国环境爱护行政与治理供应了重要手段 3 ;但是,历史的局限性,自身法律规定不完善和治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也影响了环境爱护法的实施成效,合其在环境爱护实践中的位置和作用不断减弱,应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二 、环境爱护法的局限性和存在的缺陷 一 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亟待定位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环境爱护法第 1 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就工业现代化而言,通过资源高投入、高消耗及环境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也能实 现;工业现代化程度较高的美国、日本从前走的就是这条路;我国传统的环保立法观念是污染治理,这种因素关系的单向线形模式,它受传统的工业社会高能耗、高排放的线性经济
8、的影响;美国生态学家哈丁认为:传统工业社会如同一个加以由牧羊肆意放牧的草场,是一种“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废物排放单通道组成的线性经济,在这种线性经济中,人们通过生产和消费把地球上的物质和能源大量的攫取,然后又把污染的废物大量排弃到空气、水系、土壤、植被等这类被当做地球“垃圾箱”的地方4 ;这种“污染治理”的立法观念,远未达到市场经济体制和粗放型增长方式的层面上,达到优化产业结构,进展循环经济,可连续进展的高度; 二 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我国,尽管已有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但其诉讼过程的艰辛和法律适用的尴尬无 不说明我国有关环境公益诉讼法律的缺失;环境爱护法第6 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
9、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此规定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但由于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使这些零星的与环境诉讼公益相关的规定在实践中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无极剧组”对云南香格里拉碧沽天池自然景观积土成山破坏的事实虽已被公之于众,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该大事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具有可诉性;民众在义愤填膺痛斥大腕失德之余的束手无策再次例证:没有公民权益制度化的保证的违法者承担得不偿失的严格处 罚,利益和权势的勾结就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环境爱护也会变得举步维艰;因此,要破解“无极大事”的法律尴尬,须尽快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充分发挥利益勉励作用, 实
10、现政府、企业和公民三种力气的协同;另外我国环境爱护法仅规定排除阻碍,消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除危急,赔礼赔礼等责任承担方式;笔者认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赔偿缺失和复原原状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是有问题的;赔偿缺失以赔偿当事人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 就,既包括直接缺失又包括间接缺失,事实上没有几个环境侵害者能承担如此大的赔偿数额,而且环境问题上对间接缺失的认定也是很困难的;另外,在环境问题上,对复原原状也是也是令人怀疑的,以民法上复原复原是指当时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回复到物理状态下的原判或者回复到价值层面上的原状的含义;试想对河流的污染多是众多污染者造成的,由谁负责复原原状 .如何才能复原原状呢 .无极
11、剧组对宝贵树木的砍伐,就责令其种植幼树,又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复原原状呢.所以,环境爱护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 当代社会显现的新环境问题无法可依中国自 2001 年正式成为 WTO成员后,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就环境方面而言,中国面临着来自于他国单边环境措施对中国产品市场准入的潜在或现实的威逼;据国家环保总局透露,全世界数量惊人的电子垃圾中,有80%出口亚洲,这其中又有 90%进入中国,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子垃圾倾倒场;除些之外,更值得关注的是,以直接贸易形式向中国输出在西方国家禁止生产的高污染产业或工程;中国始终是危急废物转移受害者;但是我国的环境爱护法却没相关
12、规定来约束“洋垃圾”的侵入;另外,随着经济的快速进展,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峻;近年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日益增多;江河水污染、城市污染、噪声污染等等事故层出不穷;2005 年 11 月 22 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公告说因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将停止供水4 天;这一消息在哈尔滨市公众中引起了极大反响,在业内了引起普遍关注;据中国水网的明白并确认,这次停水的真实缘由是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胺苯国间发生爆炸导致江水污染5 ;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各有关主管机关快速组织力气进行水污染的整治;虽然现行环境爱护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其次十九条:“对环境造成严峻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13、但是这种“显现一个,治理一个”的方法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 环境爱护法中的基本制度面临重大变革与创新1、公众参加制度;由于环境问题的公益性与广泛性,因此环境爱护也具有相同特 点;广大公众与环境爱护有着亲密的利益关系,使得公众对环境爱护具有极大的热忱; 目前,公众参加制度成为很多发大客车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纳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但 我国环境法有关公众参加的现行规定过于原就和抽象、内容少、涉及面窄、形式过于单 一,更缺乏勉励参加的勉励性规定,没有关于环境权益、参加环境爱护渠道及信息公开 化的有关法律规定和配套的实施机制,公众参加的实际成效并不抱负,公众参加制度难 以落实6 ;2005 年 3
14、月 22 日,兰州高校生命科学院客座教授张正春参观圆明园,发觉园内正在进行大规模铺设防渗膜的工程,由于担忧铺设防渗将破坏圆明园的整体生态系 统和古典园林风格,张正春立刻将此事告知媒体,经媒体报道生,圆明园防渗工程大事 引发极大的争议,争议声中,环保部门立刻介入调查,结果发觉,圆明园湖铺设防渗膜工程未按国家规定作任何环评报告、没有向社会公示、没有征求公众看法;3 月 30 日,已近完工的工程被紧急叫停;环境决策应听取公众看法;而由于环境爱护法仅对公众参加制度做了笼统的规定,而使公众参加难以落到实处;有关专家说:“期望圆明园大事能推动公众参加环境治理,促进环境大事的科学决策;”2、限期治理制度;环
15、境爱护法第29 条规定:“中心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个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打算;这种政府包揽一 切打算权的治理形式,往往给环境爱护带来不利影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是环保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部门依据对各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进行监测的结果来评判各单位的防治状况并对严峻污染环境的单位向政府提出责令该单位限期治理的建议,而政府部门就往往因担忧影响国计民生而迟迟不做出限期治理打算,从而使那些严峻污染环境的企业难以得到准时治理而危害社会;环境爱护法的该项制度形同虚设 7 ;再者,政府工作千头万绪, 没有足够的精力行使打算权,这也是造成限期治理制度流于形式或因时间过长
16、而加剧了环境污染的重要缘由;3、排污收费制度;我国现行的环境爱护法规基本上是方案经济的产物,虽然经过多次修改但从总体上看仍未摆脱方案经济的影子,未能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作用;如80 岁月开头实施的排污收费制度,属于经济手段,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削减排污、积极治理污染,但原有的收费标准规定仅仅略高于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转费,收费额偏低;一方面这 种运转标准不能具体到各行业各单位,因而未能表达出价值规律,发挥市场机制奖优罚 劣的功能;另一方面, 80 岁月初规定的基数并未随着物价、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而合理转变,致使收费远远低于当今运转费的实际价格;这种低收费一方面给国家财政带来了严 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直接危害了
17、环境爱护,导致多数企业宁愿缴排污费而不愿开动治污 设施的畸形现象 8 ;因此,应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并参加企业的承担才能,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这一标准应当既高于现行的,但又不能脱离企业的实际才能;另外,环境爱护法关于超标排污行为规定:“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爱护行政主观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可见,排污单位假如没有设有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污行为并非违法行为,仅需依据环境爱护法第 28 条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然而依据标准论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环境爱护的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污染物排放标
18、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需执行;因此,超标排污行为无疑应当又视为违法行为;上述立法上的冲突,的确让人无所适从; 五 关于法律责任环境爱护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中有些提法过于原就,有些表述模糊其辞,仍有的规定只有上文没有下文,这给执法者的监督带来困难,也使一些违法者有机可乘;另外,环境爱护法规惩罚力度不够,罚款数额太低;例如:我国森林法实施细就其次十二条规定,对伪造证件砍伐树木或倒卖树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50 元到100 元罚款;这明显太低,又如对进口引进设施的污染问题,我国环境爱护法第35条规定,禁止进口有污染危害的设施,违者罚款;但却没有规定罚款数额;这明显对引 进设施的污染
19、物的危害程度熟悉不足,亦起不到遏制作用;据中国环境报报道:江 西共青酒厂每年生产废水 10 多万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水体,影响渔业、农业生产;德安县环保部门为庄重法纪,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作出打算,责成该厂补报污染物排放登记表,同时对该厂处以3000 元罚款;此条件说明环保法规惩罚力度太轻,罚款数额明显低于排污污染缺失数额;而这类大事却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无处罚或惩罚力度过轻的缺陷,致使违法者不痛不痒、为所欲为,根本无法达到促进其防治污染的作用 9 ;再者,行政处分手段处理违法企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环境爱护法第 38 条规定,这难以适应经济体制变化的需求;另一方面,环境爱护法
20、缺乏对行政治理者的法律责任;由于缺少对行政治理部门治理者不履行其职责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一遇到经济进展与环境爱护冲突,往往是环保让位于进展,这一法律制度缺乏所带来的问题已越来越引人注目,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成为立法争论的焦点;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三、进一步完善环境爱护法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环境问题日益增多并日趋复杂,其处理方式和解决手段也就是多方位、多层次的;这种多方位、多层次的计策措施,第一需要确定一个统一的综合性政策目标;这个综合性政策目标表达在法上就是环境爱护的基本法;环境爱护法作为我国目前环境爱护的基本法律,应从综合性法律的角度进一步完善; 一 转变立法思想、
21、提高效力等级立法思想是立法者的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表达,是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理论依据, 立法思想应具备肯定的时代性和前瞻性,才能发挥在社会中的作用;环境爱护法作为环境爱护的基本法,应表达出进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实施可连续进展的科学进展观;在新战略指导下,环境爱护法应产生新理念,从单纯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爱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的和谐进展基础上循环经济活动模式,即以连续的方式使用资源,提高效益节省能源,削减废物,改善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模式,掌握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使人的进展保持在地球的承载才能之内;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
22、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就,以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点,符合可连续进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循环经济的实质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力求把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进展循环经济在宏观层面上,要求对产业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将循环经济的进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进展各领域、各环节,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在减量化基础上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和循环利用;进展循环经济微观层面上,要求企业节省降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23、进行综合利用;依据资源条件和产为布局,合理延长产业链,促进产为间的共生组合;这是循环经济的本质和要求 10 ;另外,环境爱护法是 1989 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与其他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的单项法律处于同一立法层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就使得环境爱护法作为环境爱护基本法的统领作用;与此同时,环境爱护法的主要条文已被后来制定七修改制定的新法重申或修改,环境单行法律的内容越来越完 善,规定越来越具体,在效力上与环境爱护法没有明显的区分,而且在现实案例 中,也多适用的是单行法律;环境爱护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提高法律效力等级,使其成为一部和谐进展与环境关系、确立国家环境政
24、策、目标原就与方法的国家基本法律;表达其作为环境爱护基本法的主要位置,同时也表达宪法所规定的“环境爱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二 完善环境爱护法中公益诉讼立法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必要性毋庸质疑,通过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实践和近几年理论界的争论,环境公益诉讼法立法耻是可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在环境受到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爱护环境公益不受损害,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诉讼活动10 ;笔者认为,应在环境爱护法中具体规定公益诉讼内容,以保证诉权的行使;同时,也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笔者建议在环境民事公益
25、诉讼中,赔偿缺失应置换为承担缺失,且以承担直接缺失为限;复原原状应置换为复原原态且以恢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复到破坏前的初步生态为限,这并不意味着损害者的责任将会减轻,由于各种承担方式是可以合并适用; 三 确定和完善环境治理制度1、限制废物进口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进展,近年来,进口“洋垃圾”导致的污染大事时有发生,倒卖限制进口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进口废物批文的现象较严峻;部分省市进口废物的实际量大大超过批准量;我国电子垃圾的数量仍将以每年5%至 10%的速度迅速增加5 ;全部这些电子废弃物;假如回收处理不当,都将是将来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将对经济社会的进展产生庞大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应在环境爱护法中规
26、定限制废物进口制度;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治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并对一些严峻污染环境的废物禁止进口,同时应将未经批准进口废物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污染源普查制度;如前所述,现在很多排放的污染物严峻污染了环境,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威逼,必需急迫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治理环境问题;有关专家说:“查找污染源,从源头上爱护环境;”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在2006 年 1 月 2 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将于2021 年初启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方案用 3 年左右的时间,精确明白全国污染物的排放情形5 ;笔者建议在环境爱护法的修改中,应规定第 5 年进行一次污染
27、源普查,明白全国污染物排放情形,发觉存在的问题准时解决,从源头上爱护环境,也更有利于国家家制定环境爱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3、公众参加制度;当前,我国的环境爱护法中并没有成熟的公众参加制度,现行立法中关于公众参加的规定一方面特别零散,另一方面过于原就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有关调查结果说明,目前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仍比较低,公众参加环境爱护和环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境治理的程度和效率也不高,有些地区的公众参加仍相当落后 11 ;要改善这种状况, 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在立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环境权是公众参加原就的理论基础和人权基石, 是公民在环境爱护领域的醋酸权益,是环境诉讼的基础;虽然
28、我国环境爱护法可以推定出享有环境权,但没有明确的环境权的规定,笔者建议在环境爱护法修改时, 应明确确立公民享有环境权,使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完善公众参加的程序;前已论述,我国环境爱护法只笼统地规定公众有爱护环境的义务,有对不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益,而缺乏具体的程序和方式;在肯定意义上讲,实体性的权益只有得到程序性权益的强有力支撑才可能实现,程序被虚置和忽视,实体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保证;所以我国的环境爱护急需完善公众参加程序的规定;再次,政府在环境治理工作中应召开多种形式的环境论证会、听证会、保证公众对有关环境爱护活动的参加权;例如,对生态和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方案、标准
29、颁布以前,都应召开公众看法听证会,广泛接受公众的质询,以取得正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是公众参加的最直接方式;4、限期治理制度;现行的政府独揽限期治理打算权的做法,主要弊端有二:一是政府工作日理万机、特别纷杂,使得环境爱护决策流于形式或迟迟不决,而环保部门无权决策,难以准时治理环境污染现象;二是地方政府往往片面追求本区域的经济效益,而对治理污染的问题一拖再拖;况且怎样才算完成了治理任务,目前并没有严格的规范化标准;这样,也会滋长地方爱护主义或造成感情用事的弊端;因此,必需改革现行的限期治理权限;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可按如下两种方案,把政府部分权力下放给环境爱护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部门
30、;一是按企业生产规模大小分权治理,大中型企业治理打算权归政府,小型企业归环保部门;二是按排污种类或污染程度分权;将高污染物或污染程度高、危害大的企业限期治理打算权归政府,其余归各级环保部门;这样既能减轻政府的负荷,使之集中精力管住管好大的方面和主要问题,又能调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积极性 12 ;这种分权负责抽对克服决策形式化或迟而不决等弊端以及提高环境爱护质量无疑具有积极意义;5、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爱护法中规定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执行以来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促进企业治理污染排放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它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排污收费的标准过低,勉励作用有限;二是排污收费的资金使用改革引发
31、了环保治理资金不足的问题;三是排污收费制度不完善,难以适应新需求;建议修改为: 一是将超标排污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二是依据略高于治理费用的原就提高排污收费标准,逐步实现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与超标罚款转变;三是将排污收费范畴从企事业单位拓展到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及居民家庭,以表达“爱护环境、人人有责”及公正原就; 四 推行环保责任保险、建立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据环保总局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缺失每年达1200 亿元,绝大部分缺失只能由受害者、国家和社会来承担;有数据显示,2005 年一年政府因重大环境污染大事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就高达118 亿元,政府需承担环境事故涉及的巨额费
32、用13 ;因此,环境爱护法中应增加环保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稳固的污染损害补偿机制,从而转变每次环境事故中涉及的巨额费用都由政府承担的局面;并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参加到企业的环境风险治理,帮忙企业发觉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这对环保部门也是一个帮忙;所谓责任保险,指的是投保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的的险种;这类险种最终目的是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准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具有很强的公益性14 ;强制保险应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在高危行业必需要推行强制保险其他的行业可以勉励进行商业保险;一些民用核设施的经营单位也要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当 然,也应当考虑不行抗拒的因素,环强险中要
33、有免责条款; 五 完善环保法律责任、依法爱护环境资源由于环保法规惩罚力度太轻,罚款数额明显低于排污污染缺失数额,致使违法者为 所欲为,无法达到促进其污染防治的作用;2006 年 11 月 2 日,重庆市政府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其次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环保条例 草案 中规定:“造成重大,特定污染事故的将被处以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5 ;”此条例的惩罚额高,营利成本要低于犯罪成本,使得各企业不敢轻易违法,有效地预防了环境污染;笔者建议, 在宪法中加大环境污染者的惩罚力度完善环保民事责任,更好地调查处理污染纠纷;完 善环保刑事责任,增设破坏生态罪、非法污染罪等新罪名;加重刑事制裁,对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缺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以震慑环境犯罪者;另外,环境爱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法律未对政府责任的具体内容加以表述,造成政府责任概念不清,内容不 明,同时缺少相应的法律后果;笔者建议应增加各级政府在环保工作上“作为”和“不作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询问,就上中顾法律网)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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